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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15:3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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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6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
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
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
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船舶;
(三)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
舶;
(五)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 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
输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实施行业管
理。
中山港务监督部门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
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监
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运输船
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
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的交通
安全。
第六条 镇(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三)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
镇(区)内渡口的设立和撤销,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实施办法,实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做好水
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
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乡镇运输船舶的村应设专职乡镇运输船舶管
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
民制订“村民船舶安全公约”;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
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
船员参加营业性运输;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
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
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
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
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 乡(镇)船舶管理所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
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
经营人按规定到港务监督部门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进行船员
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
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经港务监督部门委托,
在委托范围内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
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港务监督部门的委托,办理从事市内营运
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港监、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委托,
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 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
镇运输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港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交
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
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
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
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到港
务监督部门申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
《船舶国籍证书》,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齐
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
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
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
第十二条 从事运输的乡镇运输船舶,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
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运输船
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
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
运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向
港务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品运输手续,并采取安全
可靠措施,方可装运。属于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的危险
物品,还应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监装(卸)。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渡船应严格按《广东省乡镇渡
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开设乡镇渡口须报市港务监督、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
公安局备案。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实行谁经营、谁负责、
谁管理、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
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主
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乡镇船舶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
责任外,还应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
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洋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海洋科技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创新成果奖”。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海洋创新成果奖:
1、应用于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创新成果。属于:
(1)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的;
(2)国内同行中领先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海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海洋资源、环境特征和规律时,取得重要科学发现的;
3、运用海洋科学技术知识,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
4、在海洋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权益维护、公益服务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木创新,实现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5、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海洋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要科学技术贡献的;
6、在推广应用先进海洋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业务化、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7、其他重要海洋创新成果。
第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五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海洋管理机构,国家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推荐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由国家海洋局聘请海洋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家海洋局批准并授奖。
第八条 获得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在批准和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发放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检检〔1990〕468号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地商检局:

  为加强进出口汽车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国家商检局于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一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召开了“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一九八九年以来进口汽车检验的经验;讨论制定了“进口汽车检验规定”;研究了加强进出口汽车检验的措施和统一了出口汽车检验掌握的目光;协调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贯彻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会议讨论制定的《进口汽车检验规定》(见附件一)组织检验,认真规定的分工、项目、依据检验进口汽车。在执行《进口汽车检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可及进报国家商检局。

  二、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各地商检局应使用统一的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见附件二)。新单证由湖北商检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商检局应在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把所需各种单证的数量函告湖北商检局。

  三、为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国家商检局委托辽宁、吉林商检局和湖北、上海商检局分片在一九九一年组织“汽车、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学习班,请上述商检局具体落实。

  四、建立以天津商检局为中心的标准,技术资料情报网。由天津商检局与天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联系,为全国各商检局提供有关机动车辆的标准、技术资料。

  五、出口汽车的检验由所在地的商检机构负责,但若其主要配套件底盘和发动机(属种类表内商品)是协作厂生产的,应由协作厂所在地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鉴于目前出口汽车质量不够稳定的情况,要加强检验把关,维护国家信誉。

  六、鉴于目前进口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检测线绝大部分为外单位所有,有相当一部分没经认证考核,各有关商检机构应抓紧考核,对符合要求的,可认可其从事进口车辆的检测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各商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车检人员检验技术水平。车检人员要熟悉有关检验标准、汽车构造原理性能,结构、零部件作用和汽车驾驶技术等,并能判断各种故障及损坏原因。

  附件一:进口汽车检验规定

    二:进口汽车检验示意表格

 

附件一:          进口汽车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各种汽车,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三条 商检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商检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委托认可的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二章 报验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到口岸后(含陆运到达站,下同),必须在七日内向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种类表内商品登记申请表”,经商检机构审核,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后,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提货后及时携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

  第五条 进口汽车的整车性能、安全性能检验由收货人凭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附件二)”和合同、发票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到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办理品质检验手续。

 

               第三章 检验

 

  第六条 检验依据。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商检局进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产品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其它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ZBT40002-88《进口汽车检验规程》检验。

  第七条 检验的内容有:

  1、一般检验

  2、整车性能检验

  3、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 一般检验。货到口岸后,由口岸商检机构负责逐台检验下列项目:

  1、安全标志;规格、型号、数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的检验。

  2、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按ZBT40002-88第3、2条规定检验。

  第九条 整车性能检验

  1、整车性能检验及标准、方法等必须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由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负责检验。

  2、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做整车性能检验。

  3、对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一百万美元以下)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商检机构视质量情况,对整车性能进行抽查检验。

  4、对不是第一次进口的汽车(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批量总数大于500台的,商检机构视质量情况,对整车性能进行抽查检验。

  5、整车性能检验的情况应抄报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商检机构。

  第十条 安全性能检验。由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负责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汽车的检验也可由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商国家商检局,依据合同规定组派出国检验小组到出口国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检验结果判定:

  批量整车性能抽样检验结果按ZBT40002-88第4、2、5条判定,即检验出该批样品中不合格项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批合格,若该批样品中不合格项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C),则判该批不合格。

 

               第四章 签证

 

  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检验合格的汽车,由口岸商检机构签发“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检验的汽车,由收货单位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整车性能试验报告”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附件二),对收货人为用户的,可直接签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附件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第五章 换证

 

  第十五条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购车时必须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如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管部门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附件二:          进口汽车检验示意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正本

 

地址:                    No.××××

电报:                    报验号:

电话:

┌──────────────────────────────────┐

│            进口机动车辆初检通知单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下列进口机动车辆经我局初检,情况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                                  │

│申请单位:            生产国别:            │

│发货人:             合同号:             │

│车辆名称/规格型号:       提/运单号:           │

│到货数量:            检验数量:            │

│进口日期:            检毕日期:            │

│初检情况:                             │

│                                  │

│                                  │

│                                  │

│                                  │

│                                  │

│                                  │

│                      商检机构盖章      │

│检验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副本

 

地址:                    No.××××××

电报:                    报验号:

电话:

┌──────────────────────────────────┐

│           进口机动车辆初检通知单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下列进口机动车辆经我局初检,情况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申请单位:            生产国别:            │

│发货人:             合同号:             │

│车辆名称/规格型号:       提/运单号:           │

│到货数量:            检验数量:            │

│进口日期:            检毕日期:            │

│初检情况:                             │

│                                  │

│                                  │

│                                  │

│                        商检机构盖章    │

│检验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种类表│

│》,进口机动车辆为法定检验商品。                  │

│  一、用户在办理正式行车牌证前持本单证到当地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

│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持本单证到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出证,由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

│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不得改装。               │

│  四、本单证只供商检机构登记和出证之用,不得作为它用。      │

│  五、本单证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涂改及复印件无效。       │

└──────────────────────────────────┘

                            报验号:

┌──────────────────────────────────┐

│1、发货人:                            │

│2、收货人:                            │

│3、品名及型号:                          │

│4、合同号:                            │

│5、发票号:                            │

│6、运(提)单号:           船名:           │

│7、唛头                              │

│8、发运地:              到货港:          │

│9、发运日期:             10、卸毕日期:      │

│11、底盘号:             发动机号:         │

│12、质量保证期:           13、本车检验情况:    │

│经办人:        签证日期                  │

│                      商检机构盖章      │

│备注:第1、2、3、8条及船名须注明外文              │

└──────────────────────────────────┘

 

                             正本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供申请人办领行车牌证用)

 

┌──────────────────────────────────┐

│                         报验号:     │

│  下列进口车辆业经我局检验合格,请按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行车牌证。│

│  使用单位:                           │

│  车辆名称:                           │

│  规格型号:                           │

│  生产国别: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商检机构盖章    │

│  经办人:                            │

│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本证无经办人签名及无商检机构盖章无效。             │

└──────────────────────────────────┘

 

                              副本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存根)

 

┌──────────────────────────────────┐

│                         报验号:     │

│  下列进口车辆业经我局检验合格,请按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行车牌证。│

│  使用单位:                           │

│  车辆名称:                           │

│  规格型号:                           │

│  生产国别: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商检机构盖章    │

│  经办人:                            │

│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