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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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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孝感政办发〔2006〕70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经2006年8月28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规定,结合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根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
  孝感市城区人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城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确定,具体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年度由相关部门测定后公布。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与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媒体上公布,或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随能力相适应。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孝感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本市城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按以下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户口本、低保金领取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等资料,经社区(街道办事处)登记后,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社区(街道办事处)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属孝南辖区报送区房改部门,属开发区辖区报送开发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排队轮候。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九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可根据居住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一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孝感市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及物业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住房;
  (三)腾空的共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面向符合当年廉租住房条件的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筹集廉租住房的,由市、区两级参照低保资金的分摊比例执行,应当依法给予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等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房屋配租、保障对象等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调整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担的廉租住房,终止其廉租住房待遇:
  (一)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转让、转租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再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者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防灾减灾从我做起”。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针对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要组织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社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堵塞、封闭社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灌场、供应站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取缔社区内的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清理和拆除社区内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对社区内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工地的地段及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严禁在供应站点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结合社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对社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与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用气协管队伍,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摸,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的整改。

  (三)开展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认真开展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大型市政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加强对城市水源水、供水水质的检测检验,确保水质安全;要对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下沉式立交桥及排水泵站、建筑工地周边的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进行检查和疏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行安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做好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和有关防灾避险标识的检查、加固修缮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完善游客疏导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种灾害事故隐患。位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大力开展全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相对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要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相关防灾减灾知识,掌握避险自救技能,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在全国文物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在全国文物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旗帜、继往开来、求真务实,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对于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中央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文物系统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把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报告,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
胡锦涛同志在会上所作的报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式的新变化,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各级文物部门和单位、广大文物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充分认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充分认识近30年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进一步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牢牢把握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增强在新形势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充分认识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工作要求和重要举措,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全面把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要求,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
十七大报告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论述,为我们指引了前进的方向。将“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全党全国的工作目标之一,是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全面把握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系列新论断,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地位和作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高举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刻认识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保护抢救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刻认识创新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增强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的活力;深刻认识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动员人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让人民更多的享受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
当前,文化遗产事业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肩负的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我们必须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理论和实践上研究探索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问题,谋思路,促发展,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化作我们的实际行动。
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务求实效。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研读十七大报告,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创新学习形式,确保学习效果。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发展。
要用十七大精神推动当前工作。一是要积极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思考研究各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贯彻科学发展观,研讨新思路新举措,指导工作实践。二是要抓住《文物保护法》修订颁布五周年的时机,大力开展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活动,推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提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三是要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好实际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果。四是要开好全国文物局长会议,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任务和新举措,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
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加强文物工作者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教育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培育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文物工作者队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各级领导班子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努力创一流业绩。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动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奋发有为,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