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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3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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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涉及的,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涉及的各类财产、物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财物进行的价格鉴定和认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受理市级委托机关委托的和其他应当受理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六条 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或者其他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鉴证,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鉴证师,经注册登记后,可以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一条 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的,委托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委托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价格鉴证人员承办。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标的,应当经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案件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鉴证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进行价格鉴证。

  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一类财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 委托方或者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对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最终复核裁定。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对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价格鉴证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依照国家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告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现将我省1996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如下:
一类:180元/月
二类:160元/月
三类:140元/月
本公告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暂不含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劳动厅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流动施工、野外作业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周、日或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须进行合理的折算。折算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本地区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区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八条 根据我省实际,全省划分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区:
一类: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白银市的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的金昌区;嘉峪关市。
二类: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临夏、甘南自治州的临夏市、合作市;武威、张掖、酒泉、定西、平凉、庆阳、陇南地区的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定西县、西峰市、武都县。
三类: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市、县。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在一、二类范围内的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特殊情况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厅就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或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化较大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带薪休假,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计发工资,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本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控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个别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执行本规定的,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期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
论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之间的关系

袁征


一,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的定义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1)、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
(2)、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3,案例分析

  在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中,贺尔泽是德国公民,犹太血统。1931年末,贺尔泽被任命为德国帝国铁路局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了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根据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必须解除犹太人的职务。贺尔泽是犹太人,所以必须解除其职务。贺尔泽考虑到该铁路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于是,他去美国并在纽约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提起诉讼。  审理本案的柯林斯法官承认,根据贺尔泽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契约是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一情况来看,是应适用德国法律的。但他以非雅利安人的法律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德国法律。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对一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权利、自由观念和价值取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利于维护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 法律规避的概念与作用

1,法律规避的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冲突规范本身是一种间接规范,是通过连接点来指示应适用的准据法。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了解和对法律后果的预见性,往往故意制造或改变某一连接点,以企图达到适用法律的目的。

2,法律规避的功能与作用
(1)防止了法律欺诈行为目的的实现。
(2),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无效的也极少。笔者认为,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对内国一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规避该国法行为的认定极困难,很难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规避该国法律的故意,这就需要作大量细致的审查工作,这种审查会加大法官的工作量。

3, 案例分析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该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与一比利时女子结婚,该女子成为法国王妃并取得法国国籍。王妃为达到与当时的罗马尼亚王子比贝斯哥结婚的目的,首先于1874年在法国取得了“别居”的判决(当时法国的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后,移居德国并加入德国国籍,之后在德国法院获得与鲍富莱蒙离婚的判决,随后在柏林与比贝斯哥王子结婚,后又以德国公民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及再婚一系列行为均属无效。根据当时法国冲突规范的规定,离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即该案应依据德国法来确定王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离婚是否有效。但是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王妃移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法律规定,是一种逃法行为,性质上构成欺诈,所以王妃此行为获得的离婚再婚,均属无效。法律规避否决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在维护法国当时的法律的效力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都是王公贵族,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力,要是普通人,如何判断他是恶意的呢?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程序的,我们只能从恶意上去判断是否构成规避行为,然而这是很难准确判断,即使准确,也很难有说服力,有调整行为人的思想之嫌。

三,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二者关系

1,联系

  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属于公共秩序保留或者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特殊形式,英国法律甚至把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法律规避的一种,这更进一步说明二者之间有着重大的共同点。

2, 区别

  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

(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 
(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 
(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4)法律规避既可以保护内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而且是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5)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而法律规避多数国家并未明文规定。 

四, 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