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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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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对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发展体育用品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对拓展体育发展空间,丰富群众体育生活,培养体育人才,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生活质量和竞技体育水平,促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重点任务。
  1.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在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2.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3.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4.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5.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6.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二、主要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七)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八)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九)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十)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三、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十一)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十二)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报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经营(包括专营、兼营、代理、制作)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未经登记或申请登记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四、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场地的安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和场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
五、各部门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经济性的或公共性宣传的路牌广告设施,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属经济性路牌广告设施,由市(县)广告管理部门统一设置。
广告经营单位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广告,须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扩建或迁移。
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本身场地范围内自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包括伸出路面和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招牌),须报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施工。广告与招牌上所标企业名称及经营项目,应与营业执照
核定的相一致。需要在本身场地范围以外登记挂的户外广告,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市容观瞻、园林绿化。伸出马路面的招牌、霓虹灯、灯箱等设施,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在最大风偏时其净距不得少于1.5公尺,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不得少于50公分,距离墙壁外侧一般不得超出1.8公尺,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
公尺;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公尺。
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九、在市(县)统一规划的范围内,场地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暂定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广告经营单位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场地协议,须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广告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广告经营单位对各类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经营单位承接业务时,严禁用非法手段争揽生意和搞不正当竞争。
十一、户外的广告,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设计绘制要美观大方,设置安装要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要及时维修翻新;路牌牌面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经营单位、绘制单位名称。
十二、禁止在市区内墙壁上涂绘广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需在郊、县地区墙壁上绘制广告的,须向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在指定的地点绘制。
十三、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广告营业额百分之一,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自行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单位、个人在公共广告栏贴广告的,均须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属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路牌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一
元,霓虹灯、灯箱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二元(小于一平方米,均按一平方米计)。招贴广告的收费标准,详见《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管理费取之广告,用于广告管理事业的开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要将广告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如实向当地财政局报告。
十四、各部门设置的文化、交通、卫生等广告路牌,应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可免收广告管理费。
十五、凡违章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拆除广告设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经营证照等处理。
十六、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应负责赔偿损失,并负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为美化广州,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定、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张贴的下列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经济广告,如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和服务的广告,展销会、交易会等广告;
(二)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如招生、文艺、出版、体育展览会和行医等广告;
(三)社会广告,如招聘、征婚、挂失、寻人、对调工作、启事、声明等广告。
二、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三、需要张贴上述各类广告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或标志,方可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外地来穗张贴广告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广告栏内;不准在广告栏以外的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五、申请张贴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广告,须持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广告,要出具营业执照(或副本),超越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得张贴广告;
(二)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出具县(含县,以下同)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演出许可证;
(三)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
(四)社会办学性质的各类大专、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证明;
(五)私人行医的广告,应出具县以上卫生部门的证明。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六)中西药品的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证明。
六、招贴的广告最大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管理费标准:以十张计,全开二元,对开八角,四开四角,八开二角(小于八开按八开计),不足十张者,按十张计算。
七、企、事业单位需印制招贴广告的,须事先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付印。印刷时,须在广告上印有广告批准文号,署具张贴日期。
八、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时,要保持整齐美观,不得复盖未超过一周时间内的广告。
九、工商企业(如商店、展销门市部等)营业所门前,不得使用挂牌、立牌等形式出示广告,也不得在墙壁、楼柱、门窗上乱贴或涂写广告。
十、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作其他使用。
十一、凡违章张贴广告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并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