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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3:4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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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28日  财税[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税政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职能。为了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地方财政部门税政机构在坚持依法治税、参与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加强收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的税政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总结的实践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税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财政部门是制定财税政策、主管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从财政活动的过程看,先有收,后有支,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收入活动是财政收支全过程的开始阶段,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没有完善的收入制度作保证,财政支出就无从谈起,财政职能也无法实现。以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监督和促进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政工作,是整个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一样,不仅要管理支出,也要管理收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当地有多少可供政府汲取的税源,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税源如何变化,都是地方财政必须把握的重要情况。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都会对经济和财政收入产生影响,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税制改革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地方在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认真研究、反映相关政策对当地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目前税政管理权大多集中在中央,但也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还会进一步扩大,行使好地方的管理权限,因地制宜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财政增收,是地方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上述工作任务都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税政职责,切实做好税政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税制改革工作。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的调查、研究和制定工作,及时反映本地区的情况和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税收制度和政策更加符合实际。
  (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会同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有效地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税收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提出政策调整意见、建议。
  (三)行使赋予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对大部分税种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将会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研究、分析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对当地财政经济的影响,使地方税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重点研究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收支的影响,不断提高收入管理的质量,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
  (五)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税政机构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加强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纠正、制止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行为,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
  (六)做好税源普查、调查工作。负责本地区税源普查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源调查方案、企业选择、报表设计等工作,加强税源普查和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运用调查数据,为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制定服务;为全面、准确掌握税源和收入能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实力服务。
  (七)从事(或参与)地方税务经费管理。税政机构与税务部门工作联系密切、熟悉税收征管情况。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由税政机构管理(或参与管理)地方税务经费,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八)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对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税政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多、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较大,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税政工作,加强对税政工作的领导,对税政工作多压担子、多提要求,并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加强学习
  税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从事税政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税收政策的制定不是来自政策制定者的主观意志,而是来自于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来自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从事税政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四)坚持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在财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地方税政机构要自觉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地方税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海关、专员办等部门的联系、协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河北、辽宁、贵州、四川、安徽、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云南、甘肃省分行,新疆自治区分行:
成都市分行(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银行信息网络第八届年会牵头行)1990年9月12日《关于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总行原则同意报告所提出的试行方案,从1990年12月1日起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并同意
25个大中城市行的50个储蓄所(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附后)。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核算手续》下发给有关行试行。
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将向携带大额款项外出经商、旅游、异地采购的客户提供一种存汇结合的新型服务,是符合总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三年规划精神的。希望各试办行要加强领导,加强联系,通力协作,积极稳妥安全地把试点工作搞好。
这项新业务是1989年信息网络第七届年会(长春市分行为牵头行)提出的,第八届年会(成都市分行为牵头行)继续完成了有关筹备工作,届时将于今年11月上旬在成都市举行的网络年会上宣布开通。网络行这种交流信息和办实事相结合,勇于拓宽新业务的精神和方式是值得倡
导的。经协商,异地储蓄卡的具体业务由网络办,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成都市分行负责处理,各行筹资部门,财会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新业务办好。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方便个人外出经商、旅行及异地采购,特在国内部分城市建设银行指定储蓄所之间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是存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由该储蓄所签发给存款人持往异地指定储蓄所一次支取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 储蓄卡面额固定,分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四种。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储蓄卡只限个人使用。凡需使用储蓄卡者,须到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申请办理,并交付手续费。储蓄卡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总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交付10元手续费。
第五条 储蓄卡有效期为壹个月,到期日以次月对日为准,次月无对日的,以月末为准,如遇储蓄所例假不对外办公的到期日顺延。逾期的储蓄卡兑付银行储蓄所不予受理,只能到签发银行储蓄所办理退款。
第六条 储蓄卡必须加盖有储蓄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在储蓄卡有效期内,存款人可持储蓄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异地的指定储蓄所取款,他人代取的须同时提供代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未兑付的储蓄卡,存款人可在有效期满后持储蓄卡向签发所申请退款,但不退手续费。
第九条 储蓄卡一律记名,可以挂失。存款人对储蓄卡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应立即向签发所或兑付所申请挂失。如在银行受理挂失之前,款项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储蓄卡一经挂失,办理挂失储蓄所按票面金额1‰收取挂失手续费(另收挂失电报费)。挂失
储蓄卡在有效期满后,确实未被支取,储户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储蓄卡不得代替现金流通,不得转让,严禁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行补充或修订。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核算手续
一、储蓄所会计帐户的设置
1、在“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增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核算办理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业务发生的收、付款项,签发行储蓄所按储户设明细帐户,收款时记收方,结清储蓄卡和办理退款时记付方。
2、以“616营业支出”科目的“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结清储蓄卡和办理退款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3、在“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设“储蓄卡待清算户”,核算储蓄卡兑付时垫付的本金和利息。
4、以“615营业收入”科目的“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办理储蓄卡时发生的手续费收入。
5、以“609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待交邮电费收入户”,核算办理储蓄卡时发生的邮电费收入。
6、在“076有价单证”表外科目增设“未发行储蓄卡”分户帐,按面额立户,领回时记收方,签发时记付方。
7、设立“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和“储蓄卡兑付登记簿”、“储蓄卡挂失登记簿”,分别详细登记储蓄卡签发和销户情况、兑付情况及挂失、退款情况。
二、储蓄卡利息的处理
储蓄卡帐户利息结付,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1、储户在兑付行已取款的,由兑付行结计并垫付;
2、凡未兑付退款的,由签发行清户时结计。
三、兑付行办理储蓄卡垫付的本金和利息,通过“531联行往帐”(或“551省辖往帐”)科目划转原签发所的管辖行进行清算。
四、凭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储蓄卡一式四联(附式二)。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分户帐;第二联为签发所结清储蓄卡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作兑付所管辖行联行记帐凭证附件;第四联作分户帐卡,为签发所清算资金时核对的依据。
2、储蓄卡属于有价单证,其领用、保管、注销等手续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3、办理储蓄卡必须加盖储蓄卡专用章和复核员、经办员名章。并要按章、证分管的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储蓄卡签发核算手续
1、凡是办理储蓄卡的储户,要填写使用异地储蓄卡申请书(附式一),储户在申请书上要详细填写姓名、前往地点、购卡金额、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等项内容。
2、签发所严格审验申请人填写的使用储蓄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证件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签发储蓄卡手续。
3、签发储蓄卡时,必须详细填写购卡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兑付所和签发所的管理行行名、联行行号及储蓄所名称。储蓄卡签发日期必须用大写。
(1)交现金办理储蓄卡时,储户将填写的使用储蓄卡申请书连同现金和居民身份证交记帐员,记帐员审验身份证、点清现金后签开储蓄卡,盖上名章并交复核员。复核员根据申请书上填写金额收点现金,审核签开的储蓄卡无误 后,盖上名章,在申请书上加盖“收讫”戳记,并在储
蓄卡第二联、第三联正面左侧用红色印泥加盖清晰的储蓄卡专用章,将第一联于营业终了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二、三、四联交记帐员核对印章齐全后,第二、三联储蓄卡交储户持往异地支款,第四联由记帐员留作分户帐卡,储蓄卡申请书做为“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收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2)在原储蓄所有存款的储户办理储蓄卡时,应先办理原有存款支付手续,储户按同样金额填写使用储蓄卡申请书交记帐员,记帐员再签开储蓄卡。取款凭条(单)代付方记帐凭证,其他核算手续按上项(1)办理。会计分录:
付:××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收: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4、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记帐员填写二联储蓄卡收费清单(附式九),一联给储户做为收据,另一联做为“615营业收入”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615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户
5、记帐员按签发的储蓄卡面额填制076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付:076有价单证--未发行异地储蓄卡户
6、签发所对签发的储蓄卡要逐笔登记“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三),详细记载签发日期及金额、购卡人姓名、前往地点、储蓄卡号码、经办人姓名、兑付行行名和所名。
7、签发储蓄卡必须套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即作废,另行签发。把作废的第二联号码剪下贴在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上。储蓄卡各联加盖“作废”戳记,按《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异地储蓄卡兑付的核算手续
1、兑付储蓄所记帐员在收到储蓄卡时,要认真审查:
(1)第二联、第三联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不予办理兑付。
(2)储蓄卡是否属于本所兑付,取款人证件、姓名与储蓄卡签发姓名、证件号码是否完全相符,音同字不同不予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应同时查验代取人居民身份证。
(3)储蓄卡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涂改、刀挖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
(4)储蓄卡专用章是否真实,票面是否有暗记,有无假冒现象。
(5)在兑付储蓄卡时,要查明该储蓄卡是否已挂失,以保证款项安全。
(6)由于储户保管不善致使储蓄卡破损,只能到签发储蓄所申请退款。
2、审查取款人在储蓄卡第二联的背书栏目填写是否正确、齐全,无误后结计利息。
3、计息时,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定,每月按30天计算,实行算头不算尾,从签发储蓄卡之日起息,支取前一日止息。兑付日期、实存天数、利率、应付利息和本息合计填写在储蓄卡第二联、第三联有关栏内,登记“异地储蓄卡兑付登记簿”(附式四),并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与
储蓄卡一并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
4、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储蓄卡正面右侧加盖业务公章、“付讫”戳记和名章,一联利息清单贴在储蓄卡第二联背面,将本息现金和另一联利息清单交记帐员,储蓄卡留待营业终了凭以结帐。记帐员核对无误后,现金和利息清单交取款人。
5、营业终了后将当日所兑讫的储蓄卡汇总本息金额填制汇总凭证,记入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储蓄所兑付时会计分录:
付:610应收及暂付款--储蓄卡待清算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同时,兑付储蓄所填制641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摘要栏内摘记签发行、所名称),一联自留记帐,另一联盖业务公章后附储蓄卡第二、三联划转管辖行(凭证先送管辖行事后监督部门),另填制一联“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收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641内部往来--××往来户
收:610应收及暂付款--储蓄卡待清算户
事后监督部门接到储蓄所交来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后,严格审查其内容,所附凭证张数、印章及兑付本息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储蓄卡上标明的签发所的管辖行(办理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名称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向签发行收回垫付资金,储蓄卡第二联
随同联行凭证寄往签发行,第三联作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付:531联行往帐--××行往帐户
(或551省辖往帐)
收:641内部往来--储蓄所户
七、异地储蓄卡资金的清算
1、签发行会计部门收到兑付行寄来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及第二联储蓄卡,经审验单据无误后,填制641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连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自留记帐;另一联连同第二联储蓄卡送交本行储蓄事后监督部门。会计分录:
付:641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收:533联行来帐--×××行来帐户
(或:553省辖来帐)
2、事后监督部门收到会计部门转来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联储蓄卡后,严格审查是否本行所(柜)签发的储蓄卡,并与第一联副本帐核对,划来本金、利息是否正确,无误后转交储蓄所结清发出储蓄卡。储蓄所抽出第四联与划回第二联核对相符,加盖“结清”戳记,办理转帐。根据当
日结清的储蓄卡汇总利息金额,填制“616营业支出”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641内部往来--××往来户
同时在储蓄卡开销户登记薄上填明销帐日期。
如审查单据发现有误,由签发储蓄所先行记帐,并向对方查明处理。
营业终了后将储蓄卡第二、四联送交事后监督部门结清储蓄卡第一联付本帐。储蓄卡第一、二、四联随当日凭证一并装订。
3、收到兑付行误划来非本行发出储蓄卡时,收受行应立即另填制联行划付款凭证注明原因,将误划来储蓄卡划回兑付行,储蓄卡第二联随同寄回,不能将原联行划款凭证原件退回。
八、退款、挂失处理手续
(一)退款处理手续
没有兑付的储蓄卡要求退款时,应由储户在有效期满后向签发所提交第二、三联储蓄卡,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签发所对交回储蓄卡要严格审核,并抽出储蓄卡第四联核对相符后办理退款手续。由储蓄员填写二联退款通知书(附式五),在储蓄卡上标明“未用退回”字样,在退款通
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联做为退款通知给储户,另一联由储户签收做付方记帐凭证,凡退现金的还应由储户在退款通知书上签明“收到现金”字样并签,章,储蓄卡第二、三联做为付方记帐凭证附件,第四联分户帐卡加盖“结清”戳记。同时按实存天数结计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办理清
户付款手续。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清户时销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注明退款原因。营业终了把储蓄卡第二、三、四联连同退款通知书交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部门结清付本帐,并将各联储蓄卡随当日凭证装订。
(二)挂失处理手续
持卡人如将储蓄卡遗失,应即到签发所或兑付所请求办理挂失(不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挂失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购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储蓄卡签发日期、金额、号码、地址及签发所、兑付所详细名称,同时填写一式三联储蓄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六),具体处理
手续如下:
1、在兑付所申请挂失处理手续
(1)兑付所收到储户填写“储蓄卡挂失申请书”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本所兑付的储蓄卡,在本所是否已兑付,经查实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凭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附式七),凭第二联拍发电报通知签发所,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给储户,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由储
蓄所专夹保管,凭以控制款项止付,同时收取储户挂失手续费和电报费(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615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户
收:609应付及暂收款--待交邮电费收入户
(2)兑付所负责拍发电报通知签发所(按储蓄卡挂失电报格式拍发电报)。兑付所接受挂失后,即承担止付责任,要制定控制止付的措施,防止发生误兑付事故。签发所接到兑付所发来挂失通知,要根据通知的挂失内容、姓名、金额等抽出原储蓄卡第四联核实后,连同电报专夹保管
,标明“挂失止付”字样,同时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
(3)兑付所待储蓄卡有效期(壹个月)满后,查明此款确未支付,填制二联未付款通知单(附式八),一联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随当日凭证装订,并销记挂失登记簿,另一联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寄往签发所凭以办理退款。签发所接到兑付所通知单即通知储户持储蓄卡挂失申请书第三
联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来所办理领款手续。同时,储蓄员填写二联退款通知书和利息清单办理退款清户 手续。一联退款通知书给储户;另一联退款通知书由储户签收后做付方记帐凭证办理退款手续。(挂失申请书第二、三联、兑付所的未付款通知联做附件)。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同时销记储蓄卡开销登记薄,并注明“×年×月×日储蓄卡丢失,款项退回”。
2、在签发所申请挂失处理手续
签发所收到储户填写的“储蓄卡挂失申请书”时,暂不办理挂失,待查明二个问题后方可受理。一是要查明此卡是否本行所(柜)签发,此款是否已注销。二是及时向兑付所拍发电报查清挂失储蓄卡在兑付所是否已兑付。待接到兑付所电报后,查明确实没有兑付,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第一联登记挂失登记簿,同时作拍发电报依据,第二联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给储户,同时抽出储蓄卡第四联连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专夹保管,凭以控制止付,并收取储户挂失手续费和查询、查复的电报费。
兑付所接到签发所电报挂失后,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将电报挂失通知专夹保管,标明“挂失止付”字样,凭以控制止付,兑付所待储蓄卡有效期满后,挂失储蓄卡确未支付,即通知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其处理手续比照1、(3)项规定办理(挂失申请书第一、三联和未付款通知
联作退款凭证附件)。
储户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其中一联的,视同两联全部遗失,按前述办法挂失,另一联由签发所收回作记帐凭证附件。
若在储蓄卡有效期满后申请挂失,只能到签发储蓄所办理。
九、储蓄卡在联行划付报给签发行的邮寄过程中,如被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处理手续:
1、已兑付储蓄卡在联行划付报给签发行的邮寄过程中, 如被丢失要取得邮局出具的丢失证明信。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2、对丢失的储蓄卡兑付行凭有关部门出具丢失或损坏原因证明,把留存的第三联储蓄卡复印后,标明“补制”字样,寄往签发行代兑付储蓄卡第二联作为原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付方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一份作附件,随同寄往签发行。
十、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查询查复书不得由储户自带。
十一、如取款人遗失了居民身份证,应向签发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同时出示工作证、离退休证、户口簿等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附书面情况说明,经签发所严格审验认可后即办理退款。
十二、若发生遗失储蓄卡专用章、储蓄卡凭证的事故,应于当日通知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行、所注意防范,并由其市分行(中心支行)及时向各行发出书面的“遗失通知书”,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行行名、所名,遗失的时间,专用章编号,储蓄卡份数、面额、号码等。如因未及时
通知而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章、凭证的行承担责任。
十三、若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储蓄所和其管辖行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联行行号发生变更,应由其市分行(中心支行)及时行文通知各开办行,并报总行筹资部备案。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使用异地储蓄卡申请书
科目(收)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 金 额 │
│姓名:────── 前往地址:───── ├─┬─┬─┬─┬─┬─┬─┬─┬─┤
│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代
├─────────┬────────────┴─┴─┴─┴─┴─┴─┴─┴─┴─┤收
│伍佰元面额 张│ │方
├─────────┤本人自愿使用异地储蓄卡,保证遵守银行的章则制度 │记
│壹仟元面额 张│及使用异地储蓄 卡的有关规定敬希批准. │帐
├─────────┤ │凭
│伍仟元面额 张│ │证
├─────────┤ 申请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壹万元面额 张│ 单位或地址:──── │
├─────────┴──────────────────────────────┤
│ 用途: 备注: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一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作
│ │签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发
│ │行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事
│ │后
│ │监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督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副
│ │本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分
└────────────────────────────────────┘户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二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签
│ │: 发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兑储
│ │付蓄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后所
│ │随结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联清
│ │行时
│ │报作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单付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寄出
│ │签传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发票
└────────────────────────────────────┘行.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三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兑
│ │付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后
│ │作附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联件
│ │行.
│ │往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帐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付
│ │出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传
└────────────────────────────────────┘票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四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签时
│ │发核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储对
│ │蓄 .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所
│ │作
│ │分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户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帐
│ │ ,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结
└────────────────────────────────────┘清
签发行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 记帐:

┌─────────────────────────────┐┌─────┬─────┬─────┐
│ 持 有 人 须 知 ││ │居民身份证│地址或工作│
│ 一,本储蓄卡为有价证券,一律记名. ││取款人签字│ │ │
│ 二,本储蓄卡在兑付时必须提交第二联和第三联,缺少任何一联 ││ │ 号 码 │ 单 位 │
│ 无效. │├─────┼─────┼─────┤
│ 三,持本储蓄卡取款时,必须在储蓄卡背面签字或盖章,并交验本││ │ │ │
│ 人居民身份证. │├─────┼─────┼─────┤
│ 四.本储蓄卡不得代替货币流通,不得涂改,严禁伪造. ││ │ │ │
│ 五.本储蓄卡请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如遗失,须立即到签发(或兑│├─────┼─────┼─────┤
│ 付)储蓄所挂失.如在挂失前已被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 (代 取) │ │ │
└─────────────────────────────┘└─────┴─────┴─────┘
(第二联背面)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
第 页
┌─────┬───┬───┬───┬───┬───┬─────┬─────┬─────┬───┐
│ 签发日期│ │储蓄卡│兑付行│兑付行│金 额 │ 盖 章 │ 销帐日期 │ 盖 章 │ │
├─┬─┬─┤姓 名│ │ │ │(单位 ├──┬──┼─┬─┬─┼──┬──┤ 备注 │
│年│月│日│ │号 码│ 行名 │储蓄所│:元) │记帐│复核│年│月│日│记帐│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兑付登记簿
第 页
┌─────┬─────┬───┬─────┬───┬──┬──┬───────┬─────┐
│兑付日期 │ 签发日期 │ │居民身份证│储蓄卡│签发│签发│金额(单位:元) │ 盖 章 │
├─┬─┬─┼─┬─┬─┤姓 名│ │ │ │ ├───┬───┼──┬──┤
│年│月│日│年│月│日│ │ 号 码 │号 码│行名│所名│ 本金 │ 利息 │记帐│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退款通知书
科目(付)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退款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一
├──────────────┬─┬─┬─┬─┬─┬─┬─┬─┤
│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式
│ 储蓄卡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二
│ │ │ │ │ │ │ │ │ │联
├──────────────┴─┴─┴─┴─┴─┴─┴─┴─┤
│ 上列款项因 准予退回(其中:利息 元).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领款人签字(章)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注:第一联作退回款项付方凭证,第二联为储户回执.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挂失申请书
年 月 日
┌─────────────────────────────────┐
│ 下列异地储蓄卡因遗失,特申请挂失止付,请按照银行挂 │
│ 失止付规定办理,倘日后发生任何纠葛,申请人愿负完全责任. │
│ 此 致 │
│ 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 │
│ 挂失申请人签字: 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一
├──┬──────────────────────────────┤
│ │ │式
│ 挂 │ 姓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丢失原因: │
│ ├───────────┬──────────────────┤三
│ 失 │ 金额: │ │
│ ├─┬───┬─┬───┤ 签发行名 所名 │联
│ 内 │ │ 面 额│张│号 码 │ │
│ │其├───┼─┼───┤ 兑付行名 所名 │
│ 容 │ │ │ │ │ │
│ │ ├───┼─┼───┼──────────────────┤
│ │中│ │ │ │ 备注 │
│ │ ├───┼─┼───┼──────────────────┤
│ │ │ │ │ │ 银行填写: 受理挂失日期 年 月 日 │
└──┴─┴───┴─┴───┴──────────────────┘
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注:第一联储蓄所留存,第二联作拍发电报依据,储户凭第三联办理退款手续(作传票附件).
(附式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
第 页
┌─────┬─────┬───┬───┬───┬───┬───┬───┬─────┬───┬─┐
│ 受理日期 │ 签发日期 │ 兑付 │ 签发 │ 储蓄 │ 金额 │居民身│ 盖章 │ 退款日期 │ 盖章 │备│
├─┬─┬─┼─┬─┬─┤ 行、 │ 行、 │ │(单位:│份证号├─┬─┼─┬─┬─┼─┬─┤ │
│ │ │ │ │ │ │ 所名 │ 所名 │ 卡号 │ │ │记│复│ │ │ │记│复│ │
│年│月│日│年│月│日│ 称 │ 称 │ 码 │ 元) │ 码 │帐│核│年│月│日│帐│核│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未付款通知书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 │
│ 你所 年 月 日签发异地储蓄卡(大写) 元整 │
│ (号码如下),我所已受理挂失,确未交付,你行接此通知后, │一
│ 可按规定办理退款. │式
├────┬──┬──────┐ │二
│面 额 │张数│ 号 码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联
│ 元│ │ │ │
├────┼──┼──────┤ ──────所│
│ 元│ │ │ │
├────┼──┼──────┤ │
│ 元│ │ │ (签盖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
复核: 记帐:
注:第一联兑付所留存,第二联签发所作退款凭证附件.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收费清单
科目(收)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 │
│ 储户姓名: │ │
├───────────┤ 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储蓄卡金额大写: │ │
├────┬──────┴─┬─┬─┬─┬─┬─┬─┬─┤
│ │ │万│千│百│十│元│角│分│
│ │人民币 ├─┼─┼─┼─┼─┼─┼─┤
│ │ │ │ │ │ │ │ │ │
│收费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注:第一联为储户回执,第二联为收入记帐凭证.
(附式十):异地储蓄卡挂失电报格式
┌────────────────────────────────────┐
│ │
│ 签发行储蓄所 兑付行储蓄所 │
│ 事由 份数 购卡人姓名 签发日期 面额 储蓄卡号码 │
│ 专用章编号 专用章编号 │
│ ( )储蓄卡挂失( ) △ △ △ ( ) ( ) ( ) ( ) │
│ │
└────────────────────────────────────┘
注:1.兑付所和签发所拍发电报通知对方时,格式均同此.
2.购卡人向兑付行申请挂失时,如果不知道储蓄卡号码,兑付行可以免拍"储蓄卡
号码",电文改为"号码不祥".

参加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行、所名单

石家庄中心支行:
第一办事处: 中心支行储蓄专柜
第四办事处: 阜康路储蓄所
沈阳市分行:
和平支行 支行储蓄所
铁西支行 支行储蓄所
大连市分行:
西岗支行中山路储蓄所
丹东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心储蓄所
振兴支行 一商店储蓄所
福春支行 福春广场储蓄所
长春市分行:
人民广场支行 人民广场支行储蓄专柜
朝阳支行 朝阳支行储蓄专柜、五四储蓄所
二道河子支行 公平储蓄所
哈尔滨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南京市分行:
第一营业部 汉中路储蓄所
无锡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常州市分行:
小营前分理处储蓄专柜
杭州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松木场储蓄所
第一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合肥市支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济南市分行:
历下区办事处 朝山街储蓄所
市中区办事处 大观园储蓄所
郑州市支行:
市区办事处 大同路储蓄所
纬四路办事处 金水大道储蓄所
武汉市分行:
汉阳支行 翠微路储蓄所
分行营业部 胜利街储蓄所
武昌支行 解放路储蓄所
长沙市分行:
一支行 银龙储蓄所
二支行 二支行本部储蓄所
成都市分行:
一支行 羊市街储蓄所
专业支行 水碾河储蓄所
重庆市分行:
沙坪坝支行 支行储蓄专柜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德阳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绵远路储蓄所、长江东路储蓄所
贵阳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 瑞金南路储蓄所
铁道专业支行 火车站办事处储蓄专柜
昆明市支行:
支行营业部 马市口储蓄所
城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兰州市支行:
支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东岗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城关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乌鲁木齐市支行:
天山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沙依巴克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新市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青岛市分行:
市南区办事处 中山路储蓄所
台东区办事处 辽宁路储蓄所
沧口区办事处 四流南路储蓄所
湘潭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心储蓄所
西安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分行营业部 钟楼北储蓄所



1990年11月1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具有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与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精简的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五条 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巡查,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人民警察执行紧急勤务、查缉堵截犯罪嫌疑人和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遵循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资质。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完全中断交通或者半幅中断交通一公里以上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经省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在施工路段前方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交通控制规定,设置道路施工标志,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养护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着安全标志装,戴安全帽。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必要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路基、路面、隧道、桥涵、附属设施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一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和两侧用地进行绿化,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
  第十二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
  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障服务设施完好,救援电话畅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良好的住宿、餐饮、停车、汽车维修、加油等服务。
  第十五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可变信息板,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通过公众媒体或者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启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并逐步采用联网收费等先进智能管理方式,提高通行效率。
  确需关闭收费道口的,必须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事业性收费的,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经营性收费的,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经省交通部门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或者超过高速公路的限载标准的货运汽车驶入高速公路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逃交、拒交;不得久占收费道口,扰乱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车道数、车流量、收费量相适应。
  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费站人员的配备应当主要实行合同制,标准由省交通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三)强行提供不合理服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 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作业及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二十四条 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上或者高速公路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省交通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二)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四)运输易抛洒物品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高速公路标桩、界桩。禁止攀越高速公路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和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临时作业的,应当事先经省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须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一)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
  (二)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构造物、公益或者商业宣传标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运输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物品的。
  第三十条 在大中型高速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五十米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第三十一条 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千斤顶、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的车辆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清障、车辆救援,由省交通部门负责。清障、车辆救援需要收费的,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准确、规范、科学。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司乘人员可以对违规占道行车及违规拦车等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履带车、铁轮车、电瓶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摩托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汽车、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汽车以及超载的汽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沿线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对所饲养的牲畜妥善看管。因牲畜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有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等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第三十八条 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原因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省交通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车辆严重受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交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交通部门接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勘查现场和路产损失,疏导交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省交通部门方可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省交通部门清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在法定结案时限内,应当先清偿后结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省交通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第四十条 按照规定执行特殊勤务,需要限制车辆通行的,过往车辆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实施现代化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高速公路智能化管理设施,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确需改进完善有关设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完善。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到达前,途经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损、哄抢现场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以及路基、路面、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抢修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交通部门可以采取抢修措施,费用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站工作人员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逃交或者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省交通部门可以责令其补交车辆通行费,无法核定行车里程的可以按照可能行驶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并可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久占道口扰乱收费秩序的,省交通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离收费道口,并可处以5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由省价格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强行提供不合理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上或者高速公路隧道内行驶的,省交通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自行纠正超限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挖沟引水、排放污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以及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运输易抛洒物品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高速公路标桩、界桩或者攀越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运输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物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以及进行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者构造物、公益或者商业宣传标牌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部门可以根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扣留当事人的车辆或者相关证件,待其接受处罚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省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土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