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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9 03:1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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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常住非农业户口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的人员。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原国有市属公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如下:
(一)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有开办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申报和办理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的只能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在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如转换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须在每年5月23日前提出申请,6月份按新险种缴费,从7月份起享受新险种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原险种。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足额补缴中断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再参保,视为重新参保。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基数的11%缴交;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交。
第六条 参保人可选择按月、季、半年缴费或按年度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社保年度缴费。
第七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以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规定执行。
对参保期间多次变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参保人,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加计算;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中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第八条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设为期6个月的等待期,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自第7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划拨个人帐户金额。医疗等待期计入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按参加的险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救助金待遇;
(三)参保人适用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转院诊疗、异地诊疗等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中断缴费的参保人,中断期内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只可以按补缴的月份补划个人帐户金额。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2年6月2日,财政部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一、外宾日常生活费用
1.伙食费标准(中、西餐同一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80至9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70至80元;正副部长50至60元;其他人员40至50元。
在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安排食宿的外宾,其日常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为15至25元。
2.组织外宾到郊区或基层单位参观、游览,如需在外用餐,每人每餐25元;在工厂、学校等单位用餐,每人每餐15元。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
餐桌饮料费开支标准,掌握在外宾伙食费标准的1/4以内。
3.副部长级以上的外宾及按对等原则招待的国宾,住房内可放适量水果或饮料。
4.会见、会谈的会议室;机场、车站的外宾室;参观、游览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外宾休息室可备茶水或饮料。
二、宴请及费用标准
1.外宾在华期间需要宴请的,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1次宴请(包括风味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
2.宴请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宴请规格为4菜1汤。对部长级以上外宾,可举办宴会;对一般外宾(包括来华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可采用便宴形式;对人数较多的来访团组,可采用酒会、冷餐会和茶会形式。
3.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宴请:外宾5人以内的,我方人数可视情况确定,但中外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人;外宾5至10人的,中外人数的比例在一比一以内安排;外宾10人以上的,中外人数的比例在一比二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增加3至5人。
4.费用开支标准:
(1)宴会标准: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出面举办的每人每次70至90元,如遇宴请少数重要外宾,每人每次可在110元以内掌握开支;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书记处候补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出面举办的60至80元;正副部长或相当于正副部长出面举办的45至65元。副部长级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35至55元。
(2)冷餐、酒会、茶会标准,每人每次分别为30至40元、20至30元、10至20元。
宴会、冷餐、便宴所用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1/3。
三、礼品
对来华外国代表团(组)赠送礼品,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87〕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外宾住房、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卧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卧车、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2.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观访问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对正副部长级以上外宾提供头等舱座位。途中伙食费按规定的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3.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和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一般均由外宾自理。
五、外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参观访问期间的食、宿、宴请及交通等费用,按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
1.服装补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专门从事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可在375元以内掌握,以后每满两周年可在180元至270元以内发给更新服装补助费。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在此标准内商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各部门仍按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
陪同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观、访问的工作人员,其食、宿、交通费用开支办法及标准按财政部现行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确需与外宾同行、同住、同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个人不得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3.在饭店、宾馆举办宴请活动时(包括中、外方宴会、招待会和陪餐),我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为参加宴请人员开车的司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原单位用餐者,可由宴请单位发给误餐补助费。党政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汽车司机每人每次补助10元;出租汽车司机和交通、公安警卫人员误餐由所在单位按其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单位不发给误餐补助费。
来访外宾和外国驻华机构举办宴请活动时,如其主动向我司机和工作人员发餐费或食品可以收下,但不能再回单位领取补助;如外方不发误餐费或食品,我方人员不得索要,可在原单位按规定领误餐补助费。
七、国营企业接待外宾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元/升) 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
含铅汽油 1.4
无铅汽油 1
柴油 0.8
石脑油 1
溶剂油 1
润滑油 1
燃料油 0.8
航空煤油 0.8 -------
合计 —— ——
本期减(免)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
期初留抵税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应抵扣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销售数量为当期销售的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
三、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四、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1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按本表附2的本期减(免)税额合计金额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八、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九、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十、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含铅汽油 无铅汽油 柴油 石脑油 润滑油 燃料油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1.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1.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税款
三、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1. 期初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填写。
二、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三、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购进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末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燃料油油数量)
四、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即本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合计
适用税率(元/升) ——
本期减(免)数量 ——
本期减(免)税额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按照税法规定减免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二、本表“本期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数量×适用税率
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成品油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量 销售额 购货方纳税人名称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提供,填写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应税成品油的发票明细。
二、本表“成品油名称”为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同一油品集中填写,并有小计。
三、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4
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凭证类别 凭证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升 金额 适用税率 消费税税额















合计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三、本表“凭证类别”填写允许扣除凭证名称,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本表“凭证号码”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号码。
五、本表“开票日期”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开票日期。
六、本表“数量”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七、本表“金额”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八、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消费税税额”填写凭该允许扣除凭证申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十、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项 目 含铅汽油 无铅汽油 柴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航空煤油 合计
适用税率(元/升) 1.4 1 0.8 1 1 1 0.8 0.8 ——
受托加工数量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填写,委托方不填写。
二、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