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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21:0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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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款把关于“另于选举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如下决定:
一、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克什克腾旗、阿鲁科尔沁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扎赉特旗、阿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
右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等二十八个旗,办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二、第一条规定的二十八个旗,延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定》即行废止。



1984年9月29日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