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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5:1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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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8月29日

发改价检〔2005〕1609号

  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部署,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教育乱收费在有的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社会对此仍有反映。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国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重点是城市(含县城)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等。对群众反映(举报)有乱收费行为的农村中小学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时限是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各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5.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将教辅材料列入“一费制”收费项目,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8.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9.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

  10.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

  12.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同时,了解各地制定和实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情况。

  13.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4.有关部门未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开展,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避免重复检查。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9月10日至9月3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问题,列入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在自查期间,为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督促各地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落到实处,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督查,并适时召开督查情况汇报会,总结推广专项检查好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保证专项检查健康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10月8日至12月8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12月8日至12月31日为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治理教育乱收费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松懈、畏难情绪,明确目标要求,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重,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重点检查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以择校为目的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以及违反规定收取补课费、代收代办费年终不予结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对高级中学要重点检查违反“三限”政策乱收费问题。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转专业费、补考费、重修费、专升本费等问题。对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检查通过征订教辅材料、培训等形式向出版发行单位和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学校,要严厉查处。

  (三)改进方式,加大力度。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难度较大,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地方安排直接检查或组织循环交叉检查;各地检查工作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各地要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注重实效,避免检查流于形式。要认真查处以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为目的的乱收费行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要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厉查处。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乱收费行为。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分管的工作,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认真组织安排,明确检查责任分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规范检查,依法行政。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

  (六)及时沟通,加强交流。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每周一次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摘编情况,及时向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单位通报。

  (七)加强调研,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注重探索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制度性做法。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并于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典型案例(不少于5例),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党对高等院校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铁路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铁路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党在高等院校的基层组织,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校长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职尽责,做好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组织工作。
第3条 校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和职权
第4条 校长是上级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
第5条 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和科学研究任务。
三、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
四、加强教师和职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五、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六、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主持外事及其它行政工作。
第6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学校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教学、科研、思想教育、后勤和行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校财务预决算,审批重大项目经费开支和学校基金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三、颁发、修改和废除学校管理、校风校纪等行政系统有关规章制度。
四、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负责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参与讨论中层干部的任免。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任免行政科级干部。
五、根据有关规定聘用或解聘教职工。
六、根据有关奖惩条例,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七、其它应由校长行使的行政职权。

第三章 校长和党委
第7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党政职能分开。校长要对党委负责,认真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要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
第8条 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对外交流、财务预决算、学年工作计划和职工工资调整、晋级方案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由校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9条 校长每半年至少向党委报告一次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以参加校长办公会。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10条 校长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学校行政结合教学、科研、行管、后勤等业务工作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
第11条 校长要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成长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从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切实的保证。

第五章 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12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要尊重和发挥师生员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调动全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13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和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各群众组织要积极支持校长的工作,号召发动全校师生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14条 校长应定期听取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15条 院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有关议事规则。
第16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尤其是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我国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组成的政府网站体系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政府网站的重要意义。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努力把政府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网站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未开通的要尽快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要着重加强全局性、宏观性、权威性政府信息发布,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指引或特定内容的办事服务,增强与公众互动交流。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着重就区域性重大问题加强权威政府信息发布,提供相关内容的办事服务,积极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着重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益性便民服务。上下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之间要做好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三、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发布。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发布适宜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等重要信息,及时更新政府负责人简介、机构职能等概况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发布热点政务专题、政策法规解读等权威政府信息,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主动、及时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为事件的妥善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确保信息内容和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要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制定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要从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出发,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公布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努力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按照公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积极探索推行“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理模式。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要确保“十一五”期间50%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
  五、持续拓展公益服务。要着眼便民利民,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群体,进一步开发利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努力提供各类便民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整合相关资源,努力向农民提供科技知识、气象信息、农产品和农资市场信息、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服务。按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积极提供商贸活动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六、稳步推进互动交流。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通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通过行政首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等,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适时开通留言板功能。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七、不断改进网站展示形式。政府网站页面设计要科学布局、重点突出,页面层级要合理规划、深度适中,栏目划分要清晰合理、避免歧义,便于公众快捷获取所需内容。设计风格要美观大方、简洁庄重,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方、部门特色的统一。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可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英文域名要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要以“.cn”结尾,并与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网站可编制少数民族文字版,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
  八、切实提高技术保障水平。要根据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及功能性软件研发。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逐步实现相关政府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网站和下级人民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九、有效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的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十、进一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并明确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建立信息保障和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提供、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的技术保障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积极开展各类交流培训,加强绩效评估,探索建立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