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1994年修正)

时间:2024-07-07 03:5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1994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9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对本市境内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原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八个字删去。
三、原第五条修改为: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文物维修经费分别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以及城市维护费内立项列支。上述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四、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
“市人民政府应编制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和传统风貌。”
五、原第七条修改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后一年内,应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文物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记录档案。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安全的需要,在距文物保护单位的边界线十米以外的地带规定;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和环境、景观的需要,在距保护范围的边界线二十米以外的地带规定。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方案由文物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报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六、原第九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
“新建、改建或维修方案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七、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社会流散文物,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家规定由文物商店统一经营的文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可由单位和个人经营的监管文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文物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者或使用者,不履行保养、维修责任的,责令限期保养、维修;逾期不保养、维修的,除应承担保养、维修该文物保护单位所需费用外,并按该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维修、修复文物保护单位而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除应承担恢复该文物原状所需费用外,并按该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文物调查勘探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停止施工,按照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并处以罚款。
(四)建设或生产中发现文物不报告文物管理部门,不保护现场,继续施工或生产的,责令停止施工或生产,并处以罚款。
(五)文物考古科研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发掘,并追回已获得的文物。
前款第(三)、(四)项的罚款标准,按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原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原第三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复。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版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相关执法部门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产企业源头,规范了一批出版物市场,版权执法的立案数量、行政处罚数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数量都创历史新高,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继续增多,版权执法工作成绩突出。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各地版权执法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推荐,并结合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情况,我局选定了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将这些案件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在版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一、刑事案件(9件)

1.江苏小说520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权局举报 “小说520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所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小说520网”上。经徐州市版权局初查,后移交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案发,“小说520网”通过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69938.49元。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48条及实施条例第3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2011年12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一审判处金俊杰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王辉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270万;关志超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10万;刘珺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唐涌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2年,并处罚金5万;胡熊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郑传平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3万;章健康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追缴违法所得2669938.49元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系网络文学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网络文学类侵权盗版案件的法律运用及判罚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双轨制”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态度。

2.北京林真实、徐爱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0年间,徐爱娇在碟中碟公司总经理林真实(另案处理)指使下,未经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审查,采取将已获审批出版的单集产品变更为合集,或擅自增加载体形式,冒用该出版社的名义复制发行。共查获光盘类音像制品48332张,磁带类音像制品24381盒,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徐爱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011年11月26日,林真实在浙江温州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被告人林真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60万元。(林真实是潜逃又抓捕归案)

【典型意义】此案系上海世博会期间重点查处的案件,后被列为国务院“双打”工作重点督办案件和版权局等五部门重点督办案件,但查处过程一波三折,督办部门及专案组多次协调,最后在北京市委主持下,案件有重大突破。2011年第二要犯被判刑,但主犯已逃脱,后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犯终被抓获并判刑。此案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3.湖北黄祖耀等4人及深圳哦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祖耀为推广该公司导航网站,指使路玉龙、徐飞等以非法手段提供windows、office等软件下载链接,共发布疑似侵权软件5021个,经鉴定,44个软件为侵权软件,下载量达721146次,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判处黄祖耀等4人和深圳市哦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至5年、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并处罚金368万等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系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盗版软件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提供侵权盗版链接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安徽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合肥市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证据锁定和分析比对,证实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权盗版行为,遂立案查处。鉴于该案经营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且有较大数额的往来交易,已构成刑事犯罪,合肥市版权局于2010年10月26日向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立案。市版权局和网安支队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先后抓获项敏为主的涉案嫌疑人25人,收缴服务器120余台,涉案金额144万余元。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项敏等2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000元至70万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领域侵权盗版案件多发,但此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收缴服务器的数量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少见,情节恶劣,对于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5.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在全国“双打”期间,版权执法部门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公安部、全国“扫黄”办批办的“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查办。现场抓获嫌疑人7名,起获涉案电脑8台,发现各类盗版考试教材30余种,8000余册,涉及30余家出版社。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判决:阮美兰等6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2年至5年不等,无缓刑有期徒刑刑期最高3年,罚金1万至3万不等(共10万)。

【典型意义】此案系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此类案件数量多,但不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案为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重点打击网络销售盗版教材的态度和决心。

6.湖南王学海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9年以来,王学海、余艳平非法制售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社的盗版图书近70万册,码洋价值1900余万元。并先后雇佣何新兵等人负责运输盗版图书、看守仓库等。2011年12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学海等7名案犯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7万至60万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系制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节恶劣,查处这一侵权盗版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行业版权环境。

7. 江苏刘晓南等制售侵权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1日,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江苏省“扫黄办”转国家“扫黄办”的案件线索,会同市公安局网保支队、玄武公安分局,在江苏南京和浙江乐清两地同时行动,一举破获一起家族式的、地下生产、网络销售侵权盗版蓝光光盘的特大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19名,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查获侵权盗版成品蓝光光盘349种计6000余张、用于生产侵权盗版电影光盘的蓝光裸盘数万张。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晓南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万元;被告人陈晓特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双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兰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查获的侵权盗版成品光盘数量并不太大,但被盗产品涉及一个新的产品种类,严重危害到新行业的正常秩序,通过严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气焰。

8. 黑龙江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

【案情摘要】 刘利、于杨在未取得《征途》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和运营商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取得游戏服务端,改动后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住宅内架设“征途”私服游戏,招募玩家,出售装备。截至案发,注册会员1.3万余人,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2012年3月12日,刘利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游戏领域“私服外挂”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秩序和权利人、玩家的正当权益。此案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由地方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和能力,并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9. 新疆乌鲁木齐“11.12”民语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新闻出版局局稽查人员在对位于团结路国防工办招待所院子内一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0080余张。法院判处被告人艾买尔·艾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销售少数民族类盗版光盘案例,该案打掉了“一条龙”侵权盗版犯罪窝点,为近年来新疆甚至西部地区出现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案件(1件)

10. 河南上蔡县第一高中发行盗版教辅案

【案情摘要】2011年3月17日,执法机构对该县第一高级中学涉嫌发行盗版教辅案件立案查处。经查,该中学向在校学生发行盗版教辅,共计4700册,涉案金额78960元。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没收涉案图书,行政罚款23.7万元。

【典型意义】学生成为了侵权盗版的受害者,学校成了侵权盗版的场所,近年来此类案件多发。此案系行政案件中法律依据明确、取证准确、处罚严格的案件,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