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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6:3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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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号

1995-02-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流转税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通知》第三条中“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二)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通知》第四条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
  (三)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这里所称“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应按自营出口处理。
  上述所称“国内出口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关于收购货物出口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可比照自营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处理。
  (五)关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日期问题。
  《通知》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日期应为1994年1月1日。
  二、关于执行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税负增加返还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退税返还。
  (二)关于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是否计算税负增加返还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
  (三)关于几个税负增加返还的计算口径问题。
  1.应征收工商统一税的“中间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工商统一税税负为中间产品应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和最终产品应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的合计。
  2.“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产品应按原工商统一税规定的“其他工业产品”5%的税率确定原工商统一税税负。
  3.原工商统一税规定准予扣除包装物后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如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等确定原工商统一税负时,仍准予扣除包装物。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确定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属于采购的,应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4.销售商品房仍按国税函发[1990]50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即,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划分清楚的,分别按3%和5%的税率计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
  5.企业销售生产加工产品后的边角余料、副产品等,一律按照“其他工业产品”5%的税率确定原工商统一税税负。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四、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
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授站布局和专业设置
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4.各门课程均有本校主讲教师承担面授教学任务。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函授教育的拨款专款专用。
3.函授教育的经费用于函授教育。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学生管理
1.学生的学籍档案齐全、准确。
2.函授生集中教学时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
3.定期检查学生的自学进度、交改作业情况和平时成绩。
三、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系(院)和教师的管理
1.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院)有专门负责函授教育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2.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3.有检查和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的记录。
四、教学过程管理
1.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2.各专业教学过程的管理符合《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
3.各专业面授总时数、诸课程面授次数和时数符合规定,实验、实习达到教学计划要求。面授、答疑辅导安排合理,达到教学要求。
4.作业的收发、批改、登录及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对作业环节检查等有严格的制度并有相应的资料。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6.切实完成了函授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7.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导教学。
五、函授站管理
1.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2.设站符合建立函授站的原则和条件等有关规定。建站的协议和手续完备。
3.学校向函授站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教育尤其是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函授站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等活动,提高其管理水平。
4.学校与函授站分工明确,对函授站管理制度严格,情况清楚。
5.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定期指导、检查评估函授站工作,并区别函授站的情况进行表彰、批评和调整。
6.学校对辅导教师的聘任制度健全、手续齐备。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站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和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并有与之配套的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3.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4.开展函授教学研究,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三、学生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优秀率、及格率合适,毕业率适当。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社会、用人单位的评价
1.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学生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4.学校函授教育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夜大学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夜大学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夜大学工作,定期研究夜大学工作,及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2.夜大学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与办学条件
1.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夜大学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夜大学管理工作。夜大学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夜大学学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夜大学所用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等问题。
4.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1.夜大学的办学规模与学校对夜大学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
2.专业设置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任课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夜大学的拨款不能挪作他用。
3.夜大学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夜大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教学管理
1.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
2.学生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3.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承担夜大学教学任务的系(院)应有专门负责夜大学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4.有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记录。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班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和符合培养规格的教材。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3.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学生的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
1.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