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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09:2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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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办发〔 2004 〕176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及企业检查的管理,规范检查主体对企业检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检查主体是指对在咸企业实施检查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第二条 对企业实行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凡涉及企业检查的检查主体,应将无严格时间限定的检查一律放在每月后10天,将每月前20天完全留给企业,保证企业每月有20个不受干扰的平静工作日。

第三条 各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检查,必须报经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同意并核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后方可进行。

涉及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对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有明确规定的;

(二)检查事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检查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有关企业,应当及时查处的;

(五)对企业实施涉及保密、时间性强和特殊检查的;

(六)中、省及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检查的。

第四条 《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实行一次一单制,即每检查一次办一次检查通知单。检查主体应于检查前5日申请核发检查通知单。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直接或牵头实施检查的单位为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基本单位。有直接检查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企业实施检查,由符合规定的上级单位统一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六条 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主体到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领取《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注意见。

(三)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七条 检查主体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检查依据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查主体到企业检查,必须出示《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被查企业应按检查的要求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涉及企业的各类检查,并建立《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管理档案。

第十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经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查项目,应在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后二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亦应于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二个有效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不得检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检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管理部门核发的《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可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检查主体有违反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的乱检查行为,被检查企业可向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举报(电话:3210406),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5〕16号

各省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规范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九条 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报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六)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按季度上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企业,申报核销单笔资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二)资产总额在10-50亿元的企业,申报核销单笔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三)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企业,申报核销单笔资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第二十条 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核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申请文件;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三)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按内部核批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备案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省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鉴证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改革改制企业和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应依据本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 号)的规定,移交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参照本办法,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应依据本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所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5]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05年1月3日,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2005年1月3日,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在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领导下,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遏制。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显著,因此,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呈现出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少数法院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极少数中、高级法院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法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从实践看,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法院存在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问题,这也是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的需要,是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实施纲要》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提出了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要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等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拓宽教育领域,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来开展,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廉洁为目标,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执行各类案件,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促进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一周内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各级法院院长每年必须在全院讲一次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必须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
  (三)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贴近他们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既要注重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又要注重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既要善于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又要善于运用局域网络、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特别是对严重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要及时发出通报,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四)国家法官学院及各地分院和法官进修学院,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法官培训计划,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结业考核等方面必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并保证教育课时。
  (五)各级法院政治部门、宣传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出版、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院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看待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支持法院加强廉政建设。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从政行为、完善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通过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按照《实施纲要》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并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建立健全跨区域重大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提审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根据审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的特点,分别为不同类型的法院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权限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抽查其他案件,并将评查结果与法官考核、晋级相结合。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违纪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实行分类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与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乱收费、拉赞助。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规设立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建立起完善的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财物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完善法院财务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四)认真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跑官要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收钱敛财;严禁参加赌博。广大法官要坚决执行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要抓紧制定《法官行为规范》。
  (五)进一步完善法院监察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积极探索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院监察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制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继续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纪律规范,制定《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惩戒法官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戒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七)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要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要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
  (八)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法院要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九)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特别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实施纲要》突出强调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提出: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人民法院腐败现象仍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惩治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纪律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特别是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法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对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袒护,坚决把少数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队伍。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根据具体情节,作到宽严相济,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承认和改正,并积极配合组织查清自己和他人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三)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对举报、控告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各级法院都要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要继续加大信访督办案件的力度,下级法院必须负责地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报告,绝不允许搪塞和拖延。

  五、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级法院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做好财政预算,努力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二)切实关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努力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安居乐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逐步建立、完善法官津贴制度,强化法官的职务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
  (三)积极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人民法院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保证金个人交纳和单位配套相结合的原则,必须认真考核、奖惩兑现。各级法院应当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并积极试行,促进法官“不必为”保障机制的形成,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六、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实施纲要》,必须加强领导,总揽全局,精心组织,真抓实干,采取有效措施,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落实《实施纲要》,必须加强领导。各级法院领导要把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和任务具体抓落实。要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实施纲要》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与时俱进。
  (二)落实《实施纲要》,必须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法院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抓好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发挥优势,尽职尽责、保质保量、按时按期地完成任务。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防止工作中相互推诿。要努力形成合力,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落实《实施纲要》,必须转变作风,把全部工作的立足点放到真抓实干上来。要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找准在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要建立工作检查制度,上级法院要检查下级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法院内部要检查各部门完成任务分解的情况,要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通过艰苦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尽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为”机制,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