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4:2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委),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国绿色建筑建设的指导,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健康发展,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本地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与监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产品生产企业,要遵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内容,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树立绿色建筑意识,强化绿色建筑导向,建立健全实施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机制,培养骨干技术人才,逐步形成本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的特点,确立核心竞争力。

  三、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要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强化技术的优化集成和工程化配套,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形成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的意见



泰政发〔2004〕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泰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推进政府的各项工作,现就健全完善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与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是政府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大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不断增强联系和支持政协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联系市政协委员制度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制定出台前,要邀请市政协委员协商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要提前与市政协委员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每年提交市政协协商的重要问题不少于两次。也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安排若干重要课题,交市政协组织委员调研论证。

(二)市政府每半年要向市政协通报一次政府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通报。要通过印发公报、简报、刊物、召开通报会或其它形式,及时向市政协委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实施情况,让委员及时了解政府重要政策、政务和部门工作动态。

(三)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邀请市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应邀请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活动。凡邀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重要的专题协商会、讨论会及视察、调研等活动,都要积极参加,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协委员以视察、座谈、议政、调研等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对市政协委员的来信和来访,要热情接待,及时研究处理。

(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全年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应抄送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交流信息,征询意见,改进工作。可不定期地组织市政协委员座谈,征求他们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府及部门组织的调查、考察、检查等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尽可能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七)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制度,重视他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积极为他们知情参政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八)认真办理市政协建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对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市政府领导要认真研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答复反馈。对重点提案,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批阅,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和交流,深入调查研究,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努力提高提案落实率和委员满意率。

三、切实抓好联系市政协委员制度的落实

(一)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联系委员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具体负责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与市政协委员联系的有关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明确相关领导负责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明确专门处室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将定期组织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检查评议活动,邀请市政协委员评议联系委员工作,检查联系委员制度的实施情况,促进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的落实。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和土地,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以及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新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经批准设立的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土地、矿管等部门办理用地和取土手续,按核定的取土范围和标高取土,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恳。

  第七条±0.00以上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和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围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遮挡围栏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凡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国家规定可以减免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由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排渣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废渣的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废渣利用企业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条件的排渣单位可给予废渣利用企业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凡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但不计工程综合费率。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在砌体尚未粉刷之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专项资金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资金。返还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返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