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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02 06:1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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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邮电部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邮电部 1997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积极促进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即CENTREX,下同)业务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是在局用交换机上开发的新业务。接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的用户(CENTREX用户),属于公网普通电话用户,其业务由各级电信经营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主要适用于本地网内:机关、企事业、科研、高校、商业大厦、宾馆饭店、公司集团等单位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用户交换机的新、老用户;并能根据用户需求,合理的配置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和扩容工作。

第二章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





  第四条 基本业务及定义
  根据用户需求,利用局用交换机软件功能将若干用户定义为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群,此类用户除享用普通电话用户的全部基本业务外,还可以享有普通用户交换机的部分业务;同时具有特殊业务功能和新业务功能。
  1.群内用户——是指同一单位、同一交换局、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在群内的用户。
  2.跨局同群用户——是指在同一营业区内、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开放的同一单位、但涉及不同交换局的用户。
  3.群内移机——是指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开放的同一单位内,同一用户群用户的内部移机。
  4.改群——是指群内用户改为群外用户(即普通电话用户,下同)或群外普遍电话用户改为群内用户。
  5.群内通话——是指群内用户相互之间的内部通话。
  6.跨局同群用户通话——是指在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开放的同一单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涉及不同交换局用户相互间的通话。
  7.群外通话——是指群内用户与群外普遍电话用户之相互通话。


  第五条 新业务及特殊性能业务、话务台业务等,根据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内容确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业务受理与审批
  1.局方应积极主动上门向用户介绍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功能的优越性和节省投资的益处,争取用户以集中式用户交换机方式入网。
  2.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入网受理由电大用户管理部门负责;并制定局内业务流程,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3.电信大用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局内相关部门与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双方领导审批、盖章后生效。
  4.协议的主要内容:网络建设方式、容量、开放业务种类、配套条件、产权归属、维护方式及段落、工程费用、交费方式、资费标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5.双方签定协议后,用户填写用户登记表,单位盖章后交大用户管理部门,由大用户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设计。


  第七条 设计、施工管理
  1.大用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请用户作好配合工作,提供用户单位的平面图,建筑物的分布图及有关资料。
  2.大用户管理部门根据“协议书”和“用户情况登记表”内容下达设计、安装任务书,相关部门将有关资料交给大用户管理部门,由大用户管理部门派发大用户装机工单及时为用户装机。


  第八条 装、移、拆机管理
  1.首批装机由大用户管理部门根据用户填报的首批装机登记表派发大用户装机工单,通知有关部门装机。
  2.日常个别装、移、拆机,用户凭单盖章的登记表到营业部门办理,按普通电话用户装、移、拆机业务处理。


  第九条 用户改名、过户、移机、拆机凭单位证明到当地电信局营业部门办理;单位要求保留拆机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规定办理;群外移机不再享有群内用户之间通话免费的待遇。


  第十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每一用户群只供一个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本单位以外的用户装设单机、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局方许可,不得利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号线资源作为一般用户交换机、寻呼机、信息台的中继线使用。

第四章 收费规定、费用的结付和计费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规定按照电信总局《关于集中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费用的结付
  1.用户签订协议后首次装机的,应一次性交纳初装费,若需预留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标准收取。
  2.通信费由用户单位统一交纳,并由登记单位在装机登记表上注明。
  3.根据用户要求,可每月向用户提供有关费用单据。
  4.资产属于局方的,用户单位要求代维内部用户线路及装移机用户终端设备,双方应签订合同,局方承担代维费用及付给装移机工料费(或工料费由代维单位收取)。
  5.原单位一般用户交换机的机线设备,局方仍能使用的,可折价收购,资产归局方。
  6.用户终端立即计费设备与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计费数据出现误差时,应以局方数据为准,误差超过正常范围,局方应主动查找原因,如由于局方原因造成的,应退回多收的费用。


  第十四条 计费要求
  根据业务需求对使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用户,应可提供以下计费功能要求。
  1.可实现将一个用户群的话费记录在一个指定的电话号码上,即实现对第三方用户计费,计费话单应包括通话起止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及计费用户号码。
  2.可实现主叫计费。
  3.对于主叫前转业务,实现分段计费。
  4.应具有立即计费功能。
  5.群外呼叫应具有计费及复式计次功能,群内呼叫采用复式计次方式。
  6.应能实现同一集中式用交换机有多种不同的费率。
  7.可以设置全费、减费、半费及免费等。
  8.可以设置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日期费率不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目前暂不具备开放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局,可以采取模块局或联合建设端局的方式,先让用户进入邮电公网,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业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各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发挥科研团队整体优势和科研人员集体智慧,进一步做好2008年奥运会备战工作。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将《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做好科研团队负责人的选拔和确定是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有领导能力、有科研水平、工作上靠得住、政治上信得过、能切实为运动队服务的科研人员推荐到科研组长的岗位上来。请你们按照科研组长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在前期推荐的基础上,结合2007、2008年度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立项工作,进一步考察确定科研组长、副组长,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四份),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至我司科技处。我司将于近期召开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工作会议。

  联系人:隆胜军    窦海真
  电 话:87182334   67111073

  附件1: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充分整合体育科技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体育科研人员的集体智慧,在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中强化科研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科研团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科研组长负责制。科教司负责科研团队的业务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科研团队日常管理,科研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协助科教司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所属项目国家队领队和教练员要积极支持科研团队的工作。原则上科研组长或副组长应参加队委会的业务工作会议。科研人员应根据需要参与训练计划的制定,并协助教练员做好训练的科技保障工作。

  第四条 科研团队由组长、副组长和长期驻队科技服务人员(科研教练、队医)、承担该项目国家队奥运会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组成。科研组长对所属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业务负主要责任;科研组长空缺,科研副组长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五条 科研团队在国家队队委会的领导下,配合所属项目国家队教练员开展运动员训练监控、技能评定、技战术分析、伤病防治、体能与疲劳恢复、心理调控、营养补充、信息咨询等多学科综合性的科技保障。

  第六条 申报与批准
  (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国家队拟聘科研组长、副组长及主要成员名单,拟聘科研组长按要求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负责人申报书》。
  (二)征得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科教司对申报的科研组长进行考察,对条件成熟的科研团队予以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组长的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为所属项目国家队二年以上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经验。
  (二)责任心强,熟悉项目,业务全面,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得到本单位的支持,保证驻队时间不低于国家队集训时间的60%。

  第八条 科研副组长的条件可参照科研组长条件由各单位确定,并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科研组长的职责
  (一)在“备战08奥运科技专家组”的指导下,与教练员、国家队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所在国家队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实施,制定科研团队工作计划。
  (二)参与国家队有关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每一位科研团队成员的特长,形成合力,综合攻关,以集体智慧解决备战中的重点问题。
  (三)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各方面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备战工作。努力建立一套与训练紧密结合,高效的、具有合力的多学科科技保障运行机制,组织并做好国家队的科技服务工作。
  (四)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参与制订2008年奥运会参赛期间的科技保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维护,做好国家队训练计划、训练监控、营养恢复、技战术分析、心理监测等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队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增配方案,科学使用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科技保障的条件和水平。
  (七)配合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国家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确保在科技工作中不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
  (八)参加科研工作督导小组,协助科教司对有关国家队科研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科研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在科研组长的组织协调下,针对运动训练中的关键问题,做好有关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按照科研团队的分工,与教练员和其他科研人员密切配合,拟定个人研究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科技服务工作。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管理措施
  (一)科研组长、副组长实行动态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从履行职责情况、科研工作绩效和下队时间等方面,定期对科研团队成员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科教司。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和科研人员,将对其承担的奥运攻关项目予以中止。
  (三)吸纳考核优秀的科研组长进入“国家体育总局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专家组专家”,并享受相应的专家待遇。
  (四)在科研项目立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团队,原则上支持每位科研组长5万元,作为专款下达至所在单位,用于该运动项目的应用基础研究。
  (五)对在2008年奥运会完成任务较好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及科研团队成员,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发挥科研团队整体优势和科研人员集体智慧,进一步做好2008年奥运会备战工作。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将《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做好科研团队负责人的选拔和确定是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有领导能力、有科研水平、工作上靠得住、政治上信得过、能切实为运动队服务的科研人员推荐到科研组长的岗位上来。请你们按照科研组长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在前期推荐的基础上,结合2007、2008年度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立项工作,进一步考察确定科研组长、副组长,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四份),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至我司科技处。我司将于近期召开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工作会议。

  联系人:隆胜军    窦海真
  电 话:87182334   67111073

  附件1: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充分整合体育科技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体育科研人员的集体智慧,在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中强化科研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科研团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科研组长负责制。科教司负责科研团队的业务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科研团队日常管理,科研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协助科教司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所属项目国家队领队和教练员要积极支持科研团队的工作。原则上科研组长或副组长应参加队委会的业务工作会议。科研人员应根据需要参与训练计划的制定,并协助教练员做好训练的科技保障工作。

  第四条 科研团队由组长、副组长和长期驻队科技服务人员(科研教练、队医)、承担该项目国家队奥运会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组成。科研组长对所属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业务负主要责任;科研组长空缺,科研副组长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五条 科研团队在国家队队委会的领导下,配合所属项目国家队教练员开展运动员训练监控、技能评定、技战术分析、伤病防治、体能与疲劳恢复、心理调控、营养补充、信息咨询等多学科综合性的科技保障。

  第六条 申报与批准
  (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国家队拟聘科研组长、副组长及主要成员名单,拟聘科研组长按要求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负责人申报书》。
  (二)征得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科教司对申报的科研组长进行考察,对条件成熟的科研团队予以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组长的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为所属项目国家队二年以上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经验。
  (二)责任心强,熟悉项目,业务全面,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得到本单位的支持,保证驻队时间不低于国家队集训时间的60%。

  第八条 科研副组长的条件可参照科研组长条件由各单位确定,并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科研组长的职责
  (一)在“备战08奥运科技专家组”的指导下,与教练员、国家队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所在国家队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实施,制定科研团队工作计划。
  (二)参与国家队有关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每一位科研团队成员的特长,形成合力,综合攻关,以集体智慧解决备战中的重点问题。
  (三)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各方面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备战工作。努力建立一套与训练紧密结合,高效的、具有合力的多学科科技保障运行机制,组织并做好国家队的科技服务工作。
  (四)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参与制订2008年奥运会参赛期间的科技保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维护,做好国家队训练计划、训练监控、营养恢复、技战术分析、心理监测等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队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增配方案,科学使用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科技保障的条件和水平。
  (七)配合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国家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确保在科技工作中不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
  (八)参加科研工作督导小组,协助科教司对有关国家队科研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科研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在科研组长的组织协调下,针对运动训练中的关键问题,做好有关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按照科研团队的分工,与教练员和其他科研人员密切配合,拟定个人研究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科技服务工作。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管理措施
  (一)科研组长、副组长实行动态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从履行职责情况、科研工作绩效和下队时间等方面,定期对科研团队成员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科教司。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和科研人员,将对其承担的奥运攻关项目予以中止。
  (三)吸纳考核优秀的科研组长进入“国家体育总局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专家组专家”,并享受相应的专家待遇。
  (四)在科研项目立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团队,原则上支持每位科研组长5万元,作为专款下达至所在单位,用于该运动项目的应用基础研究。
  (五)对在2008年奥运会完成任务较好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及科研团队成员,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
登记表




科研团队负责人:
所属国家队(组):
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一、科研团队人员组成情况
1、科研组长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从事专业 职 称
职  务 最后学历
参与国家及总局科研攻关项目的情况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手  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2、科研副组长(联络人)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从事专业 职 称
职  务 最后学历
参与国家及总局科研攻关项目的情况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手  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2、科研团队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单位 本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科研团队的职责分工
三、科研团队08奥运科技备战工作目标与实施方案(1000字以内)
四、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2007年 月 日
五、科研团队负责人单位: (盖章) 2007年 月 日
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盖章) 2007年 月 日
七、总局科教司: (盖章) 2007年 月 日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2001.12.10)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

(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十一条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定及标准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信用社可以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卡)。

贷款证(卡)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卡)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卡)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四条持有贷款证(卡)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人员也可以到持贷款证(卡)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持贷款证(卡)农户登记台账。贷款证(卡)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信用社的登记台账一致。

第十六条信用社应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标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信用社联社,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