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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时间:2024-07-24 23:3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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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市政府[1997]第32号令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创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一定额度的资金,建立市境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作为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基金和支持为承包工程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保函基金用于开具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第四条 境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以低于同期贷款利率水平有偿使用。其中预付款保函应由使用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使用境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其使用项目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鼓励通过承包工程带动成套设备出口。凡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或设计咨询带动我市生产的成套设备出口的单位,可按不超过出口设备值1-5%的比例提取佣金或中介费。
第七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公司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可按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实际收汇额或财税部门认定的利润指标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经商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列入成本。
第八条 企业因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所得的实物收入,可按当地实价折算成外汇,也可按同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入企业效益指标。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国内外各界人士所提供的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和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的有效信息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给付信息费。
第十一条 对本职工作以外提供有效信息者,由信息使用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信息费:
(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或设计咨询项目信息的,按合同额的0.3%至0.5支付。
(二)提供劳务合作项目信息的,按中方投资额的0.5%至1%支付;
(三)提供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项目信息的,按中方投资额的0.5%至1%支付。
第十二条 单位所得的信息费,主要用于奖励提供信息有功人员,其余部分作为单位外经费用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费须由受益单位向市外经贸委申报,经市外经贸委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 对提供劳务合作信息的个人,按出国劳务人员条件,优先安排其本人或亲属一人出国执行劳务,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市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为境外承包工程提供成套设备、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优先退税政策外,市政府每年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实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承包责任制。具体承包办法由有经营权的公司自行制定;境外企业的承包办法由主办单位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暂行办法》(沈政发〔1990〕91号)即行废止。



1997年11月6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继歌舞厅、音乐茶座之后,一种新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卡拉OK”又在一些城市兴起。“卡拉OK”是主要利用大功率激光立体声唱机,大屏幕录像播放设备和声音赋色装置,为消费者点歌演唱而伴奏的娱乐形式。这种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演唱技巧和艺术修养,造就业余演
唱人才,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障“卡拉OK”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核批准,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转让
经营权。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无照经营的卡拉OK厅。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开办的卡拉OK厅的场地、设备(灯光、音响、录音录像播放装置)、人员配备、经营方案、治安措施,核定入场人数,建立健全票务及财经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批,合理布点,坚决杜绝一哄而起,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经营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不准在卡拉OK厅演唱、播放反动、淫秽、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不准使
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四、进入卡拉OK厅的顾客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次点歌演唱。演唱时要文明大方,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严禁起哄闹事,扰乱卡拉OK厅的正常秩序。
五、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的规定精神,“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鉴于目前各地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基本相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卡拉OK厅送审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
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卡拉OK”娱乐活动要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强化经常性的稽查管理,使卡拉OK厅的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对卡拉OK厅的经营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者要积极引导,通过办培训班、举办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和演唱技巧。努力使经营者、消费者自觉追求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
娱乐市场。



1990年4月30日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 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现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五、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六、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十、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十一、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将在旅行社业内试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和逐步开放。

  十二、违反此通知规定的,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请各地各旅行社认真按照此通知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及时报告意见、建议和重要情况,我局将适时进行总结并制定、修订规章或规范,以保证此项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本网站,合同范本页面有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