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0:3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 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张东伟律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建筑业协会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30%预付。
(二)经检查核实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50%划拨,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文明施工水平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文明施工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张东伟律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5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数表

工 程 类 别系 数最高限额(万元)


建 筑 工 程
住 宅框架结构1.16%26.48
砖混结构1.23%28.35
其他结构1.13%25.67
公 建1.09%24.61
工 业 厂 房0.71%14.46
装 饰 装 修 工 程0.10%2.65
安 装 工 程0.07%1.77
市 政 工 程 地 铁 明 挖0.43%24.2
其 他0.43%11.49
其 他 工 程0.39%10.34

注:以上各项文明施工费中人工费均占本项合计的16%。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三、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DOC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团结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省委确定的工作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依法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和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以常委会名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审议发言要畅所欲言,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厅统计,每半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表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当好公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在涉外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所在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尽力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