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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3:4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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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0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



为了使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


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理实施细则》,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的受理


(一)受理原则:凡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符合行文规则和上报程序,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受理。


(二)受理方式:1、秘书科负责受理:①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除外);②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公文;③在办公室内部没有对口科室的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2、文书科负责受理上级各部门下发


的文件、公函、传真;同级部门发送的文件或公函及署名“市政府收”,“市政府办收”的信件;党委部门及政法系统的传阅件;下级部


门报送的传真。3、综合科负责受理对口部门的公文以及所有申请预算外经费的公文。4、法制办负责受理市直部门报送的需以政府


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5、其他科室负责受理对口部门呈报的一般性公文;要求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的公文,由分管核


项费用收费部门的市长所对应的科室受理。6、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直接受理各


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了相关部门的公文,应及时转相关科室处理。凡领导直接受理并签署了处理意见,呈报


部门没有交办公室对口科室登记处理的,出现的各种问题由呈报部门负责。


二、公文的起草、审核和规范


(一)秘书科负责起草或审核规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亍文的公文(襄政文、襄政发、襄政函、襄政办发、襄政办函)、市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


(二)法制办负责起草或审核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


(三)传真电报(襄政电、襄政办电)由要求发文的领导,所对口的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四)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领导指定的有关参会责任单位起草,由对口科室审核;或由对口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五)政府情况通报,由要求发文的领导指定有关单位起草,由对口科室审核;或由对口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三、公文的传递


各科室受理的公文,需传对口领导签阅的,由受文科室传递;需横向传递交其他领导签阅的,受文科室应与秘书科做好交接登


公文由秘书科换统一的文件夹后负责传递;法制办、督办室受理的公文由秘书科传递;紧急公文由各科室负责传递;直接或最后须送


市长签阅的公文交秘书科传递。


各科室负责收取所传递的文件,不通过本科室传递的文件,本科室不予收取。


四、公文的签发


凡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编号为襄政发、襄政函、襄政电、襄政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外


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由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编号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签


市长签发;政府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编号为襄政办发、襄政办函、襄政办电的,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


发。


时间紧急的公文,按上述签发程序先口头请示,然后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先作处理,事后按审批权限补办签发


手续。


五、公文用印


使用政府印章,应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应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准。企事业单位人员


出国需用市政府印章的,应由分管外经工作的市长批准;行政机关人员出国需用市政府印章的,应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长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可以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


六、公女的办理时限


紧急公文在l一2个工作日内办完;不需行文的一般性公文,除分管领导外出或需要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及涉及部门较


多,需征求部门意见外,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需要行文的一般性公文,在12个工作日内办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据此,农业部渔业局来函,
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经审核,同意对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等(设备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商品除外)。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只限于远洋渔业企业自用,严禁转手倒卖,违者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设备清单(略)



1998年10月30日
信用证下偿付行的偿付义务分析---兼评UCP600第13条

居松南


  所谓偿付行系指受开证行委托就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代行付款职能的银行,出口商提交单据给被指定银行后,被指定银行如果做出了单据相符的判断,被指定银行可以在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请求付款的额指令,偿付行基于开证行的预先偿付授权,在接到索偿行的请求后即付款,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实现。

一、偿付行为的适用规则
  UCP600第13条第1款规定:“a. If a credit states that reimbursement is to be obtained by a nominated bank ("claiming bank") claiming on another party ("reimbursing bank"), the credit must state if the reimbursement is subject to the ICC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credit.”该条意指:a. 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
  本条款是UCP600就银行间款项偿付问题所做的原则规定,关于银行间就信用证款项偿付的规则应当原则适用另外一个国际商会指定的规则即银行间偿付规则。
  但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一定明确规定偿付行为必须按照上述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在此情况下则UCP600规定得以适用。UCP600在第2款中做如下表述b. If a credit does not state that reimbursement is subject to the ICC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the following apply: 即: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如果当事银行并未在信用证中规定适用银行间偿付规则,则UCP600产生适用效力。UCP600将偿付行视为信用证开证行的代理付款银行,偿付银行是基于和开证行之间的安排代开证行对外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偿付银行和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是代为支付款项,我们可以认为偿付银行是信用证开证行的开户行。偿付行依据开证行的授权对外行使支付的职能,


二、偿付行为应当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且不应当设定期限
  UCP600规定“An issuing bank must provide a reimbursing bank with a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that conforms with the availability stated in the credit. The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an expiry date.”即: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提供偿付授权书,该授权书须与信用证中声明的有效性一致。偿付授权书不应规定有效日期。
  同时UCP600要求开证行对偿付行的授权偿付行为不应当设定期限,该规定系由于偿付行为是代理付款行为,信用证款项是否支付并不绝对有时间界限,因为甚至不符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可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允诺。设定偿付期限的偿付授权与偿付请求中不要求证明单据与信用证一致相呼应。

三、偿付行无权要求索偿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
  UCP600规定ii. A claiming bank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supply a reimbursing bank with a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即ii. 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条件相符的证明。
  UCP600并不要求索偿行应当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证明,信用证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是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交易关系,偿付行并不是信用证关系中的必要当事人,偿付行仅代开证行对外付款。索偿行基于自己对信用证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判断对外做出是否向索偿行要求偿付的行为,一旦索偿行就不符单据对外索偿,且开证行最终拒付,则索偿行仍然要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可以这样认为,索偿行是否对外做出单据相符意思表示和偿付行是否付款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偿付行并不对外检核单证是否相符,因为此时单据一般已经寄望开证行,偿付行没有这样的条件,也没有这样的必要。

四、偿付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开证行承当
  UCP600规定“iii. An issuing bank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 loss of interest, together with any expenses incurred, if reimbursement is not provided on first demand by a reimbursing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即:iii. 如果偿付行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及条件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负责。
  根据信用证交易原理,如果信用证下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作为索偿行其请求付款的请求的发出对象是偿付行,则偿付行必须向索偿行付出款项,索偿行未能及时付出款项的行为视同为开证行未能及时付款。该不能及时付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证行来承担。索偿行基于延期受偿产生的利息损失当然有权向开证行要求给付。
  UCP600同时规定c. An issuing bank is not relieved of any of its obligations to provide reimbursement if reimbursement is not made by a reimbursing bank on first demand. 该款意指:c. 如果偿付行未能于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身的偿付责任。
  UCP600再次在此明确了开证行的首要性付款责任,即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都应当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索偿行基于开证行的明确规定向偿付行请求付款,但这并不能保证索偿行的偿付都能够得到首次成功。从法律原理上来看,偿付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未能履行,索偿行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偿付行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应当由开证行承担,但不排除由受益人承担的可能
  UCP600规定“iv. A reimbursing bank's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issuing bank. However, if the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n issuing bank to so indicate in the credit and in the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If a reimbursing bank's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they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due to a claiming bank when reimbursement is made. If no reimbursement is made, the reimbursing bank's charges remain the obligation of the issuing bank.”即:iv.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如果未发生偿付,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银行间偿付行为产生的费用负担应当由当事人做出明确约定来决定。从原理而言,偿付行为实质上是开证行就付款而委托偿付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该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是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就偿付行为达成了合意。偿付行是基于开证行的授权对外付款,其因偿付行为产生的费用当然应当由开证行承担。但是UCP600同时并不禁止当事方就该偿付费用做出明确约定,现行信用证交易下,一般开证行均会在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柜台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信用证做出了此项规定,当事方应当予以遵守。因而在此类信用证下,发生的偿付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当有受益人承担。当然如果信用证偿付行为没有发生,依据代理行为的一般规定,偿付行偿付的行为产生的费用仍然应当有开证行承当。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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