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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1 01:4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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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住宅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和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农民进入建制镇(不含县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和长期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落常住户口并领取《自理口粮户口簿》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建造住宅。
第三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镇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下列形式:
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二、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形式。
第五条 城镇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须持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发建 房证明;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建房证明和城镇规划,经审查批准,确定建房地点、面积和四至,发给《建筑许可证》;
三、动工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按照《建筑许可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审查无误,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
四、住宅竣工一个月内,由建房人持《建筑许可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建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建造的,须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新建区毗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点二倍。旧城区内一般不得建造平房。
第八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应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荒废地。禁止侵占良田、菜地、道路、通道、城市绿地和其它公用土地。禁止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区建造住宅。确需征用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河南省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
第九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按正式户口人数每人平均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同一城市的异地住宅)。占地面积的标准为:二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六十五平方米;六人户以上的不得超过七十五平方米。
第十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属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按照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
第十一条 原来住有公房又新建住宅的,新房建成后应交出原住公房。拒不交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所建新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所用的土地、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等,来源必须正当,禁止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的土地、资财或平调劳动力、运输力。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房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违法建造的住宅,要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要从严处理。造成经
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




1986年6月2日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素质,为实现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我部制定了《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培训工作,把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民培训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任务

  ⒈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⒉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以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为重点,完成13个粮食主产省区农民科技培训1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亿人次、建设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等任务。

  二、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

  ⒊组织实施《2003-2010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积极推进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加大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和农业远程培训等工程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资源,大规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把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对广大农民培训与骨干农民培训结合起来,增强农民科技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推进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⒋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组织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推广培训机构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经常性的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要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系统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就近、就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教育培训手段和通过巡回课堂、农业科技110、科技大集、科技“大篷车”等形式,开展面广量大的实用技术培训,把科技送到千家万户,切实将1亿人次的农民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⒌2004年农业部着重抓好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4大作物50个主导品种和10项主推技术的培训。在粮食主产省区选择100个粮食生产大县,每县选1万个粮食生产大户,按照“一张培训卡、一张明白纸、一本技术手册、一张光盘”的培训模式(简称“四个一培训模式”),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民开展培训,为每户培训1个明白人,使100万户农民直接受益。培训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管、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机构承办、任务落实到人”的运作机制,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4大作物生产技术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乡、村、户,确保培训任务完成。

  ⒍2004年农业部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革命老区再建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为每个书屋赠送一批科技书刊和光盘。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并加强对农民科技书屋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书屋的作用,积极探索科技下乡和农民培训的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规划,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⒏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计划今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主要通过订单、定点、定向的形式,对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制造、家政服务等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粮食主产省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特别是对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有输出能力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⒐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手段和印发资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四、加强领导和监管,切实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

  ⒑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农民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实行农科教结合,形成科教兴农的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

  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制。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保证培训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民培训工作,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智力投入保障机制。

  ⒓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督导与检查,杜绝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收费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错误做法。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农业部今年第四季度将组织对农民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项目管理好的省份,在今后安排年度计划时适当倾斜;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省份,将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检查和评估工作。


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小学、幼儿园教学环境和秩序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校园内部的环境和秩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校园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实行绿化、美化、硬化;校园结构布局应当合理,校园内应当有教职工和学生活动及自行车停放的场所。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使学校能够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不得将校园用地范围内的学校用房改作对外经营的饭店、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场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校、并校或停办学校。确实需要的,须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给予等量赔偿。
  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六条 严禁宣扬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传播。严禁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向学生宣传宗教、封建迷信。
  发现有前款行为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学校用地,严禁在学校内建筑、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发现有前款行为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学校,不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学校校园周围建筑物不得影响教室采光、通风,建筑物与校园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不得设台球室、游艺厅、录像厅、歌舞厅等营业性场所,已设的,应限期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门前和两侧200米半径内不得设农贸市场,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校附近设立带有噪音、怪异气味及病源传播的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周围400米半径内不得开山采石。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矿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学校管理不当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学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处;有关行政机关不认真查处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查处。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