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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01:2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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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王永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在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凡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建设、计划、公安、交通、经贸、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自律作用。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部分;

  (三)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条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可不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应报市建筑、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并予以注明。

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将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根据绍兴市价格信息小组意见和有关规定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信息作为指导价,其价格应在供货合同中确定。

  第十三条 购买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注明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单位或个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查检有关厂家的资质、信誉等资讯,索取有关建材检测资料。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或由于特殊情况需生产商品混凝土时,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可在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间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按交通特许通行证核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改正,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必要时应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应当以现场制作并经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

  商品混凝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发现商品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原材料和成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依法批准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超越法定范围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活动的;

  (三)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恶意竞争,扰乱商品混凝土市场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行为不予制止也不向主管部门反映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向无证、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现将《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印发给你们。
今后,在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产权变动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按复函中的精神办理。
附件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凡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你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外方用现金单方增资,也应对该公司原有实物资产进
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外方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各方股权比例。



1993年6月19日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7]7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为了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快骨干矿井建设,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骨干矿井建设坚持“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
  第二条 地方骨干煤矿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开办的设计能力年产3万吨以上(3万吨)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 开办地方骨干煤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热情服务、认真组织和协调。凡是申请开办地方骨干煤矿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立项,立项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汇同计划部门,经济管理综合部门、环保、土地管理、工商、设计、金融和有关部门开好联席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估、审核、论证,实行一次性审批,颁发证件。
  第四条 地方骨干煤矿一律享受省、市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煤矿建设中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2、煤矿建设期间(3万吨/年18个月、6万吨/年24个月、9万吨/年30个月、15万吨/年36个月)销售的工程煤,可按程序申请免收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排污费、育林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费、工商管理费。依法申请免收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有偿取得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煤矿竣工验收投产后,维简费的40%由收取单位直接返回煤矿。因各种原因特别困难的煤矿还可申请全额减免煤炭发展基金和维简费。
  4、煤矿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免征所得税3至5年。
  第六条 地方骨干煤矿扶持措施
  1、煤炭管理部门对骨干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的调运,在指标分配上重要点倾斜。
  2、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为地方骨干矿井建设提供必要的贷款和信用资金。
  3、有关部门要主动为煤矿培训瓦检员、安全和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发放证件。
  4、邮电部门要积极为骨干煤矿提供通讯服务。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维护骨干煤矿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干扰煤矿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及时处理,对破坏煤矿设施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六盘水市物价局制定的《六盘水市煤焦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保护地方骨干煤矿的合法权益,不得另行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过去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