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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5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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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新生儿破伤风是严重威胁新生儿健康乃至生命的传染性疾病,是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孕妇、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控制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的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已经确定了1990年把新生儿破伤风死
亡率降到千分之一以下,到2000年把新生儿破伤风降低为零的目标,并作为实现2000年初级卫生保健的一项重要策略。1987年卫生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后,宁夏、湖北等省、自治区积极落实《
通知》的各项要求,收到很好的效果。但由于经费及各省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协调不够,还有些省、区尚未实施这项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统筹规划新生儿破伤风防治工作。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并制订具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有关省、自治区卫生厅(局)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安排好购买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经费,以保证落实接种任务。
三、要在新法接生尚未普及、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迅速推广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对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情况不详的地区应组织深入调查,查明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应建立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卡片、接种证、接种簿,并
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做为工作评价依据。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单位开展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技术的培训、指导、疫苗的订购并利用冷链设备做好疫苗的运输保存和发放。各级妇幼保健部门负
责实施接种工作。
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会下周期与我合作的“农村基层妇幼卫生”项目县必须开展对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工作,并应列为项目工作评价指标之一。
六、要与民委、妇联、教育、宣传、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组成儿童计划免疫领导协调小组,互相密切合作,扩大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对新法接生和免疫接种的自觉性。普及新法接生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双管齐下,以有效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和死亡。



1989年8月28日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并达到药品营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严格遵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标准,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药店及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品种清单;
4、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审查确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处方药品时,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配药时处方要有医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配药审核费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按月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对违反规定配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罪名】“判逃罪”是《刑法》第109条规定的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判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判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判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判逃的,应当立案。
【本罪的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和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判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判逃的行为。一是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判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构成本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判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够成本罪。二是必须擅离岗位判逃,没有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不能成为判逃行为。三是必须有判逃行为,有两种方式,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判逃到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判逃。境内判逃和在境外判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判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判国家的出逃行为,给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特殊,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极机关、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羡慕国外生活方式或者个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并没有投靠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可按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投敌判变罪的界限,判逃罪与投敌判变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包括两方面:1、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2、主体要件不同,判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判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中的中国公民。
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行为人明知的证据;直接故意的证据;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判逃境外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判逃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担任职务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行使职务、行政管理职能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未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而私自脱逃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未得到批准和决定而私自判逃的证据;证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政治地位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判逃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量刑证据】事实情节;法定从重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动机;平时表现;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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