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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时间:2024-07-04 09:0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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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1987年2月1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7〕11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治安联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治安联防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直接组织指挥的一支群防群治的群众性治安力量,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有力助手。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公安局建立统一的“治安联防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兼职)、副指挥长二人(兼职),成员若干人(兼职或专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二至五人。


  第四条 各公安分(县)局,建立统一的地区“治安联防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兼职或专职)。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三至五人。


  第五条 各派出所建立统一的“治安联防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派出所负责人兼任),委员一至二人(必须有干警一人)。下设治安联防队(组)若干。每队(组)应合理布置执勤点或治安岗亭,由治安联防委员会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各级治安联防指挥部和治安联防委员会,应统一制作印章。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治安防防工作采取以块为主、以执勤点为核心,按队(组)划段,层层分块包干的办法,把管区内单位统一纳入治安联防的范围;各联防点、队除搞好本管区内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协同工作。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经常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堵卡、守点、值勤等防范工作,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送交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搜捕重大流窜犯、逃犯和公安司法机关通缉追捕的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维持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宣传有关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控制、约束正在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取缔各种迷信职业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公安机关对旅店行业进行管理,配合民警进行查店,检查旅店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有关犯罪资料的统计、收集等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的秩序。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部门收容盲流人员,取缔有碍交通、市容的违章车辆、摊点、杂耍点;排解口角纠纷等。


  第十九条 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联防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监视、控制、盘查、检查和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进行盘查和检查: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行动诡密的;
  三、深夜三五成群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身带凶器的;
  五、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和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盘查和检查中发现可疑证据的;
  二、聚众斗欧、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三、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四、进行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赌博、卖淫或进行其它丑恶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七、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二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没有逮捕、羁押、审讯、传讯的权力。对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凶器、群众交来的拾获物品等,必须送交所辖公安机关处理,不准截留。


  第二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后,要立即送交所辖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要转交所属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联防人员无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力。

第五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遵纪守法模范。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办事,秉公处理问题,要以理服人,不得以势压人。


  第二十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衣着整洁、佩戴执勤证件。在进行检查和盘查时,要出示联防人员聘用证。


  第二十九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做到“六要六不准”:即要依法办事,不准贪赃枉法;要明辩是非,不准包庇坏人;要廉洁奉公不准贪污受贿;要说老实话,不准隐瞒虚报;要文明执勤,不准打人骂人;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第三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联系群众,敢于向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律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情况登记和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失物上交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责任区内达到安全指标的;对敢干斗争、善于斗争,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对提供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应分别给予安全防范奖。有显著成绩,做出重大贡献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嘉奖或记功。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旷工、失职、违纪者,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津贴,直至除名,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录用





  第三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一般采取聘用制,聘用限期由聘用单位决定;也可以由治安联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管区内单位轮流借调。


  第三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的聘用和借调,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统一布置,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具体进行登记审查,报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批准,联防人数可根据各派出所的实际情况具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聘用或借调的治安联防人员,都要同分(县)局治安联防指挥部签定聘用或借调合同。被聘用或借调人员违反合同,对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是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执勤证”和“聘用证”。

第七章 各级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部署、安排、指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巡逻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搞好联防工作的具体规定。
  四、协调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之间的关系,调整各联防力量的工作重点,确保点、线、面巡逻工作的贯彻落实。
  五、定期号开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负责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部署工作、调整任务等,并召集年度治安联防会议,报报工作,制定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召集全市性的联防工作表彰会议。
  六、有权直接指挥、调动各种联防力量。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对市公安局联防指挥部负责。
  二、负责直接领导、检查、收集各公安派出所联防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三、直接负责监督本区、县范围内的联防经费征收管理和支出。
  四、直接负责部署、安排、检查指挥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的巡逻防范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直接负责部署、落实市局联防指挥部有关联防工作的规定、决定、工作计划等工作,向上级联防指挥部上报各类报表和情况。
  六、协调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主动与周围区县联防指挥部交流情况,调整各联防力量的工作重点,切实落实点、线、面的巡逻网络。
  七、定期召开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传达上级安排的任务或指示精神,部署任务、调整工作等,并召集季度、年度治安联防会议。总结、报告和部署季度、年度工作,并表彰先进。
  八、部署、安排、审批联防人员的聘用工作。
  九、有权直接指挥、调动管区内的各种联防力量。


  第四十条 各派出所治安联防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对上级联防指挥部负责。
  二、负责具体落实各种联防组、执勤点、岗亭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征收本管区内的各种治安联防经费,具体落实经费的管理和支出。
  四、负责领导、指挥带领各种联防组、执勤点、岗亭等联防力量,落实上级联防指挥部部署、安排的巡防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认真执行上级联防指挥部有关联防工作的规定、决定、工作计划等,并按规定向上级联防指挥部上报各类报表和情况。
  六、在抓好本管区联防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周围管区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协作,落实分块包干负责的巡防原则。
  七、经常召开联防组长会,传达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示精神,具体落实工作任务,并向上级联防指挥部报告季度、年度联防式作总结和季度、年度工作意见,贯彻执行上级联防指挥部的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表彰先进。
  八、负责选录、审查、报批联防人员的工作。
  九、在完成好上级联防指挥部部署的巡防任务时,有权根据管区的实际情况,安排自己的巡防任务。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分县局联防指挥部,派出所联防委员会三者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联防组织有责任为下级联防组织解决困难或提供解决困难的条件,下级联防组织对上级联防组织负责,并执行上级联防组织的各种指令。

第八章 联防人员使用自卫棍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治安联防人员禁止使用警械。但是,为了使治安联防人员有效地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范,保护人民群众,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必要时,可使用自卫棍正当防卫。
  在执行巡防任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棍:
  一、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抓获违法犯罪分子遇到抗拒时;
  二、在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的制止打砸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结伙斗殴警告无效时;
  三、在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中遭到违法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自卫棍进行自卫时。


  第四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使用自卫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联防自卫棍的制式、规格,由市公安局联防指挥部规定。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经费,由分(县)公安局业务费中开支,不足部份,可按昆党办(1986)25号文件的规定,对不能抽人参加联防执勤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联防费。即可以在管区内,向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及群众团体)征收一定的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六条 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要当地银行申请专门户头,以便经费的收取、管理和支出。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征收的联防费,如当年内有剩余的要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联防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使用,市联防指挥部每年必须向市财政局报告一次全市联防经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只在昆明市范围内有效,并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
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
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
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
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
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
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
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6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4〕1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搞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照有关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规范性文

件立项计划、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对近期工作作出安排。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

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

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

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鹰潭,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

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鹰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