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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时间:2024-07-08 00:4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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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1985年5月10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乙炔发生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低、 中压乙炔发生器及乙炔管路(低压:工作庄力<0.2公斤力/厘米,中压:0.2公斤力/厘米≤工作压力≤1.5公斤力/厘米)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关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 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制造、验收
第五条 乙炔发生器设计、制造、验收按JB/GQ9004-84机械工业部机床工具工业局企业(联合)标准—水入电石式和接触式低、 中压乙炔发生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炔发生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过审查鉴定,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产品出厂时,要有合格证、 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操作乙炔发生器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 熟练地掌握乙炔发生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条 禁止在超负荷或超过最高工作压力和供水不足的条件下使用乙炔发生器。
第九条 乙炔发生器安放位置应与明火、 散发火花点以及高压电源线保持隔开距离在5米以上。
第十条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时,如发生冻结, 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禁止用明火或者用烧红的铁去加热, 更不准用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物体敲击。
第十—条 乙炔着火,宜采用干黄砂、 二氧化碳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器扑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剂扑火。
第十二条 接于乙炔管路的焊(割)矩或一台乙炔发生器要配制两把以上焊(割)矩使用时,每把焊(割)矩都必须配置一只岗位回火防止器,禁止共同使用一只岗位回火防止器。使用时要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使用乙炔气时,当管路中压力下降过低时, 应及时关闭焊(割)矩,严禁用氧气来抽吸乙炔气, 以免造成负压导致乙炔发生器发生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的电石尺寸应符合HG-737-75《电石》标准。严禁将尺寸小于2毫米及大于80毫米的电石装入料斗。排水式(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电石尺寸应在25~80 毫米范围之内;
滴水式乙炔发生器和大型投入式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的尺寸应在8~80毫米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乙炔发生器每次装电石后, 使用前应将发生器内留存的混合气体(乙炔与空气)排出,使用时,装足规定的水量, 及时排出发气室积存的灰渣。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
第十六条 乙炔发生器(包括卸压阀、 回火防止器及用户岗位回火防止器)的检查与清洗工作,每周应进行一次。保证水位正常, 逆止阀灵敏可靠,不泄漏,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检修时,需要进行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必须办理动火手续,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对固定站式乙炔发生器(包括乙炔管道),其安装、改装、大修必须符合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乙炔发生器站,其站内设备检修清理之前, 必须对设备内部、检验部位、周围环境进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气中乙炔含量低于0.3 毫克/升时方可进行。设备检修清理后,必须用纯度不低于97 %的氮气顺次吹洗所有的设备和管路,然后取样化验。 经吹洗后出口气体中氧气含量不超过4%时为合格。

第五章 电石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电石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4、6、7、8各章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搬运电石桶时,应使用专车并加信号标志, 轻搬轻放,不要滚动或扔摔。在雨雪天运输电石时,要确保有防潮湿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启电石桶时,不应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工具。 即使是空桶,在没有进行处理前也不要接触明火,更不能直接焊接和切割。
第二十三条 电石库应保持干燥,严禁把取暖管、自来水管通过库房。库内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或将照明设备装在室外, 通过玻璃反射照入室内,电灯开关应采用封闭式。
第二十四条 电石渣坑必须有坑盖盖严; 严禁将没有分解完的电石碎块及粉沫倒入渣坑内;掏渣时不准使用钢铁工具碰撞; 并在周围悬挂“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燃烧中的物品通行”、“危险”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乙炔发生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维护检修制。







关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等


关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7〕256号



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成都、广州、深圳、福州、海口、青岛市技术监督局,商贸、商业、物资、粮食厅(局),轻工厅(局、总会、总公司),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增长,定量包装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大量增加,这不仅繁荣和丰富了商品市场,也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定量包装商品缺秤少量,净含量标注混乱,少数不法生产、经销者弄虚作假,欺诈、坑害百姓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商品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购物环境,有效贯彻《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与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的“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7〕39号)中提出的要求,现决定于1997年10月15日起对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活动,有关安排和要求见附件。

请各有关城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当地内贸、轻工、供销社等部门,本着“齐抓共管,加强协作”的原则,按本《通知》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周密布置,组织有关人员按时保质地搞好这次检查活动。

附件:检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有关安排和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7年9月1日

附件: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检查的目的

1.重点了解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情况;

2.检查企业中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

3.查出计量问题较多的企业,要找出问题的原因,生产、经销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堵源截流,达到检查一次,整顿一批企业的目的。

二、检查的十个城市

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成都、广州、深圳、福州、海口、青岛。

三、检查的对象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

2.以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为主的中、小型自选商场、零售及批发市场;

3.现场分装定量包装商品的商店及集贸市场。

四、检查的商品范围

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米、小食品、方便面、冷冻鸡、干冻海产品、干果、茶叶、小磨香油、瓷瓶(罐)装白酒,洗涤品等定量包装商品。

五、具体要求

1.组织自查

各有关城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关内容,组织本行业内定量包装商品的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自查。

2.制定检查计划

(1)各有关城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有关市局)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检查的商品及实施方案等检查计划,并于检查前10日报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备案。

(2)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至少选择经销定量包装商品的20个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3)检查的商品应包括一定比例的进口定量包装商品。

(4)以检查本地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为主,以便发现问题后能够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与指导下帮助企业及时进行整顿和改进。

(5)重点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组织检查

由各有关市局牵头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计划。

六、检查原则

1.各地进行检查要与贯彻实施《规定》相结合,注意宣传在前,检查在后,正面引导生产和经销企业依法加强自身的计量管理。

2.检查生产企业发现问题时,要以帮助改进为主,使企业通过整改达到《规定》中的要求。已销往外地的商品,要与该地检查组或技术监督局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检查经销企业发现问题时,要以帮助引导为主,并追根寻源,查出有关生产企业,采取措施,使其产品达到《规定》中的要求。若检查出有问题的商品属外地生产,要与该地检查组或技术监督局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4.对于检查出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有关市局要注意跟踪检查。

七、争取各方面支持、配合

这次检查是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净化购物环境的一次重要活动。各有关市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取得支持,积极邀请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参加和指导检查活动,以扩大检查活动的影响。

各有关市局要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协助解决检查活动的经费,这是搞好活动的重要基础。

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市局要注意发挥舆论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检查活动的情况及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对检查结果在核实无误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大力表彰计量工作做得好的生产、经销企业,对做的差的企业要进行批评,对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切实达到扶优治劣,规范市场秩序,净化购物环境,促进企业计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引导正确消费的社会效果。

为配合这次检查活动,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新闻单位对部分城市检查出的典型例案进行现场采访和跟踪报道,希望各有关市局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九、统计汇总

各有关市局要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检查结果的材料汇总和工作总结,注意收集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作为今后跟踪检查的基础。并请将进行此次检查的情况统计表(见表1~5)、工作总结、处理意见及结果、企业整改措施、对检查活动的建议和意见一份以及典型案例中缺秤少量的实物样品(3~5件)于1997年11月15日以前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汇总。

同时,为督促各有关企业进行整改工作,请将情况统计表1~5、工作总结、处理意见及结果、企业整改措施同时抄报国内贸易部科技质量局、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工业部。

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条十五条修改为:“征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可以制定新菜地开发基金缴纳具体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
三、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在7日内转入市财政部门新菜地开发基金专用帐户,专户储存。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时,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并交市财政、蔬菜管理部门各
存一联。”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用于菜地的开发、建设、改造和科研,其主要部分用于开发补充新菜地。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条一款修改为:“保护区内菜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发补充新菜地。如果新开发菜地达不到质量相当的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可以按两倍于被征用、占用菜地面积补充新菜地。具体补充方案由市蔬菜管理部门
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删去第三十五条。




19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