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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时间:2024-05-18 15:3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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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认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可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章 重点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先进,并配套齐全,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清洁无污染;生产区的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地或饲料地,种牛场有青贮等配套设施;有资料档案管理、疫病诊断室及必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技术力量:种畜禽场场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配备具有与生产、繁育、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有专门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畜禽品种:必须是对全省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经省级以上审定并批准命名的培育品种(系)或地方两种、国外引入良种或配套系。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猪场
    1、品种(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300头以上;品系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500头以上。
  (二)种牛场
    1、肉牛(含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15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6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2个;每个品系加系数不少于40个,测定母禽数不少于1600只;
    2、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5000只以上(鹅500只以上)。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达50匹以上。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达500只以上(配套系600只以上)。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15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2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及经营管理
  一、种畜禽场应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制定有切实可行的选育计划和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根据选育要求建立核心群,按规定参加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种畜禽性能中心测定和场内测定,开展畜禽良种登记。
  二、品种来源清楚,良源丰富,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三、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鸡年更新率为100%;水禽年更新率50%以上;其他畜种年更新率保持15%以上。
  四、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继武国家标准有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五、出场种畜禽要有清楚的种畜禽畜场证明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家禽培育品种应提供产品的饲养管理指南。
  六、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技术资料: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专人保管。
  一、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监测、种猪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 
  二、种牛场要有母猪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种牛卡片、兽医防疫、种用公牛应有采精及精液品质,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三、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坚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应有剪毛量、净毛率测定,肉用佯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四、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蛋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肉鸡、肉鸭还应油料肉比、瘦肉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要纳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疫情监测计划,并有年度监测报告。
  四、场内设有病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种畜禽场应通过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属场由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省属场直接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定。省畜牧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书面材料初审合格场,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后的场,由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终审确定,授予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铭牌。

第十三条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应在三个月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另行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凡评定为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的场,将由省畜牧食品局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1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是指用于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签单、出证、放行等手续时加盖的各种印章。

  三、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审批专用章”,办理进境动植物及

其产品检疫审批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船检专用章”,办理进出中国口岸的国

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手续时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证书印章,用于签发各种检疫证书时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放行章”,办理检疫放行手续时使

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受理报检章”,在海关报关单、提货单

上加盖,供报检单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专用章”,办理其他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手续及签发有关凭单时使用。

  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上述业务印章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所×××章”。

  四、上述各类业务印章的直径为4.2cm,字体为粗线仿宋体。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联系刻制,印模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其中证书印章和检疫审批专用章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证书印章一枚。其它业务印章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数枚并编号,供各工作点使用。

  六、分支机构一般不配备证书印章。确有必要配备的,由其上级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发一枚证书印章。

  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订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

  八、各类业务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九、对盗窃、伪造、变造检疫业务印章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的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业主为市直预算单位、市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建设的各类政府主导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包括金融、信托等机构借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后执行。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方式

第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基建专户支付”二种方式。

第七条 项目业主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建设资金由上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他资金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业主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公司,其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管理。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支付程序

第九条 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支付项目资金的,其审核和支付程序如下:

(一)工程项目乙方(包括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方)根据合同的付款约定、工程量完成情况及监理部门意见,向甲方(业主)申请拨付工程款;

(二)业主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和项目监理等部门核实意见,向主管部门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后,业主应在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前七个工作日将真实完整的有效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资料报市国资委审核。

(四)财政部门及国资部门根据业主报送的有效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业主;

(五)业主根据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工程款从项目基建专户拨付到工程项目乙方。

第十条 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经本暂行规定第九条(1-4点)审核后,支付程序按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付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应如实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二)申请第一笔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材料设备采购及劳务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支付,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对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未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或提供虚假资料,违规拨付资金,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