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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时间:2024-06-03 01:1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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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6-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1.0.9、3.1.6、3.1.7、5.4.1、5.4.7、6.2.18、8.1.1、8.1.3、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作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作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来,一些外国烟草商将其卷烟商标在我国其他类商品上注册,以为其他类商品做广告为名,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做广告。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立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介绍其他商品为名,变相为卷烟做广告的行为,违者,从严查处;在其它媒介上发布上述广告,亦应按照卷烟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对确已成批生产、销售与烟草制品同一商标的商品,必须持本国生产、销售证明、产品样品及商标注册证(原本),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确认,方可刊播,但必须在广告中显著标明产品内容。违者,以变相刊播烟草广告论处。
三、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国内烟草广告的管理。
四、各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按规定从严审查,掌握标准,防止各地尺度不一,使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漏洞。



199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