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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2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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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含单项体校,下同)逐步增多。这对扩大体育知识宣传,体育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在办学,并疏于管理。有的组织或个人打着办学的招牌,高收费,牟取暴利,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使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加强督导管理。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兴办各类体育学校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凡申请兴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含单项学校)的单位、个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兴办中专性质的体育运动学校(含单项中专性质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审批机构要根据体育、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体育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进行审批。各审批机械应加强对体育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和管理工作。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体育学校采取"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体育学校招生时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对于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高收费、或违反财务规定、侵占体育学校办学经费的,审批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招生、取缔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查处。
  三、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的所在行政区域。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类体育学校未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家"等名称。如擅自冠名,国家体育总局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个人委托学校、培训机构实施体育专项运动技能培训 (含单项培训),必须经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与委托单位签定联合办学合同。负责体育专项运动技能培训的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设备及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五、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近期制定颁发《体育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的评价体系》,并在全国体育学校中开展体育学校合格及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以推动全国体育学校健康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北京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北京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京
劳社养文〔2002〕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
均5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你市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确定退休早、基本
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水平。

你市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物价局


北京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试行办法
市政府 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保障物价改革顺利进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有关键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包括展销)工农业品和非商品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经营场所公布市和所在区、县物价检查所的监督电话号码,设有物价员的单位还应公布物价员姓名。
第三条 工农业品明码标价,必须按商品的价格形式,分别使用红、蓝、绿三种颜色的统一商品标价签(以下简称标价签)∶
(1)国家定价商品,使用红色标价签;
(2)浮动价商品,使用蓝色标价签;
(3)工商协商定价、议购议销价、集市贸易价商品,使用绿色标价签。
批发工农业品,除使用标价签外,还应在发货票上标明该商品的价格形式。
第四条 标价签由市物价检查所设计和监制,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1)工业品∶品名、产地、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单价、物价员签章、标价签监制机关;
(2)农副产品∶品名、等级(或部位)、计量单位、单价、物价员签章,标价签监制机关。
不适宜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的,可由归口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另行设计标价签,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五条 非商品收费及饮食业出售主、副食制品,必须在经营场所采用价格板、价格本、价目表或其他醒目方式(以下统称价格板)标明下列项目∶
(1)旅店业∶收费等级、收费构成项目和收费金额;
(2)修理业、服务业: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
(3)饮食业∶主、副食制品品名、计量单位和单价;
其他非商品收费须标明的项目,由归口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六条 标价签和价格板各项目的填写,必须准确、齐全、字迹工整,字体醒目,标明金额须用阿拉伯数码。标价签的摆设位置必须与所标价的商品相对应。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物价检查所给予警告,并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颜色使用标价签的;
(2)批发工农业品,不在发货票上标明该商品价格形式的;
(3)标价签、价格板的内容填写错误、项目不齐全或未用阿拉伯数码标明金额的;
(4)标价签摆设的位置与所标价的商品不相对应的;
(5)不在经营场所公布监督电话号码的;
(6)设在物价员的单位不公布物价员姓名的;
(7)使用未经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的。
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市、区、县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通知其开房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帐户存款中划拨。
第八条 不适宜按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的,经市物价局批准,可以采取变通方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市物价检查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七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198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