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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时间:2024-07-10 02:3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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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强调,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把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做好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不断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城乡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扎扎实实搞好西部大开发。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调整和优化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抓紧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长。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优化信贷结构,规范发展资本市场,加强金融监管,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继续做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各项应对工作,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平竞争和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流通体制。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努力完成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0]63号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以上年度人均医疗费用为基础并考虑适当增长因素确定。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单位的开户银行通过“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分12次托收,每次托收应缴纳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确定基数、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实报”的办法,定额包干基数为:离休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1500元。当年年终定额包干基数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全部发给个人。
  第四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医疗保险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记帐。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每月5日前将上月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清单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医疗费用的9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余额部分在年末考核结算。
  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就近选择1至2所公立医院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按《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转院、探亲、异地安置等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病历)、有效发票定期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七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保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正常的医疗需求。
  第九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当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严禁冒名就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
为贯彻落实1997年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扩大科技产品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均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不再考核其出口供货额。
(二)其它的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三)按《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及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分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
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二、申报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可通过各部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地方所属科研院所可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科委,将申报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手续,参照科研院所的申
报程序办理。
三、适当扩大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
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相关的对外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批准。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关于发布〈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发第504号)执行。




19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