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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1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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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3]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市场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和软件招标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54号,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的主要设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请各项目单位根据《技术方案》,从长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提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初步建设方案,并提出统一招标的设备清单,经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采购的主要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二、信息系统招标步骤和要求是:

(一)我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软件和系统集成承包商,确定入围单位。

(二)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入围单位中组织邀请招标,确定项目的软件和系统集成商中标单位,也可由几个省(区、市)进行联合招标。中标单位编制市场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提出主要设备清单,由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

(三)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的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集中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和信息系统中标单位组织验收。

(四)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组织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和系统集成商招标之前,要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报我委审核。我委在两周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中标单位为系统设计的技术方案要报我委,由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我委将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送信息的统一编码、信息系统数据传输技术接口规范及信息系统招标文件范本,供地方在组织招标及方案设计时参考。

三、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投资计划》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保证两大系统建成后能够及时发布、报送信息和对入市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不得克扣和截留建设资金。

四、关于国债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挪用国债资金或未按批准的技术方案实施、擅自减少建设内容等现象,将立即停止该省(区、市)项目的实施,并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根据《投资计划》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有关问题,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统一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将本省(区、市)项目单位需要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审核汇总后报我委。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1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设备的招标采购。关于信息系统,12月4日开标选择软件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2004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完成信息系统编码和数据传输接口规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3月份完成全部项目的信息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商的招标。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5月份完成信息系统主要硬件设备招标采购。2004年8月完成全部项目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集成和调试,2004年底全部竣工验收。

八、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进行验收,并负责整个信息系统的全面验收。

九、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前的信息报送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成之前,要建立临时报送制度,建立起信息报送、反馈、发布的基本框架。请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敦促有关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信息。

十、确保检验检测系统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转。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保证系统正常运转负有监督责任。批发市场要落实经费来源,保证检验检测系统正常运转。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给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与当地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合作,为社会提供服务,力争成为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含计算机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销售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备案、登记。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受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两份及电子文本;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1份;

  (七)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1份。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的,不须提交(一)、(六)、(七)项和标准电子文本。

  第七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我市标准备案管辖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或申请人按照审查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受理机构在核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对产品标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产品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所规范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四)是否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要求,产品名称是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技术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齐全,检验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否科学合理,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六)实施强制性认证认可管理的产品,企业标准是否符合准入要求。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

  Q/□□ □□ □□□□

  

  企业标准编号示例:Q/ABC1-2006表示ABC公司2006年发布的该公司第一个企业产品标准。

  第十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号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 □□□□-□□□□

  

  备案登记机关代号:市质监局(440300);受理机构(440301)。

  备案登记编号示例:440300X8888-2006表示深圳市质监局备案的第8888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类别为食品。

  第十一条 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其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受理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1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登记工作。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标准备案为两个工作日、标准登记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受理单位应当在标准封面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及骑缝章,并标注备案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依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修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书面提出修改单及相关材料,送受理备案单位备案确认(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

  第十四条 对需废止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企业应及时向受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一)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对产品的备案登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其条款,视为无效标准或无效标准条款。

  第十七条 企业在登记备案中要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变化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或修订。

  获准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必须严格按此组织生产和检验。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执行标准复审,或其产品执行标准经技术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市质监局有权依法取消其标准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标准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