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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9:3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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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7〕118号

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残联《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管理和使用,推动汕头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金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其中驻汕的中央、省属和市直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市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区(县)所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区(县)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征收手续费(按代征入库总额10%)和各级残联的年审工作经费(征收入库总额3%),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结算提取核拨。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政府或其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有关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安排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时,对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中用于各个项目之间的安排,可参照下列的比例:培训费大于50%,扶持费小于20%,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小于20%,劳动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小于10%。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原《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1〕154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通知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3]9号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各有关单位、企业(集团):

为实现今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为实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目标,促进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化,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定于2003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请结合《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认真组织。

附件: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说明

此次活动采取征稿评选竞赛的方式,具有要求如下:

一、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征集按照《安全生产法》制定和修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资料。其内容包括:

(一)部门、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可选多项,不受文字限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3、车间班组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考核激励制度;

6、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危险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10、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紧急救援制度;

13、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4、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二)活动参与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法、措施的实践,同时附有关介绍性(或体会性、经验性、探讨性)文章,字数在3000字以内;也可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防范事故的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撰写文章。

二、截稿的日期为10月30日,征稿截止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规章制度进行评选,并在《劳动保护》杂志2003年12期公布结果。评选出的优秀规章制度,编入《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丛书》(暂定名)。

三、本次活动将评选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牌和奖金;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8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500元;优秀奖100名,奖励2004年《劳动保护》杂志一套。

四、本次活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期刊《劳动保护》杂志社承办,活动办公室设在《劳动保护》杂志社。

五、来稿请寄电子版软盘并附打印稿,如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可直接寄规章制度汇编。来稿请于10月30日之前邮寄或者传真、发电子邮件至《劳动保护》杂志社,并请注明单位、单位负责人姓名、作者及联系方式。

电话:010—64961758 010—64965727

传真:010—64961758

联系人:李志华 袁春贤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劳动保护杂志社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信箱:ldbh@263.net

ldbh@sina.com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旅字〔2003〕16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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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调动我市旅行社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申请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星级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第五条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发票,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人民币;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2元人民币;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1元人民币。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奖励的,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其中各项出现负增长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相应扣除。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专项统计和排名评比,成绩显著的,除颁发奖金外,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旅游网站等媒体公布排名情况,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对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特色旅游线路,客源量大,效果显著的,市旅游局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并如数追返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