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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19: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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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性病的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鼓励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将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协调解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性病监测中心,市、区卫生防疫站(以下统称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的医疗机构分别承担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日常防治管理工作和诊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各类中等、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健康教育应当包括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

  第七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必须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技术培训等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反馈疫情,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第八条 医疗、防疫保健人员发现艾滋病、性病病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再由该卫生防疫机构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报告。发现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发现其他性病病人,在48小时内报告。

  第九条 采、供血单位在供血前必须对供应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不得供血。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用血浆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并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单位经批准采血的,应向符合国家健康标准的自愿献血者采血。

  第十条 医疗、防疫、保健机构必须对用于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材严格消毒,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对消毒效果的监测;对捐献的人体组织、器官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以杜绝医源性传播。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性滴眼,防止感染淋菌性睑结膜炎。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人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的,暂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三条 医师对患有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向其说明情况,并建议其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 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易于传播艾滋病、性病的公共卫生用品和器具严格消毒。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查项目在内的身体健康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本市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必须在回本市后两个月内到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接受艾滋病感染情况检查。

  对出入境外国人的艾滋病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强制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管理。其中,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由管教场所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

  患有艾滋病、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解除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时尚未治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到指定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强制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场所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强制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诊断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医务、技术人员,并报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在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医疗质量,不得有欺骗患者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的场所。

  第二十条 艾滋病、性病患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的检查、治疗。

  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艾滋病、性病病历和有关资料。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为患者保守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性病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将患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第二十一条 发布性病医疗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张贴、散发有关艾滋病、性病诊治的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对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请示的报告》(豫土籍〔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封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机构合一后,根据法律规定,可制作、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一的证书,但在工作中应继续保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辅助证种。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时,可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当国有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时,为明晰土地、房屋权属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房屋登记后,分别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设置应尽量简洁,土地权利的详细内容应在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开封市在设计登记卡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时,除设置我局制订的土地登记卡内容外,可根据开封市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其他内容。
四、对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的具体修改意见:
1、《房地产权证》名称应改为《开封市土地房屋权证》。
2、在证书的注意事项中应增加:①证书记载的内容以登记机关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②证书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
3、证书中的栏目应使用规范的名称表述,证书中“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合并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发机关”应改为“填证机关”,“用地面积”应改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批准使用期限”应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级别”应改为“土地
等级”,其他栏目也应作相应改动。
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使其内容、规格、颜色与我局颁布的新版土地证书保持一致。
为全面做好土地登记工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后,可颁发我局颁布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新版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式样、规格、颜色见我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
五、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其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仍须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1996年8月20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批准,现就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