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3:1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26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暂行办法

为提高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作业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规范考核行为,实现长效管理的目标,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发〔2003〕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区各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作目标的管理考核工作。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对所属各公司或作业服务单位环卫作业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年度工作目标
管理制度健全,督查记录完整;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操作规范;安全无事故;职工遵守职业道德;作业服务质量达标(年度总评在270分以上)
(二)日常作业目标
1.道路清扫保洁到位。(月总评在90分以上)
2.垃圾中转及时安全。(月总评在90分以上)
3.公厕管护良好。(月总评在90分以上)
三、考核细则

年度考核细则

序号
考评内容



1
管理制度健全,督查记录完整;环卫作业招投标规范;职工普遍遵守职业道德;安全无事故;作业服务量化评分在290分以上。 优秀


2
管理制度健全,督查记录较完整;环卫作业招投标较规范;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较好;安全无事故;作业服务量化评分在270~289分。 合格


3
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督查记录欠完整;招投标不规范;职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发生安全事故;作业服务量化评分低于270分。 不
合格


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专项考核见附表。
四、考评制度
实行日常检查、月考评、年度考核的考评制度和月反馈制度。
(一)日常检查由市环卫处管理科具体实施,检查评分时必须三人以上。检查情况和评分结果记入检查日志。
(二)月考评,由市环卫处组织,各区环卫处负责人参加,对道路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公厕管护全面检查考评。日常检查与月考评的均值为月总评。月总评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三)年度考核,由市环卫处组织,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各区环卫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月考评的结果评出等次。
五、督查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上级机关指出的环卫行业管理和作业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市环卫处应立即督促负有管理责任的区环卫处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加倍扣分。对推诿扯皮,应当履行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取消其当年环卫系统评比先进的资格,必要时依法给予处罚。
城管监察队伍及其队员应当支持和保障环卫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和损坏环卫设施以及阻挠环卫工人正常作业的行为,要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对未认真履行道路清扫保洁义务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当场纠正。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予理睬、不履行义务的清扫保洁人员,由市环卫处通知其所在区环卫处给予教育和处理。
六、奖惩办法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将获得市环卫系统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月总评每个项目90分为合格,少一分,扣罚履约金1000元,直至扣罚到标的额的10%止。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道路清扫和保洁日常检查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及要求
扣分项目及标准
满分
扣分
得分

1
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清扫作业或保洁人员不按时上岗,每人次扣3分
10


2
保洁人员在岗、着装整洁
保洁人员不在岗,不着装或着装不整洁,每人次扣2分
10



3
路面净
整个路面明显达不到“四无四净”(即:路面无堆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路面净、花辅周围净、行道树周围净、边角净)每一处扣2分
20



4
路牙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
路牙或隔桩(栏)下有明显灰砂带10m内扣0.2分,有果皮纸屑每处扣0.1分,绿化带内有塑料袋或堆放垃圾每处扣0.1分
20



5
窨进口净
往窨进口内扫垃圾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



6
沿街门点垃圾收集及时
早上超过9点,下午超过3点,晚上超过9点发现沿街门前有一处垃圾桶满溢的,扣0.5分
10



7
严禁焚烧垃圾
在道路上焚烧垃圾,发现一次扣1分
5



8
果皮箱整洁
垃圾桶外不洁净,桶盖摆放不正,桶内垃圾满溢,发现一次扣1分
10



9
保洁车完好整洁
保洁车箱不整洁,无标志,车把前挂杂物,发现一次扣1分
5



合计
100



附表2:公厕清扫保洁和管护日常检查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及要求
扣分项目及标准
满分
扣分
得分

1
保洁人员在岗、着装整洁 保洁人员不在岗,不着装或着装不整洁,每人次扣2分 10



2
外观整洁
外墙或装饰面有明显破损的扣1分;公厕周围责任区范围内不清洁、有乱堆放、乱悬挂、乱刻画的各扣1分;乱搭盖的扣2分
20



3
门窗及内墙完好
门窗破损严重,内墙面、隔断面破损明显每项扣0.5分
10



4
厕所设施齐全完好
洗手池、拖把池、水龙头、照明灯缺一项各扣1分;水箱外部锈蚀严重或漏水扣0.5分
10



5
标志牌、制度牌齐全完好
标志牌、制度牌缺一块扣2分;破损一块扣0.5分
10



6
上、下水畅通
水箱、水龙头、小便池无水管或水管无水,每项扣0.5分;小便池、洗手池下水不通各扣0.5分;大便池(槽)下水不通扣2分
10



7
厕内清洁
一、二、三类公厕保洁质量单项指标:有纸片、烟蒂、便迹、痰迹、积尘、蛆、苍蝇、蛛网各扣0.5分;大小便池(槽)有污物或尿碱各扣1分;大便槽积便多、有恶臭扣1分;摆放小便桶扣1分
10



8
出粪口净、化粪池盖齐全
出粪口不净扣0.5分;缺一只化粪池盖扣1分;化粪池满溢每座扣1分
10



9
管理室整洁
有乱堆、乱放、乱挂、乱刻画各扣1分
10



合计


100




附表3:垃圾转运日常检查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及要求
扣分项目及标准
满分
扣分
得分

1
中转站人员在岗
不在岗的每人次扣2分
10



2
管理制度健全
管理制度缺一项扣2分
10



3
管理室卫生整洁
管理室有蛛网、堆有杂物各扣2分
10



4
运行记录完整、准确
无运行记录扣10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各扣5分
10



5
各种设备完好
设备不按规定操作、保养,发现一次扣5分
15



6
垃圾转运及时
因车辆调度不当造成垃圾不能及时转运发现一次扣10分
10



7
道路洒水按时按量
不按规定时间洒水发现一次扣5分,漏洒一条路发现一次扣2分
10



8
车况良好、密封运输
车箱体破损造成垃圾沿途泼洒的发现一次扣5分;不罩网运输的发现一次扣5分;罩网不严造成沿途飘洒的发现一次扣2分
15



9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扣10分;消防器材锈蚀或不按时更换消防液的扣5分;车库无消防沙池的扣5分
10



合计


100


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一、土地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用土地。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区局)负责用地规模为400亩以下的土地征用及征地管理工作,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核减农业税、“农转非”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
(二)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出让。
提供给区组织招商受让的土地,按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市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其数量不低于所在区土地供应量的20%,近期在收回的闲置土地中安排。区政府对有条件的地块统一组织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出让前,将地块
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送市局审查后实施。区局完成地块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后,由市局与用地方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查处。
区局应建立闲置建设用地认定、查处制度。根据确定的事权,在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清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征收土地闲置费及收回闲置土地。
(四)土地监察。
在建设用地管理和拆迁管理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区局落实土地监察制度。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办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房屋拆迁管理
区局根据确定的事权,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区局对地块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审查后报市局备案,由市局核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其它环节的监督管理由区局负责。
三、房地产登记
区局应充实房地产登记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配备经培训及格的专业人员。市局协助区局建立市、区局电脑网络,实现房地产档案远程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区局负责办理不涉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集体土地范围
内的房地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并在各项条件完备后,逐步推进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四、房地产评估
依照市局穗国房字〔1995〕79号文的规定,区局的估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业务,由区局办理。超出区的估价机构具备的估价资质的估价业务,由市局办理。
五、土地收益分配
由市组织出让的项目,其土地收益,在扣除规定的费用后,于次月15日前将余额的50%划拨给区。
六、业务收费的分配
区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
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交市局。市局可根据需要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奖励或补助给区局。
区局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
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七、事权转移后的监督管理
区局按照确定的事权和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管理事权,对市局负责。市局及其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通过实践,及时总结,适时调整。
八、附则
(一)区局内部的机构调整及经营机制的改革,由试点区研定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本细则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在东山、海珠区实施。



1998年3月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支柱产业建设,提高科技含量,充分体现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的先导示范作用,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各地生物资源产业开发科学、规范、有序地深入发展,现将《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地、各部门执行中的意见,请及时报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


总 则
第一条 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是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的先导示范工程。为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18工程”的管理机构是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制定“18工程”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选列具有先导示范作用的竞争性项目并组织实施;对生物资源产业开发中的公益性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内外专业化生产企业或机构参与生物资源产
业开发。
第三条 “18工程”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两类。
一、竞争性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具有“三新”(引进新品种、利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三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较稳定的市场、有较大的产业带动面)的特征。
第五条 承担“18工程”项目的企业应是专业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有一批专业化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总资产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所有者权益占25%以上。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和担保条件。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按上述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当地“18工程”办公室申报项目,同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贷款意向。驻昆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18工程”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征询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的意见选列项目,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提出批复意见。
第九条 各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将通过论证的项目批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及地、州(市)银行意见(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一式四份报省“18工程”办公室。
第十条 省“18工程”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承担企业资质进行审查,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经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原料种植基地建设及配套加工项目,由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审批立项,组织实施,同时报省“18工程”办公室认可备案。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具有对“18工程”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18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检查调研、统计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18工程”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原则。省“18工程”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公益性项目
第十五条 公益性项目是指能有效促进产业发展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非盈利项目。公益性项目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或企业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
(一)公益性项目的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及省政府产业专题会议、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决定,在以下范围内实施公益性项目:
1.产业调研、规划编制、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产业开发中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招商引资等;
3.涉及原料基地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公益性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七条 公益性项目由属地“18工程”办公室编制申报书,报省“18工程”办公室。省“18工程”办公室汇总审核项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实施。
(三)公益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项目由各级“18工程”办公室会同各级财政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项目逐步推行专家监理制,对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由省“18工程”办公室委托有关科技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调研、论证、核查等工作,以保证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实施。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中止执行。



19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