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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2:2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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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系统扎扎实实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我局制定了《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是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和指导思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素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19
96年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自身的转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有权威的市场监督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性步骤,
是搞好今年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基本保证。
工商形象建设年的实施,应认真贯彻李鹏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在搞好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同时,把形象建设当作具有战略意义的头等大事来抓。围绕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统一组织,统筹规划,坚持标准,
积极协调,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总体要求是树立四个形象:一是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是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三是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四是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1996年的工商形象建设要围绕把风气搞正,集中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就工作部门而言,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解决“案、费、证、照”问题;基层工商所重点解决“吃、拿、卡、要”问题。二是就工作人员而言,各级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好讲政治的问题;一般工作人员
重点解决好讲正气的问题。
通过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使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的风气有较大转变,面貌有明显改观,素质有新的提高,为履行行政执法、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职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一)实施步骤
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学习阶段。首先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学习、动员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文件和指示,提高对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认识,并结合实际制定计划。二
是宣传、教育、对照检查和搞好整改阶段。二、三季度要在大力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对照有关规定、制度和先进模范人物、先进集体的事迹进行检查,找出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三是总结表彰阶段。年终要对工商形象
建设年的活动进行总结,结合年度考核、评比情况与人事部联合进行“双先”表彰,同时搞好系统内表彰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活动的意见。
(二)具体措施
1、抓建章立制。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吃、拿、卡、要”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上级机关要为下级机关做表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带好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工作规范》、《处理广告投诉、举报工作的制度》、《广告经营审批须知》、《广告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管理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企业注册工作程序》、《企业注册工作制度》、《商标业务工作程序》。监察部门要总
结、推广石家庄“两费”的收取办法,进一步使这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站、队也要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吃、拿、卡、要”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并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
2、抓宣传教育。要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以及内部刊物,搞好多形式、多侧面、多层次的外部和内部的宣传工作,大力报道工商行政管理战线的工作成绩、先进典型和崭新风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在全系统突出组织开展工
商职业道德教育,并在上半年结合执法宣传进行工商形象的广泛宣传,下半年结合“双先”评选,重点宣传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举办首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书画摄影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下功夫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从实际出发,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宣传活动。
3、抓监督检查。要围绕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抓好系统内外的监督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情况,广告经营单位审批和查处广告违法案件的情况,商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商标、收受好处
的行为,企业登记注册档案、审批工作程序和核准依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选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全面开展自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抓进度,抓落实,并组织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工商形象,要动员和运用社会力量,可采取向各种被监管对象、服
务对象和广大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聘请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信息员,以及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经常的、有效的监督检查。
4、抓表彰和查处。大力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人事部,要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联合表彰;同时在全系统内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表彰活动。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肃处理,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公开处理结果。对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以自身的良好形象为表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既要认真部署,又要定期听取汇报,掌握工作进度,研
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副局长韩新民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惠鲁生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司、宣教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中,综合部门要按照分工,把任
务分解到具体处、室和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其它业务部门也要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二)结合实际。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中,既要统一领导,坚持标准,抓住重点,也要充分发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办法
,力求把工商形象建设年搞得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三)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前业务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对工商形象建设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务求实效,避免一阵风和走过场。全系统上下配合,各部门齐抓共管,与此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使这项工
作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







1996年3月14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质检联(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监局、工商局、计委
(物价局)、经贸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开展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巩固去冬今春棉花打假成果,推动棉花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以保证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商议,决定成立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任组长(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辖区棉花打假联合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棉花打假,治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大力开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和絮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棉农科学采摘,合理分级,挑拣异性纤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棉花质量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这次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分棉花打假和絮棉制品打假两大部分。棉花打假重点地区是冀、鲁、豫、苏、皖、湘、鄂、赣、新九大棉花主产区,特别是省与省的交界地区。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絮棉制品打假的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重点是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棉花打假联合行动要发动群众、深挖案源,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棉花专项打假斗争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
在棉花打假联合行动中,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前一阶段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尽快依法结案。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或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抓出实效。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与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
(二)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新棉上市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棉花标准、价格等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压抬等级重量、混等混级、成包皮棉不按规定刷唛等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棉花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棉花收购、加工、销售、采购中的质量行为。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原料来源的治理。一是加强废棉市场监管,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二是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三是加强对絮棉制品质量的日常检查,防止废旧絮棉制品和废旧衣物回收后被用于制作絮棉制品原料。
(四)逐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大中型棉纺企业购买的原棉继续实行公证检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继续做好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

附件: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
组长:李传卿(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成员:马占平(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副司长)
陈国卫(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
吴明山(公安部三局副局长)
王先文(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刘新录(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
谢 林(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史建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局长)
二、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办公室主任:陆 阳(中国纤维检验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严冯敏(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副司长)
联络员:张显斌(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主任科员)
陶 宇(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纺织处副处长)
原中波(公安部三局一处副处长)
范胜鹏(监察部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监察员)
马淑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处长)
郭燕红(卫生部医政司助理调研员)
陈 烨(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
马思宇(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综合处处长)
徐水波(中国纤维检验局棉花质量监督处处长)
杨照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处长)


2001年6月22日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


曲政发[20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与协作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是指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其它直接投资形式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是指曲靖市外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工商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联营、独办、承包、租赁、购买、兼并企业,对企业参股、控股、转让科技成果、扩散产品(商标)、开展补偿贸易及社会事业方面的协作。

第三条 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外商投资和国内联合协作企业(单位)在我市境内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或有关单位、个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均可向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外来曲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负责投诉的受理。投诉案件中属违章、违法的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各单位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件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办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对不按要求办理的单位,投诉中心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按建立项目储备库的要求,由县(市)区外经贸局和外协办等有关部门分别建立外资项目和国内联合协作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健全“曲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提供中介服务。服务内容是:负责对外招商、投资咨询、项目推荐、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等促进工作;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和成立公司的申报手续;为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办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的各种报批手续和有关事项。

第六条 成立“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挂靠市外经局,把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多渠道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外商独资企业;

(二)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申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不需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全市综合平衡其建设条件的项目;

(四)不需政府安排资金,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宾馆除外)。

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建设期的各项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昆明海关及市外汇管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市直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完成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通讯以及消防等部门都应积极为其服务。各部门需办的开工手续采取联合办公的办法,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由市建委牵头组建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建委制定并加以落实。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委),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负有审批、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中属合资、合作的,其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局(委),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和经营期所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金融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加办理或代理外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创造和争取条件引进外资银行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当日汇出,下午受理次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帐;开立外汇帐户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台办、侨办、侨联、商会等部门要利用各自的渠道和优势,充分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

第十三条 (一)放宽台商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和暂住加注的有效期。对在我市投资金额较大、纳税额较高的台商和台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为其办理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二)对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中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国投资者或者该企业中聘雇的外籍高级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其家属子女,其居留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为其签发一年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三)为了方便外商投资者出入境,对符合条件而未申请办理二年以上《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商投资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其申请为其签发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F”字(访问)签证。(四)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一年以上多次出入境签注的外国人和台湾居民的年检工作,结合外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年检工作开展,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上述有关人员,持有效证件在我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公安交警部门对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人员,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考试后,即可核发驾驶证。进行卷面考试时,可使用外文试卷。

市外(国内)在曲投资者所携带的非我市牌照车辆,经审查,车辆档案齐全有效、符合机动车转籍规定的,可办理转籍手续、换发我市车辆牌照。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建立外商投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后备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办多种形式的外企员工培训班。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要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和服务承诺。优惠:(一)减、免供配电贴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建设项目属于居民住宅和电炊用电性质的全免“贴费”;投资公路交通、环境保护、旅游园区(景区)项目,减半计收“贴费”;投资其他工矿企业用电,包括新装、改扩建增容等,“供电工程贴费”在现行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一律减半计收。(二)不收取“业扩堪估费”、“供电咨询费”、“电费保证金”、“电表保证金”、“负荷集控管理装置资金”等费用。服务承诺:用电量在5000KVA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明确答复;用电量在5000KVA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明确答复;特大型项目用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定答复。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抢修服务,到达故障抢修现场时限为:城市4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山区120分钟。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至少提前7天通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自来水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事故停水应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接到报漏3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内修复。

外商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在电缆覆盖范围内的,电信部门自付费之日起5天内开通,单机迁移电话自受理之日起5天内开通。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都不允许给外商投资企业定行政级别,下达指令性计划。禁止政府部门和管理、服务部门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凡具备能力和资格的单位都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报关、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十七条 不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属于依法合理收费范围的,必须按规定持证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持证收费),公开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协作办公室。对外协作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负有规划,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联合协作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市内、县(市)区内的合作者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负有组织、管理、实施、协调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项目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在办理具体业务中,要坚持“热情服务、高效办事,一视同仁,互不扯皮”的原则,落实好《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曲靖市企业的厂长(经理)和社会事业单位领导要结合实际,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与外地企业单位间的经济社会联合与协作。双方通过考察、洽谈、自愿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务必相互守信,认真履约,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凡因签而不履或履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协作单位人员在曲靖市开发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联营、独办、承包、租赁、购买、兼并企业,对企业参股、控股、组织企业联合体(集团),转让科技成果,扩散产品(商标),进行技术协作,开展补偿贸易及社会事业方面的协作期间,他们的技术职称评聘、出国考察、资金筹措、培训学习、奖励与荣誉等均与本市企业人员待遇同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涉外监督,由市监察局牵头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全市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由监督检查小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涉外单位;对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