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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5期公报)

时间:2024-07-26 09:0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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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5期公报)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李宝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明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程绍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陆树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以"服务税收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政府采购"为中心任务,坚持依法采购,严格目录执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坚持依预算依计划采购,规范工作流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政府采购专人专岗等组织体系建设;坚持严格程序采购,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采购工作模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积极推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一、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的落实方案,坚持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不得越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不得越权下放集中采购权限;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标准,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规范管理,依法强化和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稳步提高集中采购规模,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二、强化组织体系建设,有效实施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2008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2号)要求,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专人专岗、重点工作环节 "四个相分离"等强化制约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和完善组织体系建设,逐步使"多头采购、多头管理"等现象得到有效抑制。

  各省国税局在机构改革中,应着力抓好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四个政府采购岗位的要求,积极充实政府采购人员力量,理顺岗位职责,做到专人专岗;地市国税局应当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1-2名政府采购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岗位职责和采购环节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和有效制约,确保《政府采购法》的深入贯彻。

  三、深化整改落实,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制度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要求,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2008年中央四部委在全国开展的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制定的整改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结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办法,确保问题的妥善解决和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各级国税部门要注意认真总结依法采购的工作经验,注重分析专项检查中的实质性问题,注重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设,注重实效,加强对《政府采购法》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律,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专项检查制度,促进专项检查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税务总局将适时对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进行抽查和经验交流。

  四、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2009年在实行现有协议供货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根据项目特点和系统采购需要,积极研究扩大协议供货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协议供货软件的升级、完善,以及培训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协议供货软件的作用,努力提高协议供货采购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汽车、办公用品等各类协议供货的有关操作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有效掌握二次竞价、二次竞标等各种方法,注重在工作中提高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竞争理念以及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确保采购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效维护。

  五、规范采购程序,做好重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认真组织金税三期等重大项目采购实施工作,注重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项目需求,妥善做好法定程序和内部操作层面间的有效衔接,确保采购程序、采购行为合法、合理,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认真做好地震灾区重建、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等涉及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以及相关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做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加强实施计划管理,细化信息统计分析利用

  根据《目录》项目调整要求,税务总局将适时调整和修改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和编报软件,统一项目,统一口径,统一格式。各级国税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质量,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管理和执行力度;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要求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汇总工作,严禁漏统漏报、重复统计等现象的发生;要继续加强实施计划和信息统计比对分析,以及信息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为本部门和系统政府采购科学分析和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数据,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七、严格进口产品审批,加大节能环保政策落实

  坚持政府采购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严格执行进口产品采购审批管理规定。各级国税部门凡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规定及时提交进口产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协助税务总局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认真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复意见组织实施采购。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环保等政策规定,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工作力度。

  八、坚持制度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采购基础管理

  继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各级国税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以及项目开标、评标工作、合同执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并注意做好现有管理和工作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合法有效。

  九、扩大宣传培训,加强对系统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

  认真落实税务总局2008年第57次局领导专题会议精神,将《政府采购法》作为国税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普法必备课程,积极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法律知识。税务总局今年将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力度,继续举办省国税局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协议供货软件推广培训班,利用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税务总局机关和系统国税局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采购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的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力度,积极研究和摸索分层次、分类别、分专题的培训模式,进一步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对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各级国税部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促进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积极探索和加大政府采购源头管理,注重政府采购风险防范;加强程序管理,注意总结工作规律,提升和规范项目及工作操作流程;加强制度管理,注重不断完善和细化部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手段,加强政府采购社会综合性监督管理,强化部门职责监督管理,以及重点采购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采购风险应急预案管理,努力防范,有效规避,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疑、投诉、检查以及流标、废标等工作风险,实现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与廉政建设的有机结合,有效从源头,从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落实“一岗两责”制度,做到反腐倡廉工作和采购业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计划、狠抓落实。国税系统各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恪守政府采购职业道德,严格"四个执行",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政府采购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增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顾全大局、服务中心、政治合格、业务娴熟、作风优良、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为国家税收事业贡献力量。


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一

企业家和律师要做终生“情人”

唐青林 项先权


  建议企业家不妨每年拿出一笔经费,专门用于聘请高级私人法律顾问,防范自身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家“落马”的报道不停见诸于报端。为生么中国总裁这么多落马?中国的企业家们怎么了?因为中国商学院不开开设法律课程。

  部分商学院即便开设法律课程,也主要是商贸方面的,很少开设教育企业家如何防范商业犯罪的课程。而美国城市大学规定,MBA课程的所有教法律课的教师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且在教书的同时,必须继续从业。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现身说法,言传身教,把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企业家纷纷落马,折射出中国商学院教学中法律课程的不重视或者缺失,企业家亟需补法律课!

  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

  我们认为,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因为一旦“出事”,事后的救济往往无法真正完全挽回损失,或者回到“出事”之前的状态。

  经过十几年市场经济的历练,我国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大多都能够在“事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企业家们现阶段的法律意识还存有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想起法律并拿起法律的武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家如果还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们认为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可是由于企业家不注重在交易决策前的法律风险评估,一些“不该发生的故事”还是在频频发生了。究其原因是一些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意思还不够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您不妨自己测算一下,自己的企业去年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了多少人力和财力?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企业呢?中国有些企业家在某些方面可以一掷千金,但在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用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资金投入上却非常“节约”。大多数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由此带来的企业家“落马”的事件也相应增加。

  根据我们多年执业律师的经验总结,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他们大多精于各自领域的业务,但是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往往直到“出事”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措手不及,企业则随之陷入停滞甚至瘫痪。

  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我们的企业家们在法律意识领域应转变观念,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企业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实,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我们建议,我们有能力的的企业都应该拿出一定的财务预算,要定期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事先采取措施去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来说重在事前的防范,著名的《扁鹊三兄弟与亡羊补牢》的故事说明了这个道理。魏文王问扁鹊:“你们三兄弟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魏文王显然被搞糊涂了,不解地问扁鹊。“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的人不知道它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达出去。二哥治病,治于病情刚发作之时,一般人认为他只能治小病,因而他只在我们村子里小有名气。只有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人们看见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我们建议企业家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定期的“体检”。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就是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之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1)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发现潜在的诉讼纠纷。企业家可以在律师协助下,收集有力证据积极应对,而不是等诉讼来了之后才仓促上阵。(3)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通过律师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之后,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有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通过给企业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律师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家的注意。由于企业家已经提前知道法律风险的所在,当法律风险实际发生时,企业家就能够从容应对,避免被突袭而陷入慌乱与困顿。

  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企业家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并且在还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专门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自己的企业“把脉”,让自己远离法律风险、远离冷冰冰的监狱高墙。2008年12月20日,笔者在杭州金溪山庄参加《2008年企业家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与会的浙江某规模不小的公司的董事长对笔者说:“我的企业以前什么部门都有,就是没有法律部。现在我们越来越发现法律的重要性了,请协助我们设立法律部,并给我的企业做一次法律风险评估。”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为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产权结构法律风险防范;(2)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范;(3)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4)企业财务重大法律风险防范;(5)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6)企业对外重大投资、融资法律风险防范;(7)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8)企业高管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范;(9)企业诉讼法律风险防范体系;(10)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很大。(1)可以避免和预防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俗话说“平安驶得万里船”,由于律师的事前介入,有些商业决策方案就可能改变,有些“生意”就可能不做了。也许看起来失去了一些利润或者商业机会,可是企业和企业家却因此可以平安地度过每一天,不会一听到警笛声就紧张、看到警察就以为是来抓自己的。可以说,企业家身边有一位尽职的律师,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成为企业家的自由和生命的守护神。(2)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进行重大投资、重大协议签署之前聘请律师进行把关,可以大大减少因为合同条款漏洞等问题带来的巨额的、非必要的商业损失。(3)事前的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纠纷,减少诉讼和仲裁。这样企业家就不必因为时常陷入被动的诉讼和仲裁中而疲于应对,有利于企业家安心进行商业运作,带领自己的企业走得更成功。

  某著名的公司老总说:未来的10年我们不想打官司。如果我们告(笔者注:这里的“告”是指诉讼或者仲裁)别人,说明我们是笨蛋;如果别人告我们,那说明我们是坏蛋。我们既不想当笨蛋也不想当坏蛋。这个老总的意思就是要加强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不能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成为“笨蛋”,进行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