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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0:3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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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由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内量值的依据、在社会范围内具有计量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保持、使用和废除。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各区、县计量行政部门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划的制定)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规划的要求。
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业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设置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属于专业性较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设置在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计量检
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内。
第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区、县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
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由原负责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进行。
第九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报告。
第十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中止使用)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技术状况,保证正常工作。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中止时间在30日以内的,报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止时间超过30日的,报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拆卸改装)
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损坏或者原执行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修订等原因,需要拆卸或者改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废除的情形)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除:
(一)被其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所替代的;
(二)设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机构被撤销的。
第十三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废除的申请)
废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一)废除区、县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区、县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废除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的各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由设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机构提出申请。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予以废除的,通知申请部门或者机构,并予以公告。
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使用已被废除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四条 (被废除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处理)
被废除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移送市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保存、维护、使用的制度和操作规范)
设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有完善的保存、维护、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制度和操作规范。
存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场所,其环境温度、湿度以及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程度应当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保管人员)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
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
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因未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而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科学、教育、新闻和体育方面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鼓励高等院校和国家科研机构的科学家和教师进行短期互访,以便作演讲,交换材料和考察彼此的教育制度。
  二、互相提供留学生(包括进修生)奖学金。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增进相互了解将发展双方感兴趣的各文化领域内的交流。
  一、根据本国的规定,向对方开放公共图书馆,以便从事研究工作。
  二、通过两国主管当局,相互举办“电影周”。
  三、作家和艺术家进行互访。
  四、两国博物馆进行合作,双方博物馆专家和古文物保护专家进行互访。
  五、交换考古方面的出版物。
  六、考古学科学家进行互访,以便进行短期研究或考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新闻通讯社和无线电广播、电视台保持联系,以便今后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运动员和体育机构进行接触,并在体育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联系。
  如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缔约另一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文化交流的进展情况。
  本协定所规定的交流项目,均按对等原则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在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黄   华                乔治·拉利斯
   (签字)                  (签字)

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质检质〔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加强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以全过程监管为目标构建完善质量监管链条的重要手段,是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突出实施电子监管的重点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的要求,2008年6月底以前,《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100%实现赋码上市。2008年6月以后,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面覆盖。

有效支撑全程监管的两个链条: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的重要作用,为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标准、出厂检验、流通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为从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标准、出厂检验、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质量追溯提供信息。

二、实施分步推进

为实现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目标,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将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迅速组织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贯彻落实通知的宣传培训和摸底工作,培训本系统省、市、县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人员。同时,重点对照《首批入网产品目录》,核实应入网产品企业(包括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已入网产品数(包括已入网赋码产品和已入网未赋码产品)、未入网产品数,并建立专项管理档案。对所有《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宣贯。

第二阶段:首批产品入网赋码阶段(2008年2月至6月):此阶段主要任务是使产品入网、赋码上市。对已取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而未入网赋码的,要求企业尽快办理,在过渡期内完成;对已入网未赋码的,要加大赋码工作力度,使产品尽快赋码上市;对正申办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企业,要求其办理电子监管入网赋码手续;对已入网赋码的要督促企业建立持续赋码机制。2008年6月底,开展首批入网产品入网赋码检查验收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各局是否建立电子监管网管理档案;应入网产品企业入网率;入网产品持续赋码率等内容,以及入网产品全程监管链条建立情况。

第三阶段:深入推进、实施有效监管阶段(2008年7月以后):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产品溯源、质量跟踪,打假治劣,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对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逐步扩大《入网产品目录》,确保重点产品全部入网,实施有效监管。对已经入网产品做好持续赋码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对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产品进行把关,做到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同时加入电子监管网并赋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进入正常推进、规范管理阶段。

三、强化推进措施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将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一把手要亲自抓、经常抓,切实把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学习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经验,保障工作力量、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总局推进办将在第二阶段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到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8年元月1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总局推进办。

(二)搞好四个结合、尽快发挥作用。一是要搞好监管网推进工作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结合,尽快发挥电子监管网在质量监督的作用。对假冒伪劣产品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处理、快速通报、快速预警。二是要搞好监管网为企业提供产品动态信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三是要搞好监管网推进工作与服务消费者的结合,尽快发挥电子监管网对于构建诚信体系建设、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作用。四是要搞好监管网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工作的结合,学习广东广百公司、深圳天虹商场的经验,尽快发挥重点地区示范商场的宣传、应用作用。

(三)统一管理、分头把关。各级推进办负责组织、协调质量、监督、食品、执法、认证、编码、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对培训宣贯、摸底、建立档案、工作流程、验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许可证产品和认证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对许可证产品和认证产品中应入网赋码的产品进行宣传、培训和把关工作,推进办工作人员要做好培训宣贯师资准备。加强电子监管码与商品条码的衔接。

(四)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要努力提高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效能,简化入网赋码繁琐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给入网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企业申证简要工作流程:①对照《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确认属应入网赋码产品—②提出商品条码申请并获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③向发证部门提出许可证或认证申请同时向当地质监局申请加入电子监管网、产品赋电子监管码—④获得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2.企业入网赋码简要工作流程:①企业填表登记—②交数字证书年费并获得数字证书—③用数字证书登录企业通道填写赋码产品登记表—④获得监管码—⑤选择印厂对产品包装进行印码—⑥包装产品并激活--⑦出厂销售。

(五)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级地方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对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