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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1:3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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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报刊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报刊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二、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报纸、期刊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五、报纸、期刊转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其更正和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海关总署

一九八九年三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其中指出:要“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海关要适当调整关税税率”。一年来,我们根据上述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安排,在调整税率,制订差别税率方面已经作了一些工作。现根据近年来工作的经验,并根据海关工作整体在贯彻产业政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制订了《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随文下达,请研究贯彻。贯彻中的经验和情况,请于今年六月底前专题报告总署。

附件: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搞好宏观调控,深入进行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搞好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境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管进出境货物、物品、人员和运输工具,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进出口统计等项业务。在治理整顿期间,海关要通过完成上述各项业务,并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信息等手段,进一步整顿进出口秩序,为调整和改善产业结构服务。根据海关工作的特点,现制订贯彻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认真执行关税政策,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劣扶优序列,跟踪进出口货物产、供、销变化情况和进出口动向,适时调整关税税率。
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批准制订税率的六项原则制订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成立以来,根据六项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产业政策的精神,又多次调整进出口税率。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确定的限劣扶优序列,结合执行国务院确定的六项原则,调整税率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要适当调高进口税率;对非必需用品或产业政策中控制进口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并要随时注意其进口情况,发现进口失控时要及时调高税率;对国内正在致力发展的工业,要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适当调高进口税率,使民族工业得以顺利发展。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必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适当调低税率,发挥关税的促进作用。调低税率时,还要与当前我国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席位进行减税谈判的步骤相衔接。
3.对那些同国外产品已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产品可适当调低进口税率,以促进企业在竞争中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并开拓国际市场。
4.对出口的大宗商品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要根据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适时调整出口税率,以利于实行有计划的出口,防止在国内抬价抢购,在国外盲目削价竞销。
二、认真贯彻关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完善减免税法规,使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1.支持国家基础产业的发展。要对农业生产实行倾斜政策,对为农业所必须进口的国内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的农药、化肥、农膜原料及为农业发展所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实行临时调低进口关税的优惠措施,以降低这些支农物资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对能源、交通等实行的关税优惠措施,要继续执行,并根据情况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2.积极支持进口替代产品的发展。根据行业部门提出的一些以产顶进的产品目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关立法规定,对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列出清单,明确这些产品进口时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3.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这些地区为脱贫而兴办的项目,要在现有税收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加以适当调整,予以扶植,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4.认真清理减免税法规。对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规定,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平等竞争的税收优惠规定,要通过调查研究,全面考虑国家的各项政策,予以适当调整。有些优惠政策已经实行多年,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使其更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5.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范围。根据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凡是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如易拉罐及易拉罐原料、纸质复合软包装制品、一次性软塑料包装、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以及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程控交换机,其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减免税优惠。
三、以小轿车为试点,逐步完善促进机电产品国产化的关税优惠政策。
要按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高低,划分若干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优惠,实行国产化率越高,关税税率越低的政策。以促进加快实现国产化。《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在定点生产企业内实施。并要通过小轿车的试点,摸索经验,把这一政策逐步推广到程控交换机等其他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机电产品上去。
四、完善海关监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搞好宏观调控,是海关一贯坚持的方针。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要继续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方便合法进出,大力支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服务。认真执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凭有效证件验放,对违反许可证管理的违法案件,要依照海关法和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和后期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的管理,严密核销制度,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方面进出口的物资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中的重点敏感性商品,要具体列名,实行额度限制,并加强管理,防止进入内地冲击国内市场。
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搞好税收征管工作,既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又是具体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发挥产业政策威力的措施。要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合理组织人力配备,不断改进操作技术,搞好各个环节的复核、检查,充分使用计算机,重点管好审价和税则归类两个环节,切实防止偷逃税和错漏税,把该收的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要严厉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要认真查处走私进口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走私进口烟、酒等消费品和彩电、录像机等机电产品的犯罪活动。加强对“三来一补”加工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查缉,坚决打击借来料加工之名,行走私偷税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信息工作
要进一步搞好进出口统计工作,提高统计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为搞好宏观监控、治理整顿和贯彻产业政策服务。要加强进出口信息的分析工作,注意进出口环节中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国内紧缺商品,对新调整进出口税率的商品及其他进出口敏感性商品,要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政策或措施的意见。
海关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机构和监督实施机构,海关系统内各项工作都与此有密切关联,从事海关业务工作的各部门都要加强宏观调控意识,紧密结合治理整顿,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并认真研究各经济部门贯彻产业政策的各项具体规定,结合在海关工作中贯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巩固两个确保,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部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两个确保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上半年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做到思想不松、领导小组不撤、检查人员不散、执法力度不减,促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重点检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
位和欠费大户,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强两个确保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察执法。检查内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包括落实调整待遇标准情况);企业、社会、财政三方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情况;企业执行下岗职工进中心和再就业政策的情况;用人单位重点是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检查方式,既可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同时进行。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各项执法检查工作,确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抓出成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直接检查的同时,还要深入市、县进行督查,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出
工作组深入有关省市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严格执法。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征缴和行政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落实两个确保不到位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处罚;对严重违法的单位,除进行严肃处理外
,还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机构等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争取税务、工商、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促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要在11月5日前将10月检查工作月报(工作小结及统计表),12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我部法制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联系。



19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