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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5:3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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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应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数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
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实施统一拆迁的,应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拆迁办公室接受委托拆迁时,应与拆迁人签订委托书,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拆迁,并收取委托拆迁费。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者,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
拆迁当地政府已限期迁建和限期拆除的建筑,已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不再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七条 拆除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拆迁人按照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所有人对自住房屋要求产权的,可以按优惠价格售给商品房;所有人对出租房屋要求产权的,可以按优惠价格售给商品房,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付清购房款后,发给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拆除公有住宅,拆迁人可用安置使用人的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用房按原建筑面积调换,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拆除代管的房屋,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产权归还的房屋或房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拆除生产、营业用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报请当地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应视同代管房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拆除的房屋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公共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的园林、绿地按有关园林绿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拆除华侨房屋可用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作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住宅房屋的安置,根据建设工程总体性质确定。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易地安置;以住宅为主的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或易地安置。
临街营业用房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二十八条 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的,低于解困标准的,按解困标准安置;超过本市近期规划居住水平的,按近期规划居住水平安置;其他按原居住面积安置。
从土地级差效益较高地段迁入较低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面积,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非住宅用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兼用的按一种主要用途安置。
计算使用人的房屋面积时,以合法建筑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九条 就地安置住宅的,其超过原居住面积的部分,使用人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使用人对超面积安置的房屋只有使用权,并应按规定交纳房租。
从土地级差效益较高地段迁入较低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增加的面积,免交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发给使用人搬迁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超过协议期限的,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临时安置协议规定期限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的,
发给奖励费,奖励费不得超过拆迁房屋的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用新建住宅楼安置使用人的,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参照其原住房情况,照顾烈属、残废、孤寡老人,合理安排楼层,发给住房证。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必须凭住房证迁入新居。有关部门对其户口迁移、粮食和燃料供应,子女转学、就学等手续,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资格证书、限期搬迁。
(一)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办公室进行拆迁的;
(四)拆迁办公室超越委托职权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六)使用人未取得住房证,不听劝阻,强行迁入安置用房的;
(七)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或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与拆迁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委托拆迁费、估价标准、商品房优惠价格、解困标准、近期规划居住水平、超面积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
案。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15日山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6月27日

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13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一、南贸商业步行街为娄底市招商引资项目,是中心城区重要的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同时又是商贸流通基地建设项目和再就业工程,执行《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娄发〔2003〕13号)所列外商投资项目第三类中的商贸产业类别规定,并实行个案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为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出让中标人。
  三、该项目优惠政策如下:
  (一)免缴市及市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属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可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
  2、属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收费:
  (1)拍卖出让佣金按总出让金3%收(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在内);
  (2)出让契税收4%(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契税);
  (3)土地登记费按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一切费用免缴。
  3、属建设过程中的收费:
  四、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五、在经营过程中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六、其他未列入本文件的收费原则上不得收取。
  七、属施工单位交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缴;按规定已列入工程施工招标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交缴。
  八、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5/02/content_2128078.htm
     2.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zip
http://www.gov.cn/zwgk/2012-05/02/content_2128078.htm
     3.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5/02/content_2128078.htm
     4.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5/02/content_2128078.htm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

一、目的
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
(一)访视次数
1.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
1.问诊
(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
(1)体重
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记录时需除去衣服重量。体重记录以千克(kg)为单位,至小数点后2位。
(2)体温
1)测量前准备:在测量体温之前,体温表水银柱在35摄氏度(℃)以下。
2)测量方法:用腋表测量,保持5分钟后读数。
3.体格检查
(1)一般状况:精神状态,面色,吸吮,哭声。
(2)皮肤黏膜:有无黄染、紫绀或苍白(口唇、指趾甲床)、皮疹、出血点、糜烂、脓疱、硬肿、水肿。
(3)头颈部:前囟大小及张力,颅缝,有无血肿,头颈部有无包块。
(4)眼:外观有无异常,结膜有无充血和分泌物,巩膜有无黄染,检查光刺激反应。
(5)耳:外观有无畸形,外耳道是否有异常分泌物,外耳廓是否有湿疹。
(6)鼻:外观有无畸形,呼吸是否通畅,有无鼻翼扇动。
(7)口腔:有无唇腭裂,口腔黏膜有无异常。
(8)胸部:外观有无畸形,有无呼吸困难和胸凹陷,计数1分钟呼吸次数和心率;心脏听诊有无杂音,肺部呼吸音是否对称、有无异常。
(9)腹部:腹部有无膨隆、包块,肝脾有无肿大。重点观察脐带是否脱落、脐部有无红肿、渗出。
(10)外生殖器及肛门:有无畸形,检查男孩睾丸位置、大小,有无阴囊水肿、包块。
(11)脊柱四肢:有无畸形,臀部、腹股沟和双下肢皮纹是否对称,双下肢是否等长等粗。
(12)神经系统:四肢活动度、对称性、肌张力和原始反射。
4.指导
(1)居住环境:新生儿卧室应安静清洁,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室内温度在22~26℃为宜,湿度适宜。
(2)母乳喂养:观察和评估母乳喂养的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和吸吮情况等,鼓励纯母乳喂养。对吸吮力弱的早产儿,可将母亲的乳汁挤在杯中,用滴管喂养;喂养前母亲可洗手后将手指放入新生儿口中,刺激和促进吸吮反射的建立,以便主动吸吮乳头。
(3)护理:衣着宽松,质地柔软,保持皮肤清洁。脐带未脱落前,每天用75%的酒精擦拭脐部一次,保持脐部干燥清洁。若有头部血肿、口炎或鹅口疮、皮肤皱褶处潮红或糜烂,给予针对性指导。对生理性黄疸、生理性体重下降、“马牙”、“螳螂嘴”、乳房肿胀、假月经等现象无需特殊处理。早产儿应注意保暖,在换尿布时注意先将尿布加温,必要时可放入成人怀中,直接贴紧成人皮肤保暖。
(4)疾病预防:注意并保持家庭卫生,接触新生儿前要洗手,减少探视,家人患有呼吸道感染时要戴口罩,以避免交叉感染。生后数天开始补充维生素D,足月儿每日口服400IU,早产儿每日口服800IU。对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提醒家长尽快补种。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有吸氧治疗史的早产儿,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转诊到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的指定医院开始进行眼底病变筛查。
(5)伤害预防:注意喂养姿势、喂养后的体位,预防乳汁吸入和窒息。保暖时避免烫伤,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
(6)促进母婴交流:母亲及家人多与新生儿说话、微笑和皮肤接触,促进新生儿感知觉发展。
5.转诊
(1)立即转诊:若新生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1)体温≥37.5℃或≤35.5℃。
2)反应差伴面色发灰、吸吮无力。
3)呼吸频率<20次/分或>60次/分,呼吸困难(鼻翼煽动、呼气性呻吟、胸凹陷),呼吸暂停伴紫绀。
4)心率<100次/分或>160次/分,有明显的心律不齐。
5)皮肤严重黄染(手掌或足跖),苍白,紫绀和厥冷,有出血点和瘀斑,皮肤硬肿,皮肤脓疱达到5个或很严重。
6)惊厥(反复眨眼、凝视、面部肌肉抽动、四肢痉挛性抽动或强直、角弓反张、牙关紧闭等),囟门张力高。
7)四肢无自主运动,双下肢/双上肢活动不对称;肌张力消失或无法引出握持反射等原始反射。
8)眼窝或前囟凹陷、皮肤弹性差、尿少等脱水征象。
9)眼睑高度肿胀,结膜重度充血,有大量脓性分泌物;耳部有脓性分泌物。
10)腹胀明显伴呕吐。
11)脐部脓性分泌物多,有肉芽或粘膜样物,脐轮周围皮肤发红和肿胀。
(2)建议转诊:若新生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建议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1)喂养困难。
2)躯干或四肢皮肤明显黄染、皮疹,指趾甲周红肿。
3)单眼或双眼溢泪,黏性分泌物增多或红肿。
4)颈部有包块。
5)心脏杂音。
6)肝脾肿大。
7)首次发现五官、胸廓、脊柱、四肢畸形并未到医院就诊者。
在检查中,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情况,均应转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1.新生儿访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访视时应携带新生儿访视包,出示相关工作证件。
2.新生儿访视包应包括:体温计、新生儿杠杆式体重秤/电子体重秤、听诊器、手电筒、消毒压舌板、75%酒精、消毒棉签,新生儿访视卡、笔等。新生儿杠杆式体重秤/电子体重秤最大载重为10kg,最小分度值为50g。
3.注意医疗安全,预防交叉感染。检查前清洁双手,检查时注意保暖,动作轻柔,使用杠杆秤时注意不要离床或地面过高。
4.加强宣教和健康指导。告知访视目的和服务内容,反馈访视结果,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情况进行随访。
5.发现新生儿危重征象,应向家长说明情况,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6.保证工作质量,按要求询问相关信息,认真完成测量和体检。完整、准确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并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六、考核指标
1.新生儿访视覆盖率=(该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同期活产数)×100%
2.新生儿纯母乳喂养率=(同期纯母乳喂养新生儿数/满月访视有喂养记录的新生儿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