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12 16:2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2002〕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项目
二、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项目
三、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
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八日


漯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和管理,完善文物保护体系,促进全市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 我市境内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申报为漯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及我市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整理、筛选,经县区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我市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区政府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评审工作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邀请省、市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文物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漯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分批批准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县区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规划、土地、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六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市、县区政府根据确保文物安全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位于城市市区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费列入城市维护费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专项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条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三)擅自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反文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三)贪污、挪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州政发〔2007〕1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1月26日州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使州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三、州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对州长负责。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州长临机处置,需报告省政府或州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立即报告。

八、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普遍性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州政府秘书长负责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州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州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形成一个科学、民主、完整的“决策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向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秩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即时报省政府备案。

十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十八、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与配合,逐步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六、州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悉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二十八、州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九、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州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必须扩大范围时,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州双重领导的部门及中央、省属在州单位负责人和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

三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副秘书长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州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送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讨论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决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州经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讨论州政府总体工作。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政府领导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分别或共同召开,听取州政府工作部门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

三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批准召开,会议议题由主管单位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并送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核,再由州政府秘书长汇集后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讨论议题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对一时难以统一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须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凡确定的讨论议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汇报。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

三十五、州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必须向州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副职参会。

三十六、州政府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州政府批准召开的有分管县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以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承办会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

三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有关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或分管信息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发布。

三十八、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一般不安排州政府领导讲话,若州长、副州长根据会议内容认为确需到会讲话,由州政府办公室安排。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请县市长参加,如确需参加,须经常务副州长同意并报州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州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不要多头或直接送州长、副州长审批。涉及到几个副州长分管的公文,由各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审定。涉及到财政资金和机构人员编制方面的公文,除领导已有明确意见外,一律分别转送州财政局、编办按分管权限办理。领导审核或审批公文要明确、具体,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表示阅知,主批人不得圈阅。

四十、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其他州政府发文,由分管副州长审阅签署意见,送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办公室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分管副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四十一、州政府只受理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属县市政府或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分别由县市政府和州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州政府不受理应由部门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

四十二、州政府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命令、指示,下达重要决定和必须以州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作为政府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州政府关于某一方面或某些具体事项的通知、批复。领导审批公文应贯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精简公文的精神,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行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联合发文。需报州政府审批方可行文的,经批准后冠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由部门行文。

四十三、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恩施州政发[2003]14号)执行。



第九章 财政资金审批



四十四、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州政府不再审批。

四十五、机动财力的支出按以下档次审批:

(一)五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州长审批;

(二)五至十万元由州长审批;

(三)十万元以上由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六、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分管副州长拟定支出分配方案,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四十七、资金调度由常务副州长一支笔审批。

四十八、会议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请示汇报



四十九、不多头请示、汇报。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重大事项向州政府请示、汇报的,一般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口向分管副州长请示、汇报。分管领导已有明确意见的,按分管领导意见执行,州长、常务副州长不再听取汇报。需要州长、常务副州长听取汇报并决定的事项,须先有分管副州长的具体意见。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由主办部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向分管副州长汇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州长与有关副州长协商处理,意见不统一时,应及时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州政府部门向州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部门负责人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然后报告州政府。

五十、不越级请示、汇报。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需报请州委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先报经州政府研究后,由州政府提请州委审定。凡属委(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先向委(办)报告,由委(办)协调解决;超出委(办)职权范围的,由委(办)向州政府请示、汇报。职能局视需要也可直接向州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但事先须与主管委(办)通气。

五十一、坚持人员编制审批“一支笔”,财政支出审批“一支笔”,土地审批“一支笔”,公务小汽车购置审批“一支笔”。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切实执行州政府九条廉政承诺,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五十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州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和行为。

五十五、州政府领导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精简会议,做到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规模和规格,注重会议实效。

五十六、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确需州政府领导参加的,由有关部门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一次会议一般只请一位领导参加的原则,从严掌握,统一安排。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县市召开的一般性会议。

五十七、州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部门需州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州政府办公室安排。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政府领导不参加一般性的接见、照相、参观、剪彩、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庆典活动。需要出席的接待活动,一般按照大体对等的礼仪原则出席。

五十八、上级机关来州检查指导工作的正、副厅级领导,按其工作意图或所在部门,由州对口部门报请州长、分管副州长出面陪同接待,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全程陪同。对州外来宾,州政府领导原则上只接待以政府名义组成的代表团。属民间友好交往、外经关系人员、参观旅游人员,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需要州政府领导参加的涉外活动,由州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九、州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和随行人员,不要求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州长出差或休假,须报州委同意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副州长、秘书长离开恩施州境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请州长同意,若州长外出应报请常务副州长同意;副州长、秘书长在恩施城区外、州境内活动,应报告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在恩施城区活动,应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经由有关副秘书长报分管副州长批准;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外出,须报州长批准。



第十二章 督办检查



六十一、州政府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州委决定事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根据内容及要求进行督办检查。重要紧急事项,领导要亲自处理。

六十二、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州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并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六十三、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对州政府决定的事项必须遵照执行,要有专人负责督办检查和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受理上级机关督办件后,要按照时限及要求认真办理,写出办结报告,建立并落实销号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