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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3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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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六部委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经济手段。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务之急是尽快把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建立起来。粮
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新事,是党和政府对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抓好《粮食风
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落实,做到用途明确、范围清楚、资金到位,尽快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真正建立起来;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县、乡、村干部,真正明白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国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使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地(市)、县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第四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以上用途确定。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第五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5。中央补助的资金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资金;地方自筹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
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及其它预算资金。具体到各地区的资金配备比例,地方筹资渠道,不搞一刀切,以达到需要的资金规模为标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用途初步确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国务院审定。国务院根据各地初步确定的规模和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确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地实际筹措资金总额不得
少于最低规模,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缺额部分全部由地方自筹。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如地方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以财政部为主,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计
委(计经委)、物价局(委)、经贸委(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厅(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九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在此前提下,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
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
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地方掌握的粮食,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由中央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落实好对吃返销粮地区农民的补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真正把补助落实到应补助的农民。
补助对象是:真正从事种粮而又是吃返销粮的农民。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收入较高地区的农民,不给补助。
补助标准是:对吃返销粮的农民,补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省级政府应将给农民的补助款及时拨付到应补贴的县,钱给县里,责任也给县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补助款。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离,企业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一律按此意见执行。



199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肖永福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肖永福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批复

195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刑字第465号报告收悉。我们基本上同意报告中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对肖永福可不认为犯奸淫幼女罪,但应撤销原审驳回起诉的判决,改判肖永福无罪。另外对肖永福本人给以批评教育。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57)刑字第46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抗议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肖永福强奸幼女罪不能成立,驳回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一案。在我院审理中,对被告肖永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呢ⅶ还是一般违法行为ⅶ意见分歧较大,故现将此案情况及两种处理意见报告于下:
被告肖永福,男,现年31岁,汉族,原籍四川,旧军人出身,无前科,现在新疆军区司令部当锅炉工人。
原审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肖永福于1951年在乌鲁木齐市新盛泉澡塘工作期间,认识了幼女周××(当时11岁),因女方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被告常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双方发生了好感,于1954年1月征得女方母亲同意而订婚。订婚后双方于同年五、六月间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当时周××年仅14岁。后女方家长让被告搬进其家里居住。被告即经常同女方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于1955年5月和1957年1月先后生了两个孩子。原审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肖永福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不能负刑事责任。并以此驳回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认为,原审对本案认定处理上有错误,依法抗议到院。
经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所认定事实属实,但对被告肖永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奸幼女是一种极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危害下一代的成长,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肖永福第一次奸淫周××时,女方系年仅13周岁(将达14岁)之幼女(虚龄15岁),以其生理发育及社会知识,不可能对两性关系及婚姻家庭有正确的认识,而被告利用了双方已订婚的非法定关系及女方无认识的实际情况下,奸淫了女方。这种行为在被告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在客观上侵犯了幼女性的不可侵犯性,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女方连续怀孕、生产,影响了女方身心健康的正常发育,违反了国家保护幼女(少女)的政策。因此,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其次,被告与女方虽有订婚关系,但订婚并非结婚所必要的法律手续,且订婚时,女方并未达婚龄,因此这种订婚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更不能因有此种关系而否定被告的犯罪行为。第三,至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现在还同居在一起,女方表示到达婚龄后愿与被告结婚;被告现在还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等情况,所有这些只能作为量刑处理时的参考,不能作为定罪之依据。根据以上理由,认为被告肖永福之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量刑处理,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处以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肖永福与周××发生关系时,女方已15虚岁,其身体发育亦较成熟,而且发生关系是在双方订婚以后并取得周的同意后发生的。第二,据卷宗材料来看,周××在与被告订婚前,即以通信方式与被告谈恋爱,可见其对两性及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不理解。第三,此案发生距今已3年,女方现已18虚岁,且表示愿和被告结婚,因此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理由认为,对本案不能机械地以奸淫幼女论处。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之抗议应予驳回。
本案情况及两种处理意见,如上所述,请速予批示。
1957年5月20日


诈骗行为社会面面观

王政


记得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提到:在这种社会里,一小撮人掠夺人民,侮辱人民。在这种社会里,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丧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不挨俄,使自己和亲人吃饱肚子,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都行。因而,“富人和骗子是一枚奖章的两面”、“是资本主义豢养的两种寄生虫”。如今,经济已经全球化,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是如当年马克思所攻击和批判的“骗子社会”那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学习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因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所引发的社会诚信问题也确实是让人担忧。作为法律科学的社会工作者,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做些防止社会欺骗事件发生的工作。本文正是基于对相关诈骗行为的研究分析来与大家共同分享有关诈骗方面的知识的,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有关预防诈骗理论和实践上的一定收益。

一、关于诈骗手段之面面观
(一)利用公司形式进行诈骗。大家都非常清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而且对股东而言,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又是财团法人,往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相当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所以,对诈骗分子而言,打着公司的幌子去行骗一般比较容易得手。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信息咨询公司、外贸服务公司、物资公司、中介公司、甚至高科技公司等各类经营范围的公司中,骗子公司可以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骗取金融信贷资金的巨骗无一不是以公司(甚至是“知名公司”、“跨国公司”)为载体所进行的。
(二)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和手机短信进行诈骗。任何一项产品或服务,如果希望迅速得到市场或公众的认知或认可,借助网络、报刊或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力量可以说是一条捷径。骗子也正是利用了社会普通公众对大众传媒信息的信任,通过形形色色的广告引诱人们上当的,堪称“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目前,尤其是关于网络“邮购”、“函购”、“预购”的诈骗术非常的普遍,以致人们对网络等媒体信息产生了普遍的不信任感。
(三)利用人们对金融知识的无知和欠缺进行诈骗。近年来,所发生的大量融资诈骗、保险诈骗、外汇诈骗、证券诈骗等金融诈骗形式都是针对人们一般对各类金融票据(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境外融资、外汇管理和保险等知识和法规所了解不深的事实由精通此方面业务的骗子所策划实施的。此类诈骗行为一旦得逞,给国家、企业或个人所造成的损失额往往非常巨大。
(四)通过捞取“政治资本”进行诈骗。此种骗术一般为所谓的“改革家”、“社会能人”、“先进人物”等所采用,实施此类骗术通常需要骗子们“虑谋长远”。通常的手法是:他们用诈骗得来的钱财去贿赂政府官员或假惺惺为社会进行公益募捐,为自己买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某某会长”等各类“头衔”作为“政治资本”,然后再以此作掩护,四处进行招摇撞骗。此类骗子往往八面玲珑,背后根基深厚,不容易被发现和识破,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更是难上加难。
(五)利用或冒充“外商”、“华侨”、“港商”等进行诈骗。改革开放后,各类外国的事情可以说让国人们大开眼界,各类外国公司、外商也纷至沓来。在不少国人眼中,外国人就是上帝、就是大款,外国的月亮都比中国的圆,其崇洋媚外心态可以说已到达了极至。不少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部分国人这种崇洋媚外的心理去实施诈骗的,他们与境外诈骗分子相互勾结或直接冒充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外商、华侨、港台商人等打着“项目考察”、“贸易洽谈”、“投资引进”、“招商”、“人才或劳务输出”等幌子实施诈骗,骗取国家或国人的财富。
(六)利用和冒充“名人”、“高干”、“富商”等进行诈骗。普通人对“名人”、“权贵”、“富商”等都具有一种崇拜的心理。但是这种崇拜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变成了盲目的崇拜,就很容易上当受骗。不少骗子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通过直接化装成或冒充“名人”、“高干”、“富商”或他们亲属的形式进行诈骗。有的人甚至敢冒充国家重要领导人进行诈骗。
(七)利用婚姻形式进行诈骗。婚姻是男人和女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结合,是人类文明的一种体现,本来应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然后,对骗子而言,是不惧怕践踏神圣的,各类形形色色的婚姻中有一部分就是骗子们拿手的“骗财骗色”的演义行为。所以,合法的婚姻也可能是一口美丽的“陷阱”。
(八)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热心公益的心态进行诈骗。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人都是有良知的,有良知的人一般都会同情弱者,喜欢做些捐赠、救助等类的公益事业。然而,骗子一般是缺乏良知的,他们会利用人们的良知和善行去进行诈骗。一方面为了骗得人们的同情心,他们会在普通人面前表现得非常可怜、形如乞丐,另一方面他们的内心却极其的贪婪,不择手段地施展骗术攫取财富。这就是我们这个奇妙的世界,有时“好心未必能得到好报”!
当然,社会之大,骗术之深之高,非吾辈凡夫俗子所能尽探。以上所列举之诈骗手段,不过是些诈骗常规招法罢了。

二、关于骗子脸谱之面面观
欺骗与反欺骗无疑是一场打不完的智力战争,要防止被欺骗,就必须学会识别骗子的脸谱。古语云:“听其言,观其行”,尽可知其性矣。尽管骗子的脸上不会直接写上“骗子”二字,但是骗子的一些基本特征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般而言,骗子共有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着一张较为讨人喜欢的脸,一般有着较高的智力。愚笨和丑陋之人一般是骗不了他人的。
(二)能言善变,巧舌如簧。骗子为了防止自己的骗术被人戳穿,一般都采取主动进攻的方式,他们善于发现自己骗术中的一些漏洞,并及时作出应变和调整,最终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将你侃晕。
(三)见多识广,老练沉着。对职业惯骗而言,知识面不可谓不渊博。他们“上谈天文,下侃八卦;什么总统轶事、土特产品、名菜佳肴、风土人情、电影明星、体坛健将也是信口说来”。从事融资领域的骗子,一般对经济学、运筹学、金融股市、期货外汇、法律等都有独到的研究。
(四)善于奉承拍马、投其所好。诈骗实际上是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一场心理战,骗子有一套独特“诈骗心理学”。他们能抓住对方喜爱什么,忌讳什么;需要什么,讨厌什么,然后尽量投其所好,避其所恶,使被害人警戒之心荡然无存。
(五)善于伪装借势。骗子一般有多套身份,根据需要他们可随时变换自己的形象和角色。对“教授、专家、外商、高干、名人、富翁(婆)”等角色,他们无不表演得淋漓尽致。尤其是集团诈骗或团伙诈骗,中间还有不少职业骗子从中作陪衬(俗称“托儿”),使得整个骗局天衣无缝。
(六)善于把握诈骗时机。骗子也喜欢研究《孙子兵法》,非常懂得“欲取先予”、“阴阳之变”、“动静之理”。在时机或条件不成熟时,他们一般是“藏迹潜行”,表现得非常谨慎小心。可一旦时机成熟,他们的动作往往异常迅速,决不放过半点机会,可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该出手时就出手”。等被发觉,他们很可能已逃之夭夭。
(七)善于物色被骗目标或对象。骗子并不是每个人的东西都敢骗的,他们非常注重“调查研究”被骗目标或对象的基本情况,可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许多骗子还非常注意研究面相术和骨相学(其间也不乏一定经验科学成分),他们通过对人面相、骨相的研究往往就知人的愚鲁、贫富、性情、喜好等特征,就可判断出对方是否属于容易上当受骗之人。
(八)善于寻求“保护伞”和“替罪者”。骗子诈骗并非不计后果,他们也想使自己的骗术不被戳穿,不希望自己因行骗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凡巨骗或惯骗,都非常注重自己关系网络的编织。他们会通过骗取的钱财贿赂官僚权贵或买取政治资本,一旦诈骗失手,也好有人出面“保护”、“说情”或“开脱罪责”。另骗子也擅长运用贿赂或小恩小惠的手法为自己的诈骗行为寻找替罪者,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替罪者”也属于受骗者。
以上为骗子之基本画像,可能朦胧模糊。但大家只要掌握其基本轮廓,就会最大可能地提高自己的警觉性而不致轻易受骗。

三、关于被骗对象脸谱之面面观。
俗话说得好:“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有些人为什么会成为骗子的受害者,是因为他们也有一张与别人不一样的脸谱(指性格方面的弱点)。其不一样之处表现在:
(一)“贪财好利”型。记得西方有个叫沃尔默的人说过这样的话:一个诚实人不允许也不愿意自己成为任何阴谋计划的一方以图成为爆发户。一个人心中往往怀有侵占别人财物的想法,才能成为一个十全十美的受害者。中国有句成语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要知道,你想发别人的财,别人也正想发你的财,“不义之财”不可取啊!所以贪财型的人一般是骗子最喜欢物色的诈骗对象。
(二)“愚鲁虚荣”型。一个人的虚荣心会让人变得愚蠢不堪。喜欢攀龙附凤、倚附权贵也往往是人们一种虚荣心的体现。而人的内心一旦被这种虚荣心态所占据,就会生活在一种幻觉之中,就不容易认识到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就听不尽善意的规劝和警示。自然,骗子的骗术和谎言是最能迎合一个人虚荣心的需求了。在许多婚姻诈骗案中,许多骗子只所以得逞,与许多年轻女性存在很强的虚荣心态是不可分的。
(三)“疏忽轻信”型。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一个缺乏责任心和警戒心的人自然是骗子理想的人选。做任何事情,只要有一颗责任心,就必然会多一份小心,遇事必然会多动脑筋,不会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或难以兑现的许诺。当然,是否小心谨慎或小心谨慎的程度怎样是与一个人的生活阅历紧密联系的,即使再小心的人也难免会因智力和社会经验之不足而致上当受骗的。但是社会生活给我们的教训是:“多一些谨慎、少一点疏忽;多考虑点为什么、少考虑些所可能获取的利益”是我们减少受骗机会的关键招法。
(四)“多疑和自负”型。多疑的人一般不容易上当,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多疑的人在其疑虑被打消后往往更容易轻信,所以许多骗子正是掌握了某些人多疑的性格,通过实施骗术或给予小利不断引其上钩的。另外,自负的人往往认为自己聪明、智商高(能够识破别人的骗术)而不肯听取别人的规劝反而更容易上当受骗。
当然,人性格中存在一些弱点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上当受骗,只不过容易被诈骗分子利用罢了。因为诈骗与反诈骗毕竟是一场智力游戏,这种游戏有时是不讲规则的。诈骗分子不仅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诈骗,而有些也会利用人性的一些优点进行诈骗,如利用人们善良、富有同情心等优点进行诈骗。所以我们对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要分析其受害的原因,不应过分对其进行谴责。

总之,社会诈骗行为之所以猖獗不断,其产生原因是多方位的。其中有法制不健全、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等社会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部门不依法办案、放纵诈骗分子、政府部门存在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对预防或打击诈骗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的中观原因,还有诈骗行为受害者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如不懂法、不知法、经验不足和自我防护意识差等)而轻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等微观方面的原因。所以预防诈骗行为发生,必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抓干部党风廉正建设,抓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抓完善社会各单位规章制度和提高人员素质建设,抓每个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准提升和法律意识培育建设等。但是要实现这一切,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不断研究诈骗、认识诈骗,防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笔者管窥之见,仅望此文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即足矣!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