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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3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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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7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157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98%调整为2.07%,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41%,五年期以上从4.77%调整为4.86%。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1.98
2.07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41

五年以上
4.77
4.86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样本备案
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打印版样本;
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印刷版样本;
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
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它内容。
(二)编号备案
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一日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证。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批单。
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小额分散型业务使用定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监制单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监制单证正本由被保险人留存。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必须印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
监制单证副本由保险公司保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务留存联。
第五条 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正本左上角必须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并加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防伪标识。
第六条 监制单证除印制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它内容和格式,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有关有关法律、法规或保监会规章;
(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监制单证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监制单证。
各保险公司应将选定的印刷企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严格管理单证印制。
第九条 监制单证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印制计划。
第十条 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以及使用编号办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并将编制办法报保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专人负责监制单证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监制单证管理制度。
监制单证管理制度应包括监制单证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领用、使用、核销、盘点以及规档等规定;
第十二条 空白监制单证遗失后,各保险公司必须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
第十三条 监制单证签发后,内容如需变更,应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严禁采取其他任何形式。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签发、变更监制单证,应经过公司规定的核保程序,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非定额监制单证必须由计算机系统直接打印出具。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对于提高国民受教育水平,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人民群众对高中阶段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缓解初中升学压力,创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提高民族素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加居民消费,带动与教育相关产
业的发展,减轻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动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重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
教育的需求。已经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方,要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以改革为先导,促进事业发展,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周密制定改革和发展措施,平稳操作;要处理好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扩大规模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避免发
生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要处理好与“普九”的关系,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有利于促进“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要与初中发展规模相适应;要处理好当前扩大招生规模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积极扩大今年招生规模的同时,根据初中毕业生变化情况对今后
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保证高中阶段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要处理好普通高中的发展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已经“普九”的地方,可以通过学校布局调整、高初中分离、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灵活多样的授课制等形式,挖掘潜力,扩大现有办公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鼓励重点职业学校、特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
指导下,办学质量较高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的可能,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区招生,少数重点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专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有条件的地区,农村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农村应
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入学;有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以根据条件扩大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扩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规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四、各地要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包括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配套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房屋等,为民间兴办高中阶段的学校创造条件,并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担保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承担金融责任。
鼓励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普通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它学校、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部分公办职业学校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快招生、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在国
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制度;鼓励行业、企业举办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面向地方、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民办机制举办附属普通高中和外语、体育、艺术等特色高中。
五、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金、特困学生补助的规模。要积极鼓励
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各地要加强对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保证收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六、各地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潜力,以适应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返聘退休教师或以合同制的形式从社会招聘教师。积极鼓励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从教。要避免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拔高使用。
七、各地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周密部署,平稳操作。扩大1999年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情况要及时分别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发展规划司。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今后几年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方案。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