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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2 14:0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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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0]第27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干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对超范围经营所取得的非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可单独处以罚款。

2000年11月17日

关于开展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在我国,大中型水库担负着向城市、工矿企业供水,满足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用水需求的重要任务。然而,这些水库库区水土流失严重,导致水库泥沙淤积,降低水资源利用效率。同时,随着库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增加,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量增多,相当一部份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标准。水土流失作为面源污染物传输的载体,是造成水库水质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搞好水库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保护水资源,保障饮水安全,探索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防治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在一批重要水源型水库库区(或水源区)开展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试点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程实施范围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及水库(或水源区)在区域内承担供水任务的重要性,确定在9省(市)的10个水库(水源区)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分别是:
  北京市密云水库;河北省岗黄水库、王快和大西洋水库;山西省汾河水库;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浙江省汤铺水库;江西省东江源区;湖北省丹江口水库;重庆市关门山水库;云南省松华坝水库。
  在开展试点工程的水库或水源区范围内,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实施试点工程建设的具体区域:
  (一)一条支流或连片的几条小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左右;
  (二)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40%以上;
  (三)属于农业耕作区,坡耕地水土流失问题突出;
  (四)有相对集中分布的村民居住区或小城镇;
  (五)村或乡镇行政界线相对清晰,便于组织管理。

  二、试点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试点工程建设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切入点,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建立面源污染控制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和监测为重点,探索水源区综合防治的有效模式,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一)工程建设
  1、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结合各试点区域实际,实施坡耕地改造工程,建设水窖、水塘及坡面水系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草,建设乔灌草结合的入库(河)生物缓冲带。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减少土壤侵蚀,发挥梯地、林草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控制、降解面源污染物的作用。
  2、生态修复工程。在试点区域的远山区,实施封山禁牧、封育保护,加强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依靠大自然的力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护水资源。
  3、农村生活污水及畜禽污染物处理工程。推广沼气等实用技术,对试点区域内农村集中排放的生活污水及畜禽污染排放物进行无害化初步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对水源的污染。
  4、绿色农业示范工程。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有机肥料,以及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与化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物的排放。
  5、监测。建立水土流失和水质指标动态变化的监测点,监测的主要指标包括:土壤侵蚀模数、土壤侵蚀量、入库泥沙量,以及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耗氧量(COD)等。
  (二)制度建设
  在实施试点工程建设的区域内,制定、出台和落实以下政策及规定:
  1、封山禁牧、封育保护的政策和乡规民约;
  2、化肥、农药使用推荐种类目录和科学使用量及方法;
  3、农村生活垃圾、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排放的控制管理;
  4、加强对试点区工业企业、饮食服务等行业排污的监督管理;
  5、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6、开展农村文明新村建设活动。

  三、组织实施
  试点工程建设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试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审定,以及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试点工程监测等工作。县级水利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组织编制试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同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及科研单位密切协作,搞好试点工程的监测工作。当地政府应在试点工程区设立"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试点工程"标志牌。
  试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从国家现有水土保持投资渠道安排,并优先保证其实施。试点工程建设时间为3年,2005年开始到2007年结束。
  试点工程建设完成后,经省级水利部门初验,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并总结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律师界“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透视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金玉良言】年轻律师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克服浮躁、功利的心态,必须打消利用“饿死师父”等非正常手段牟取名利的念头,必须苦练内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们将成为律师界耀眼的明星。  

  法律是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又是为法而生,尽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她的天职,是来自民间的一股法治力量,仍然具有一定的神圣性与崇高性。再加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职业,收入与社会地位也相对较高,故此,律师仍然是许多人冀望施展抱负、实现梦想的理想土壤。 

  而时下,律师界却出现不少律师不愿带徒弟,特别是不愿意传授核心技能的现象。为何?因为有许多律师助理“羽翼丰满”后便抢师傅饭碗。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对律师行业“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的深层透视,映照中国律师界师徒博弈困境的现实关怀。  

  老律师缘何不愿带徒弟?  

  其一,技能保守不愿带。老律师们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尤其是一些中年律师,他们的这种思想更为明显。认为自己过去“吃大苦耐大劳”,讨来的这点专业技能来之不易,是付出了很多才得来的,也是自己在律师界立足的资本。再加上“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惯性思维,担心别人学走了技能,掌握了案源,自己的地位动摇了,甚至饭碗不保。所以在带徒弟的过程中,师傅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以防徒弟超过了自己,夺了自己的饭碗。 

  “我就这点吃饭的家底,教了别人,今后就没有依靠了。”一位律师的经典概说。 

  其二,工作忙顾不上带。凡是有水平或有案源的律师,他们的工作普遍都很忙,经常有当事人慕名而来。猎物送到嘴边,哪有不张口的道理。律师为了财源滚滚来,在金钱与带人之间,师傅更多的会选择前者,而不会选择后者,不愿意花时间教徒弟。 

  其三,尊师之风不浓。在学术界等领域,徒弟视师傅为父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有着很深厚的师徒情。在现今律师界,这一观念已被淡化。有些律师助理意识不到自己是“徒弟”的身份,态度很不端正,不但不勤奋好学、虚心请教,还好高骛远,不屑于老律师的指导,能坦诚曾跟随谁做过律师助理的律师凤毛麟角。 

  其四,徒弟背信弃义。当下,大家都为了汽车、房子而奔波、追逐、竞争。不少律师助理因为能力、经验匮乏,不仅无法单独办案,就连基本的规范操作都不能掌握。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便心生恶念,常常铤而走险。为了名,为了利,他们无所不用其极。这也是造成绝大多数律师不愿带徒弟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律师行业“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罪魁祸首。 

  透视“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  

  律师是个实践性很强、竞争大的行业,没有师傅的传经布道,没有师傅的搭台子、指路子,是很难立足于律师界的。 

  “市场都被老律师占领了,年轻律师根本不具备竞争力,哪那么容易立足?”青年律师常常如是说。 

  应该坦诚,中国的律师行业仍然需要传帮带式的“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即“律师带助理”。 

  本应形成深厚的师徒情,但往往由于律师助理吃不了苦,浮躁、急功近利,而使助理与律师的关系变了味,变得冷淡,甚至充满了火药味。 

  师徒之间确实也存在着博弈。从短期看,助理是雇员下属;从长远看,师傅教会徒弟,如果徒弟觉得翅膀硬了,不愿意再为师傅打工,自己出去单干,甚至利用师傅的案源、诋毁师傅、打击师傅,与师傅竞争,抢师傅的饭碗,的确会出现饿死师傅的现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众所周知,律师助理工作量大,压力也大,做的多,收入少,处境艰难。目前,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师徒”关系,律师常常给助理分配大量繁琐的工作,造成律师助理十分繁忙,不仅承担着律师的助手、秘书、翻译等种种繁琐的工作,甚至充当律师的司机、生活保姆等角色。在此情况下,律师助理们很容易失去心理平衡,变得很浮躁,当面惟惟诺诺,言听计从,背后牢骚满腹。 

  之所以不离开师傅,如同不再爱丈夫的妻子却不离开丈夫一样。不再爱丈夫的妻子,或认为丈夫没本事而埋怨,或觉得丈夫没钱而吵闹,或者觉得没了感情而看不顺眼……。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太多的妇女还是会继续这种关系。为什么?说到底,不管丈夫好不好,有个丈夫总比没有丈夫强。说不定离了婚,就没人要了呢,抑或是离开了丈夫,就没有活下去的本钱了。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律师行业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它竞争的惨烈。只有“真才实学”,才能为客户打官司、办事情,才能幸免被淘汰。严峻的形势迫使心怀不轨的律师助理为了生存,不得不“忍辱负重”,虚情假意,以获得律师信任,掌握要害,惟利是图,私底下利用律师之名牟取不当利益,甚至打击律师,抬高自己;一心等自己“翅膀硬了”抢师傅饭碗。 

  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对办案律师是十分危险的,小则影响一次业务的成败,大则危及律师本人的信誉;对整个律师界也是十分危险的,小则影响了师徒情,大则造成律师界的青黄不接。 

  我们在办案中就曾惨遭滑铁卢,也曾从同仁的口中或者媒体的报道中听闻过。因无法“尽书笔下”,故就近期所闻所遇列举一二,希望引以为鉴: 

  一是,有些助理,利用律师对他们的信任,接近律师,靠近案子,从而掌握了大量的关键办案材料及其相关信息。孰料,转眼他们就拿此“做生意”,作为筹码向对方律师或其他相关利害人索取利益。给办案律师造成了极大的阻障:当事人对办案律师起了疑心,法官对办案律师开始漠视,同行对办案律师开始“冷眼旁观”,甚至“幸灾乐祸”。丑行终究败露,他们自然免不了各种处罚,也算是自食其果。但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心痛与反思。 

  二是,有些助理一旦翅膀硬了单飞,单飞本无可厚非,但可气的是,他们在单独执业后,往往或冒充、或诋毁他们昔日的主管律师,甚至私底下揽挣师傅的案源。不感谢师傅不说,还跟师傅抢饭吃。师傅落得“人、财、信誉”三空。 

  三是,不少律师助理为了“卖出”自己,打响自己的名号,便挂名师傅所办大案要案之名下。更有甚者,直接谎称案件名义上是师傅办理,实则自己一手操办,而大肆在网络上,或登广告进行宣传,企图把自己营销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