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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3:5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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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9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广州市宗教事务局牌子)更名为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将我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由审核事项改为核准事项。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2)在本市举行非常规宗教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下;(4)拆除、改建、复建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人文景观。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2)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3)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访;(4)非市政建设征用、拆迁宗教、民族团体房地产和坟场;(5)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由审核改为核准)。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宗教活动场所年检;(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机构和个人捐赠宗教出版物;(3)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4)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5)新建宗教活动场所;(6)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7)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开办宗教院校;(9)宗教教职人员申办户籍;(10)宗教活动场所申办自养为主的企业、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11)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12)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应邀出访、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宗教团体派遣宗教留学生、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人士出境;(13)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长期居住、修持;(14)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

4.合并的事项:(1)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2)市宗教社会团体年检和市宗教社会团体变更、撤销共2项事项,合并到“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

5.下放的事项:(1)办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2)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先录取证明。上述2项事项下放到区、县级市核准,市民族事务局指导。

6.取消的事项:(1)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撤销(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2)本市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举行的主持宗教活动,市外教职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3)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宗教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4)因市政建设征用、拆迁民族、宗教房地产和坟场(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5)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 留学和讲学(经省级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即可);(6)在职回族干部、职工伙食、粮油补助证明。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我市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和规划,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做好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照顾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

(三)调查研究民族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和民族政策理论的宣传、研究工作,掌握、反映民族方面的动态,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民族方面的关系和问题,妥善处理因民族方面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

(四)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教育和制止超出法律和政策范围的非法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政府对爱国宗教组织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助的事务。

(七)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指导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合署办公)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和重大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挡案、会务、保密、宣传报道、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务、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及宗教团体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人事、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领导局机关工、青、妇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对民族工作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民族工作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指导全市民族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群众性民族团体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情况;联系协调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有关事项。

(三)宗教工作处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宗教政策、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意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涉外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帮助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团体及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搞好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主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引导宗教界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组织实施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做好疏导工作,教育、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协助做好定为全国和省、市重点文物的寺观教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零售商品种类的日益丰富,企业在努力提高商品内在品质的同时,积极改进商品包装,对于进一步体现商品价值、增强商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提高产品价格,片面在商品包装上做文章,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次过多、包装空隙过大、选材用料失当、包装物难以回收利用、包装成本过高,甚至搭售贵重物品等。特别是近几年来,月饼、茶叶、酒类、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商品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对月饼等过度包装问题进行了初步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少数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比较突出。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违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抓紧制定完善标准、法规和政策,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
  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要从源头抓起。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商品,要在满足保护、保质、标识、装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从包装层数、包装用材、包装有效容积、包装成本比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对商品包装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弃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质检总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制定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制保障。价格部门要研究完善遏制过度包装的价格政策,财税部门要研究完善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国家标准和法规,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包装领域的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促进包装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抵制过度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的根源在于不健康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对于月饼等传统节日食品,要在商场、社区、学校等重点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选择经济实惠、简洁包装产品,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要将治理过度包装作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监察、财政、商务、质检、工商、价格、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质检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广大群众对过度包装商品进行举报,质检、工商、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的值守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境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
国家黄金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自发的黄金市场,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买卖黄金,非法生产、批发、零售黄金及制品,造成了金银管理秩序的混乱,严重干扰了国家黄金收购和配售工作的正常进行,致
使国家黄金收购量大幅度下降。1993年9月国家调整黄金收购价格以后,黄金收购情况有所好转,但各地自发的黄金市场尚未全部取缔,非法交易活动仍然十分严重。为彻底取缔自发的黄金市场,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坚决措施,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要立即组织银行、工商、公安、海关、黄金工业和金饰品生产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从严查处黄金生产企业私下买卖黄金产品的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在1994年6月底前坚决取缔各地已有的和正在筹建的自发黄金交易市场;对于态度不坚决,贯彻不力,7
月1日以后仍有非法黄金交易市场的地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冶金部和各级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逃避纳税义务与贷款清偿责任。对违反者除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当地黄金工业管
理部门和生产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黄金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可视情况停止发放其金银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并取消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冶金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每年
年初应向国务院报告本系统所属企业上年的黄金生产量和交售量。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精神,严禁个体及无证非法采金,严禁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对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边远、零星金矿资源,按程序批准后,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集体开采,黄
金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
四、凡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营业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
效证件的,有关部门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所用黄金原料按系统申请,切块下达,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凡没有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的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予以取缔。
五、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的查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87〕公发24号) 精神,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凡累计查获黄金50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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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免税品商店经批准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要严格限制销售对象,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外汇销售。保税区内的金银管理仍按现行管理程序和规定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保税区内的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所生产和经营的金银产品原则上应出口,不能销
往非保税区(包括批发和零售)。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金银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视同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七、严禁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严禁设立各类形式的黄金期货市场。
八、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黄金收购工作,要根据国际市场金价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黄金收购和配售价格,制定严格的收购计划,改进收购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交售黄金提供方便。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分赴重点产金省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国务院反映情况。



19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