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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2:5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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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烟尘管理暂行办法


邢市政[1984]92号 1984年7月31日


  为消除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和排烟装置,都必须有消烟除尘设施,使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烟装置在正常运行期间,烟尘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在起炉和特殊情况下短时阵发性排放(每小时累计不超过10分钟),不得超过林格曼二级。
  排烟含尘量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200mg。
  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要符合国家工作“三废”排放试行标准(BBJ4-73)第十条规定。
  烟尘排放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测定,提出数据作为收、免、减速排污费和罚数的依据。
  第二条 现有各种炉窑要积极地进行消烟除尘技术改造,一九八七年底以前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每小时蒸发量一吨以上锅炉,要淘汰手工投煤方式,采用链条炉排或往复排等机械送料的燃烧方式,并配备除尘器。
  (二)每小时蒸发量一吨以下锅炉、茶炉要采用简易煤气,双层炉排、明火“反烧法”或实行其它先进有效的方法改炉和安装除法器相结合的方式。
  (三)服务行业和集体单位的生活炉灶,要发动群众进行炉灶改造,消烟除尘,对治理不积极污染较严重的单位,要限期治理。
  (四)采用湿法除法的炉窑,应对废水进行处理,其排放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炉窑;新安装(包括更新)锅炉事前必须制定消烟除尘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严格招待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竣工后由市环保部门验收,签发《三同时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使用。对于不执行“三同时”规定者,不准投产使用,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条 新制造出厂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燃煤或其它方式消烟除尘。新生产的小型茶炉,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否则环境部门有权停止其产品的销售及安装使用。
  第五条 凡生产除尘器,机械炉排不饲式燃煤机、煤气发生室等消烟除尘设备,必须经市环保有关部门鉴定批准。
  第六条 加强对司炉工的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对司炉人员进行消烟除尘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发给司炉证,无司炉证的工人严禁独立操作。
  第七条 无论建设新区域还是改造老区域,都要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邻近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修建集中供热的费用由用热单位按用量共同集资。
  第八条 燃料供给部门要把低硫、低挥发份的燃料优先供给民用,逐步增加成型煤供应量。
  第九条 凡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消除烟尘污染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烟除尘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为治理烟尘污染,进行技术革新或科学研究取得较大成果者;
  (三)对烟尘污染危害积极进行检举,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协助搞好治理者。
  第十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烟尘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要分别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罚款、集产治理的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人员、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有污染的炉窑都必须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要加倍收取排污费。
  第十一条 消除烟尘污染是炉窑单位的责任,各级环保机构、人民团体,街道基层组织、居民群众均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和检举,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报团农机局:

  当前,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冬小麦主产区遭遇了严重冬旱,对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影响。春耕生产在即,组织好农机抗旱救灾和春季生产,对夺取夏季粮油好收成,巩固农业发展好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部署,做好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是当前农机化工作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急动员,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加强对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的组织领导。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加强与种植业、农垦、水利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支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强大行政推力,确保农机抗旱保春管工作迅速全面展开,扎扎实实完成春耕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打好全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力争夏季粮油丰收做出贡献。

  二、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抓紧工作,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的要求,认真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保证春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农民购置机具到手。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要优先安排移动式灌溉机具等抗旱机具的补贴,满足抗旱救灾和春耕生产需要。要积极协调财政、金融、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快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开展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信贷支持,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协调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对农机作业服务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等政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深入开展技术服务

  针对抗旱工作和春耕生产特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农机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具,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任务,确保抗旱机具运行状态良好。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科技服务,实行科学救灾,提高农民机手抗旱救灾技术水平,及时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机械化坐水播种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春耕备耕科技水平,提高春播质量和农机作业质量。要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储备供应,特别是抗旱柴油及机具配件等物资供应,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利益。

  四、精心组织机具作业

  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组织农机开展抽水浇地和运送抗旱物资等作业,千方百计加快春灌进度,努力扩大水浇面积,促进抗旱保春管顺利进行。密切与植保部门合作,积极帮助和鼓励农民发展机械化植保专业防治服务组织,使用高效植保机械装备和技术,增强冬小麦、油菜春管病虫害防治能力。做好跨区作业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积极组织农机投入高产创建活动,加快高产创建示范片耕播进度、提高作业质量。要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军、烈、孤、困、寡、打工”六户和干旱重灾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努力保障安全生产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要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春季农机安全作业常识,不断提高农民安全意识;及早部署好春季农机年度安全检验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要严把登记检验关,严禁违规超标准、超范围、跨区域发放牌证照。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确保春耕农机安全生产。

  六、积极做好信息宣传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进度统计,及时报送、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和柴油供应、作业价格、天气等动态信息,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信息引导。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捕捉新闻焦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宣传亮点,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报道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为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批准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示范基地要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严格规范管理,扩大培养规模,确保培养质量,在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

  二、两个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将示范基地建设纳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经验。
  
  三、国家粮食局将推广示范基地的经验,促进行业交流,并定期组织对两个示范基地进行检查。
  
  附件:1. 《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
     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粮食行业)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认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92所院校和首钢总公司等157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示范基地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各示范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我部将为示范基地免费制作标志铜牌,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经验交流,指导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
  
附件:1.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略)
2.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粮食行业)

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