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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0:5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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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



根据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受理直接送达的申请件。在此期间,我们发现,由于申请人填写地址不详,邮政编码有误,企业搬迁等多种原因,使有些公文无法投递到这些当事人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
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邮寄不能送达有关公文,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21日开始,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刊登邮寄不能送达的有关公文。
二、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转送商标异议书》、《驳回通知书》、《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异议复审答辩通知》、《商标争议答辩通知》、
《商标注册不当答辩通知》等被邮局退回的,在《公文送达公告》中公告。
三、自《公文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视为公文送达。送达之日起15天内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逾期不来我局(会)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5年4月30日后发出的公文因邮寄不能送达的,按本通知第三项办理。



1995年4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1995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第十七次专家委员会通过了对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尼期分类》)的修订文本,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已于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因此,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
1日起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
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发给你们。请依照该文本将现在使用的分类表作相应修改,并在商标管理和代理工作中认真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随时与我局联系。附: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
分)文本(略)



1996年12月19日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有效控制财政供养规模,遏制行政管理费用快速增长,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激活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现由政府“花钱养人”向政府“拿钱办事”转变。根据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或设施,不再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聘用相当资质的社会单位来完成的公益服务或单位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以及公益项目如文艺活动、剧目、展览、展示等内容。另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环卫、园林管理等服务项目也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且支出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薪酬水平等相适应。

(二)人员供养与购买服务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养人员规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逐步削减财政供养人数,既要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又要节约财政开支。

(三)公开透明与合法合规的原则。所有的操作与运行,包括招标采购、资质审查和用人用工等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和违规运行。

(四)强化监管与效能优先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政府购买、资质准入、质量保证、效率优先、节约成本、服务优良、采购招标、绩效考核、责任明确、单位使用、相关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程序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为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初审和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单位使用七个程序。

    (一)单位提出申请。购买服务单位根据职能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标准、数量、质量及资金需求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购买服务申请。

(二)主管部门初审和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出的购买服务申请项目,组织相关人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申报情况,商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编办及人社局备案。

(五)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主管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购买服务标准和要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六)合同鉴证。中标服务机构与购买服务单位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服务合同,并实行合同鉴证,依法保障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要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编办和人社局备案。

(七)单位使用。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权益人,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的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合同履行监管,负责服务项目或资金到位的支付保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将所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购买服务单位、服务项目名称、标准、数量及中标金额进行分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服务项目性质分批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中标服务机构。

第四章 定制合约

第八条  签订合同分两步实施,一是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间由购买服务单位对中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进行综合考评。二是正式合同。待综合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签订正式合同。如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则不再签订试用期合同。一次性的短期服务项目除外。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以服务项目时间长短或服务期限确定。一般以一个服务期为一个合同期。对主要以物业管理和服务等长期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年为限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一般以一年或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为一个合同期。

第十条  单位或中标服务机构因改革及其他原因发生撤销、合并及调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均按《合同法》依法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时,购买服务单位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市财政局、编办及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要按合同约定处理解决。要分清责任,原则上购买服务单位只负责绩效考评、履行合同等职责,不承担其他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由市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合同鉴证;由市编办负责供养人员编制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购买服务项目,申请招标采购有资质的社会单位或公开招聘有资格的自然人,并根据《合同法》签订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进行合同鉴证。单位必须履行资格准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综合考核等相关责任,对服务机构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管理和监督,并负责购买服务的标准、费用和数量的审核拟定,要坚持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数量,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和使用所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合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