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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5:3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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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5]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继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根据近期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工商标字[2004]第217号)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2004年,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安排,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和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次集中整治行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贯彻吴仪副总理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和《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用一年的时间,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商标注册与管理能力。现提出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努力扩大战果,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推向深入。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遏制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大商标工作对内教育和对外宣传的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积极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的氛围,树立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二、工作任务

  (一)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商标和药品商标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

  1、集中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涉外商标、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商标和药品商标的案件。

  2、强化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在商标异议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和商标案件查处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3、加大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力度,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良好形象。

  4、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

  5、切实加强对奥运会标志、世博会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二)加大对涉农商标的保护力度

  1、各地要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加大对涉农商标(特别是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商标等)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利用商标侵权形式坑农害农行为。

  2、认真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审查工作,加强调研,加快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进度。

  3、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工作。

  5、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深入研究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规则,在多边和双边工作中切实维护我国的利益。

  (三)积极探索涉及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之间冲突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重点处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针对近年来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案件日益上升的情况,各地要对通过注册企业名称方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对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引起公众误认的企业名称,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搭驰名商标 “便车”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要积极进行探索,建立从企业名称核准环节预防、遏止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行为的防范机制。

  (四)重视并完善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定期沟通协调机制

  1、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以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做法,介绍典型案例,增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执法工作的了解,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商标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

  2、积极探索与国内企业沟通协调的有效途径,了解企业商标保护状况,加强正面引导,帮助企业正确使用商标,维护合法权益。

   3、商标局将加强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在建立商标权风险预警机制、提供维权援助等方面共同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加大商标宣传工作的力度

  1、认真贯彻全国整规办《关于开展2005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继续在中国工商报开辟专栏,并加强与其他新闻媒体的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法律和商标知识,增强企业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宣传。

  3、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网上的宣传力度。做好“中国商标网”的英文网页的翻译工作,广泛宣传我国具有特色的商标行政保护制度和原则立场,重点介绍我国政府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度重视,加大商标保护力度采取的措施,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果,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4、积极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会议,不失时机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查处侵犯食品、药品商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

  各地要结合维护“两节”市场安全稳定的阶段性工作要求,关注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市场的检查,重点对发生在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和药品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阶段:查处侵犯涉农商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

  各地要结合“红盾护农”行动,重点查处发生在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用机械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整顿规范农资市场,为广大农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在第二阶段结束前,召开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现场交流会,促进各地办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阶段:查处以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以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给他人驰名商标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应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各地商标管理部门和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一次调查,摸清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商标与高知名度字号之间相互冲突的实际状况,并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企业注册局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2、对投诉案件,凡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及时查处;经核查,虽未投诉但确实与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要认真研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将在9月上旬召开研讨会,深入探讨解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商标与高知名度字号之间相互冲突问题的途径。

  第四阶段: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

  各地要抓住农产品大量上市的时机,大力宣传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好的典型,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市场为重点,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护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合作,探讨与欧盟等我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建立“地理标志”双边保护机制的可能,并在秋季和农业部联合举办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专门研讨会。在适当时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

  第五阶段:总结督查阶段(2005年11月至2005年12月)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积极安排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总结工作。要认真总结自2004年7月以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与成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于2005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于12月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尤其要巩固成果,认真总结,迎接国务院督查组的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大力推进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要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专项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把工作想细做细,落实责任制。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务求取得更大实效。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优势,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能,切实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执法力度和成果。

  (二)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三农”问题、驰名商标、涉外商标等大案要案的查处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彻底查清侵权假冒生产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尤其是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所列的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重点地区,更要采取得力措施,巩固成果,严防反弹。

  各地要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涉及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将在10月下旬召开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研讨会,研究探讨驰名商标保护方式。

  (三)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完善与公安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对达到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拟于8月份召开商标案件移送研讨会,研讨并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沟通与协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注意讲大局、讲协调、讲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工商系统内商标、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登记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执法工作;要加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与公安、海关、版权、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自觉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形成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力;要加强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鼓励企业培育自有的商标,帮助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促使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研究工作

  各地要在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学习,研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探索商标管理工作规律,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商标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更好地指导涉外商标保护工作,各地应将2000年以来处理的侵犯涉外商标权益的案件进行汇总,并于11月底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将于12月上旬召开涉外商标案件研讨会。年底前汇编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名录。

  (六)完善信息和案件报送制度

  各地要加强统计工作,建立月报告制度和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行动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附后),并于每个阶段结束后十日内将阶段性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各重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每月整理一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情况简报”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时反映本地专项行动的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其他地区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简报形式及时反映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凡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机关应当在该处罚决定生效后五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于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案件,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处理结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商标行政执法能力,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的审批工作,使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有可靠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县级(含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矿山和水源地建设,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勘探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委),统一审批供矿山、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详查、勘探报告(以下简称勘探报告),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储管局)是自治区储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审查下列勘探报告:
(一)供矿山、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
(二)已经批准的勘探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编制的勘探报告;
(三)供矿山、水源地改建、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区储委做好勘探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勘探报告未经审批,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办理征地、拨(贷)款等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地矿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章 勘探报告的送审
第五条 凡需报送审批的勘探报告,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于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按照统一表格填报次年审批计划表,经主管机关审核盖章,报送自治区储管局,由自治区储管局汇总上报全国储委。经全国储委审批后,通知地质勘探单位按照计划执行。
第六条 各地质勘探单位报送审批的勘探报告,必须是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或者全国储委颁发的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的正式报告。勘探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评述部分。
勘探报告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初审,并附有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应当阐明矿床的研究程度,文、图、表资料完备及相符程度,各项工程的工作质量和勘探成果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 勘探报告报送审批时,同时送交以下附件: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工业指标的正式文件;
(二)有关本矿床矿石选(治)或者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三)“地质市场”或者“三资”项目合同书。
地下水勘探报告可免送(一)项所列附件。
第八条 列入审批计划的勘探报告需要提前、推迟或者追加内容审批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储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储管局重新安排计划并通知地质勘探单位。
第九条 审查勘探报告所需经费,以国家储管局核批的经费计划为准:
(一)批给审查经费并按照计划时间提交的,由自治区储管局如数拨付给地质勘探单位包干使用;
(二)未核批审查经费或需要追加审批内容的,所需审查经费(含勘探报告评论员差旅费、评审费),由地质勘探单位自理;
(三)勘探报告一次未获批准,列入第二次送审的,审查经费由地质勘探单位负担。
自治区储委召开的勘探报告审批会,由自治区储委发出通知并主持,会务及其他工作由地质勘探单位承办。

第三章 勘探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全国储委和自治区储委审批勘探报告的分工,以当年全国储委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凡列入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与自治区储管局保持联系,为审批勘探报告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报送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管局负责组织审查:
(一)属于大中型项目的勘探报告,自治区储管局可聘请二至四名评论员参加评审,并征求设计、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书;
(二)小型项目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管局进行审查。
自治区储管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勘探报告写出审批决议书,经自治区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十三条 勘探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只发审查意见书:
(一)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或共生矿产未作综合评价或计算储量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矿产勘探项目除外);
(二)矿床研究程度不够,需要补充勘探研究工作的;
(三)勘探工作质量差,必须做补充工作的;
(四)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的工业指标有较大出入,需要进一步审查论证的;
(五)勘探报告需作大量修改,在一个月内不能完成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储委从收到勘探报告之日起,应当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高审查质量。
第十五条 自治区储管局在审查勘探报告中,应当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高审查质量。
第十六条 报送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自治区储管局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审批工作完毕,应当将勘探报告及附件退还地质勘探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勘探报告经过审批被评为优良者,由自治区储委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自治区储委建议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在勘探报告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
(二)未按计划提交勘探报告,或者未按期完成勘探报告修改,影响审批工作的;
(三)勘探报告审查机构或者评审的人员,擅自复制送审的勘探报告,给地质勘探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审批工作的。
第十九条 凡未经自治区储委审批勘探报告而立项、建设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储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自治区储委发布施行的《矿产地质勘探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992年1月20日

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有效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预防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约束机制,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消除单位滋生腐败现象的条件。
第四条 坚持依法理财,逐步健全法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也不得互相推诿,要坚持原则,互相约束。
第六条 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其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单位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选拔业务熟悉、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专职财务人员。
第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必须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暂行办法》中的各项具体规定编报。
第九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单位收入预算应根据自身的行政任务、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单位自身的收入项目、增收因素,实事求是地将各项收入编入预算。
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按《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支出预算应贯彻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编报。
第十条 单位预算编报应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具体布置所属单位的预算编报工作,逐级审核汇总,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批单位预算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财政部关于当年预算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财力承受能力,合理利用各项财政资金,力争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
虑,依法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批复后,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章 单位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
他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缴预算收入属财政性资金,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必须直接缴入国家金库。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等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执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直接组织的收入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应按规定申报、领用、核销,并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十八条 单位预算外收入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缴款方式缴入专户,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和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四章 单位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支出管理上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
决定。支出要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单位财务公开,提高支出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的使用、项目进度、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
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单位公用支出项目的重点管理,对“人、车、会、电话、接待、旅差、奖金、福利”等支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预算约束,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确保支出不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单位要实行统一核算、分级建帐的核算方法,财务机构负责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核算,由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管理。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单位要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不允许用资产为其他单位、企业或私人提供信贷担保及其他财产担保。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擅自把本单位的资产出租、外借,不准向职工和个人集资或借款。
第三十条 单位购建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取招投标制。对大型、贵重设备的购置及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购置、自制属于专项控制集团购买的固定资产,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
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把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贯穿到财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明确领导责任,指定内部有关机构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程序:由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机构实施。检查结束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单位领导审定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各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统一由财务机构办理有关收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单位监察机构负责财务管理检查的督促和协调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省监察厅。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制定实施干部轮岗交流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及时做帐、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自查。年度终了,单位有关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对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抄送监督检查机构。
(二)内部审计。一般每年对有关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三)专项检查。根据单位领导的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四)离任审计。由人事管理机构会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对下列离任工作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单位财务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离任时,要对其财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审计。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要对该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还要对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许诺解决资金或物资问题;在办理申请资金、物资等文电过程中,不得向来文单位透露文电办理的具体情况;未批准正式行文前,不得向来文单位透露行文内容;凡涉及亲友到本单位要求解决资金或物资等问题,有关工作人员要回避;到基层挂职和下基
层锻炼的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当地向本单位要求解决资金或物资问题,确需解决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导致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有关负责人,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因工作失职,应当报告和纠正的问题未如实报告和认真纠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向执纪、执法机关移送。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地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