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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09:4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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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外经贸部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经商室),驻马来西亚古晋总领馆经商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请于1995年8月31日前报部办公厅。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经商参处(经商室)的实际情况及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是指该机构在开展对外经贸工作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经商参处(经商室)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督促和检查。
经商参处(经商室)应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其职责是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规定,承担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外经贸部办公厅对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要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档案存放在安全和利于保护的地方,并制定应变措施。
非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经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人员调动时,要清理档案材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经商参处(经商室)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违反档案工作的规定而造成损失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日后工作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属于归档范围,主要是:
1.我国同驻在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协定、协议、议定书、会谈纪要、换文、合同、照会、最终结算确认书、交接证书、项目图纸等;
2.向国内的重要请示、报告、函电、以及电话记录等;
3.各项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专题报告、简报、会议记录、决议等;
4.各项工作制度、办法、条例等;
5.各种统计报表、财会年度预决算报表等;
6.各项重要对外活动的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领导人讲话,题词手迹等;
7.房地产协议、契约、产权证书、施工方案和图纸等;
8.有关机构变化、干部任免或调动的文体,以及雇用外籍职员合同等;
9.驻在国调研材料;
10.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定期两种。
第八条:密码电报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分别按机要工作和会计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正本应及时报送国内,由主管部门立卷归档;如因工作需要,可留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条:对需要留存的文件材料,应随时整理立卷,年终进行归档。承办人或兼职档案人员承担立卷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国外的特点,本着利于工作、保密、应变的原则合理立卷。
对长期保存的案卷,应装订并拟写案卷标题和填写卷内目录。
对定期保存的案卷,可不装订。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卷,要标明密别。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应本着“留存数量不宜过多,保管期限不宜过长”的原则,定期鉴定销毁档案。对确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由2人签字监销。
对本单位无使用价值的,但对国内编写史料、研究问题等尚有使用价值的档案,应同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后送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1958年4月23日制定的《驻国外大使馆商务参赞处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90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O06〕90号)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评、分级奖惩。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本级政府所属有关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厅(室)、财政、发展改革、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由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一并纳入当地政府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组织对下一级评议考核和接受上一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每年代表本级机构与上、下一级机构责任人签署《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

  第七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情况;

  (二)履行无线电管理领导和监督职责,提供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件情况;

  (三)组织宣传贯彻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划情况;

  (四)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以及无线电事业发展情况。

  第八条 对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情况;

  (二)履行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职责情况;

  (三)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五)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情况。

  第九条 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内设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二)法制工作、行政管理、技术监管情况;

  (三)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下级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四)管理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情况;

  (五)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评议考核机构于每年11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自评。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上一级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考评,必要时可以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

  考评组可以采取听取自评汇报,对有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测试,随机抽样、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等措施进行实地考评。

  (三)公开评议。考评组可以通过召开相关行政管理有关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举行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公开评议。

  (四)综合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监督情况,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结果。考评结果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文件和政府信息公众网公布。

  第十二条 无线电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经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经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奖,评奖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相关会议或行文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安排列支。省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州、市和有关部门。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对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专项奖励各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及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无线电管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冒充公安抓赌如何定罪


[案情]张某与郭某(均系社会无业人员)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张某和郭某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张某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否则就要带到公安局去拘留”。四名赌客一见张某和郭某身上穿着警服,均服服帖帖地拿出钱交给张某,张某经清点共有5000余元,便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并告诉他们明日到城郊分局调换罚款票据,然后两人扬长而去。后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分歧]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和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赌客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刑法》第266条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和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着抓赌和收缴赌资的幌子,迫使赌客交出现金5000余元,然后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应按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对赌客实施威胁、要胁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赌博者害怕被抓,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身穿警服,冒充公安人员,从外观上给赌博者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赌博者,如不拿出钱来,就要被拘留,逼迫赌博者在恐惧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交出赌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二、尽管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好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实不然,从本质上来说,其二人虚构事实假冒公安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目的是为了使赌博者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赌博者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因此,其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三、本案中,张某和郭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有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看起来好象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但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1、招摇撞骗罪中,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侵犯的客体偏重于财产所有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人员只是他们犯罪的手段,而获取他人财物则是他们的最终目的。2、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是以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受害人是主动自愿、心甘情愿的给予行为人利益,行为人不会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明显使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赌博者交出赌资。3、招摇撞骗,通俗讲就是到处行骗,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招摇撞骗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而本案中,张某和郭某只有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并且赌博者正是误认为张某和郭某是公安人员在正常执行公务,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怀疑,纵观全案,张某和郭某的行为都没有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此,张某和郭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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