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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0:4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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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见附件),《框架协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后,凡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均受该协议约束。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对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工作程序,现将《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框架协议(中译文及英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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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 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目清单的意向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后,向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1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复印件);
  2美国金融机构的报价,以及选择美国贷款银行的结论及理由;
  3与美方达成的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主权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并将有关意见通知承办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方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证书(附贷款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出具主权担保证书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办银行应事先征得财政部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为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财政部根据承办银行的申请,出具项目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贷款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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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
2005年1月24日


  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此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背景

  有鉴于,进出口银行愿意通过提供出口信贷保险、贷款担保及直接贷款以支持美国制造或源自美国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以下简称“美国的出口”);
  有鉴于,财政部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按照下述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为进出口银行对部分业务的支持提供担保;
  因此,双方本着互助互惠的精神,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进出口银行的支持

  对为美国出口的融资而向中国的银行和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中方借款人”)所提供的信贷,进出口银行可以不定期地提供出口信贷保险(以下称“保险”)、贷款担保(以下称“担保”)及直接贷款(以下称“贷款”)。每笔此类出口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业务”)都将以美元计价,并由中方债务人和进出口银行签署有关协议(以下称“信贷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的担保及其性质

  一、财政部的担保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一的格式,为本框架协议项下其所支持的每笔出口业务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下称“财政部的担保”)。每个财政部的担保都将使财政部承担直接、普遍、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义务,向进出口银行足额、及时、完整地偿付中方债务人在信贷协议项下所欠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和花费)(以下称“担保金额”),不得抵消任何债务或扣除任何税款。如中方债务人未能偿付任何或全部到期的担保金额,财政部应在收到第一次还款通知后,按照进出口银行的要求,用美元偿付中方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应付金额。
  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一种付款担保而不仅为催收担保,并将始终充分有效,直至有关中方债务人不可撤销地偿还全部被担保的债务为止。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持续性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担保而不仅为保证人担保。财政部在每个担保项下承担的债务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作为保证。

  二、财政部担保的提交
  双方同意财政部的担保将在每一笔出口业务的信贷协议签署后,第一次支付前提交给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提交担保时,应同时出具关于代表财政部签发担保函的签字人授权证明。

  三、无须通知
  除发出在财政部担保项下的第一次还款通知外,进出口银行不应被要求向中方债务人发出通知、行使任何权利或进行补救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即使进出口银行未发出此还款通知,也不对其构成豁免或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四、要求还款
  当有关信贷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时,进出口银行可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向财政部提出要求还款。

  五、信贷协议的修订
  对信贷协议的所有实质性修订或补充均需得到财政部的书面认可。即使没有此种认可,财政部的有效担保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或失效。但在此情况下,财政部应视此种修订或补充如同并不存在,方可承担其有效担保项下的义务。

  第三条 启动融资的程序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二的格式,为每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用财政部的担保予以支持的出口业务向进出口银行发出通知(财政部的担保通知)。进出口银行随即按照其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
  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进出口银行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任何义务;同样,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财政部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发出财政部的担保通知或出具担保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一、进出口银行的陈述和保证
  进出口银行向财政部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进出口银行是美国政府的一家独立机构,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及履行以下所有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进出口银行根据美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进出口银行已为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以及为使本框架协议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进出口银行出具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承诺,陈述和保证了进出口银行已为出具此种承诺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二、财政部的陈述和保证
  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财政部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和每个财政部担保及履行所有相关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财政部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财政部已为其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得到有关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项下美元购汇和付汇所需的批准,为使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以及为保证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条款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财政部出具担保,陈述和保证财政部已为出具此种担保并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第五条 远期融资和合作

  根据第六条 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得到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均应符合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规定。双方将定期对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业务进行审查,并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实施。
  此外,为便于对本框架协议下信贷的有效处理,财政部将随时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关于在本框架协议下申请获得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清单。双方还将定期地各自指派专人负责解决与本框架协议项下当前和潜在的出口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 其他融资安排

  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进行不同于本安排的其他出口业务。但是,没有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明确的书面批准,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适用于其他的出口业务。双方特别提出,将及时进行磋商,对大型飞机出口的业务达成一个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此外,双方预计进出口银行将与中方债务人进行无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以下称“非主权业务”)。非主权业务将被视为不属于本框架协议的范围。双方认为此种业务将由进出口银行和中方债务人另行谈判签署法律协议予以制约。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

  一、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均同意,当发生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180天内进行协商,以确定能否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一)双方同意,如未能通过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则应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任命的3名仲裁员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进出口银行为解决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最终进行裁定。仲裁地点应为伦敦。仲裁的工作语言应采用英语,仲裁过程中所有提呈为证据的文件和证词应翻译成英语。首席仲裁员不得为美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按照下述(三)的规定,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应从速进行,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费用并加速裁决。书面陈述可作为证据。
  (三)尽管有本协议中的其他任何规定,但如财政部担保涉及的融资包含任何巴黎俱乐部安排合并期内的债务偿付,则与此种安排范围内(或若非依据协议条款作出任何裁决,本应属于此种安排范围内)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有关的任何仲裁裁决,可按照任何一方的选择,视为无效。
  三、此处所述的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方式外的任何机构对由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行使任何形式的管辖权。

  第八条 通知

  与本框架协议或财政部担保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联系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采用英语(或随附准确的英文翻译件,使进出口银行有权使用于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送交下述人员,并于送达下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由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在不少于30日前提供的其他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生效。

  一、给财政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电话:(+86)10-68551218
    传真:(+86)10-68551297

  二、给进出口银行的通知:
    美国
    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电话:(+1)202-565-3430
    传真:(+1)202-565-3566

  第九条 协议终止

  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随时终止本框架协议。但是,本框架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此前任何财政部担保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与此前进出口银行已同意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贷款有关的其他任务权利或义务。
  本框架协议由双方正式签署和递交,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上述日期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美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人:签字人: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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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财政部担保格式


  财政部担保(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达成的框架协议之规定,财政部确认对中方债务人(填写中方债务人的名称)在编号为进出口银行交易APO的出口业务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交易编号可以不时修改。此财政部担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构成约束性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信誉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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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要求的格式


  财政部担保的通知(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融资部高级副总裁
  贸易融资和保险部副总裁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对涉及到(填入有关中国政府机构)和(填入中方债务人的名称)作为借款人的上述交易进行了评估。财政部希望按照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的签署的框架协议之规定,以财政部担保支持该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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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要求还款函的格式



  要求还款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根据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年月日财政部出具的担保,现通知贵方上述出口交易的信贷协议项下已发生违约,中方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贵方担保的金额。
  该笔应还款金额为美元,加上到实际还款日为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请贵方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付款要求汇出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金额。
  此处有关用语的含义应按照框架协议解释。
  谢谢。


  美国进出口银行
  姓名:
  职务:


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产估价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房产评估管理的范围。
(一)房产买卖(含拍卖,有偿转让),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典当、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动。
(二)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等涉及房产估价的经济活动。
(三)房产纠纷仲裁、诉讼以及其它涉及房产估价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估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房产评估人员等级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估价原则,并负责组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第五条 房产估价应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人员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三年以上房产工作,受过专业估价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的资格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者,其签署的估算结果或评定结果,方视为有效。
第六条 房产估价应遵循按质论价,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房产估价实行审查、立案、评估、复审、签发等严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估价过程及结果有完整的文字、数据、图表等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房产估价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评估员每年接受管理部门验审一次,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者,取消其估价员资格。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房产估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对拟估房产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接到评估回复书后五天内向房产机关申请复评。对复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复评决定书后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评或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房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复评应按规定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服的理由或事实。
(二)按规定预交复评费。
(三)复评结果认为评估失误者,免收复评费,全数退还预交款,复评结果认为原评估无误者,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复评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评估员疏忽大意,使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评估员资格。属于有意抬高或压低估价额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予党纪政纪处分,行为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或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房产估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三)妨碍房产评估人员执行公务者,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7日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确定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类别和方向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无息或低息借款、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在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类别:

  (一)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20亿元扶持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财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集聚区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扶持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国有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总部经济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奖励一批总部落户我市的企业。

  金融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新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功能区、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优势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基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节能环保、LED(发光二极管)、数字家庭、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一批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成立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各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发展资金专项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1.政府统筹项目的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资金。

  2.集聚区发展专项、基地建设专项的补助,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基地项目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示范工程专项、推广应用专项、国有企业发展专项、总部经济奖励专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参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上述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各有关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各专项资金纳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