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违章抄告,是指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对本市的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予以记录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执法程序。
第三条 本市实行交通违章抄告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违章抄告及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警、巡警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应当当场指出,并向其出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违章行为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对前来接受处理的违章行为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巡察部门在查验其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无误后,按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违章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巡察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与违章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
(一)违章行为应当处罚款的,每逾期1天增加罚款5元;
(二)违章行为应当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每逾期1天增加吊扣期限5天;
(三)违章行为应当并处罚款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合并处罚。
第六条 违章行为人未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公告。
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实后,撤销原注销决定,准予恢复其机动车驾驶资格。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巡察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6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3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政府法制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突出先进表率作用,促进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为本级政府或部门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出谋划策,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行政体制创新和“五型”政府创建中成绩突出;
3.认真做好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有件必报,质量较高;
4.建立“四大资格”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5.认真研究论证并及时反馈立法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被采纳;
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7.积极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正确率95%以上,行政应诉维持率95%以上;
8.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上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质量较高;
9.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有与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且人员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稳健;
10.圆满完成当年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二)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稳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勇于开拓创新,提出科学合理的政府法制工作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
3.工作认真负责,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成绩突出;
4.积极钻研业务,在政府法制理论上有研究成果;
5.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评选时间
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四、评选名额
每次评选不超过20个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40名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于当年11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拟申报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推荐的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及其先进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于当年12月底前根据年度工作资料、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四)经审查公示合格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表彰奖励
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表彰。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标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标志的通知
国食药监财[2012]112号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统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保证行政执法监督的严肃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12〕2号)规定,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统一标志图案,并报送财政部、公安部备案。现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标志(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车辆统一标志图案的字样为“食品药品监督”字样,字体为大黑体,字号为标准字高220mm,字体颜色为藏蓝色(色号为:C:100/ M:100/ Y:60/ K:0)。前车车盖印有“食品药品监督”字样,车身两侧分别印有“食品药品监督”字样,其中前门4个字,即:“食品药品”,后门2个字,即:“监督”。车身底色为白色,色彩带由各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单位确定。
附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标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标志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2/71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