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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时间:2024-06-28 01:5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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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山西省政府



本细则中属于土地契税的规定已自然失效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房屋在立契时当地一般价格而言。
四、条例第九条所称“分折”系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开属于两人以上者而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六、已税契纸,如有损坏遗失,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为减少纠葛,城市须连续登报七天,乡村须在群众会上或民校声明。
七、完纳契税,按下列手续办理:
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乙、成立草契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邀集产邻,说合人,当面填写,分别签名盖章,村(街)政府应根据土地、房屋所有证和人民政府税过之契纸,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后,除在原产权人所有证之原产项下,注明转移数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并由村(街)长签章及加盖村(街)
政府图记。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持草契连同税款,向各该管县人民政府投税,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无误后,应由经办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写正契,截留正契存根,并将正契贴于草契之后,在骑缝处及正契年月上,加盖县印,连同税款收握,一并交投税人收执。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
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后,应督促检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条例第十二、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
九、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本细则除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自公布之日施行。



1950年6月30日

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1997年3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等25所高等学校因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被确定为2009年度暂停招生(红牌)或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7〕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湖北工业大学等8所高等学校因2008年招生、办学秩序不规范引发不稳定事件,影响较大,被确定为2009年度暂停招生(红牌)或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我部规定,对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的有关学校,不得安排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对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的有关学校,在2009年招生计划安排上必须给予必要限制,届时我部将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促进学校办学条件尽快达标,同时,严格规范所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

一、暂停招生(红牌)高等学校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湖南软件职业学院
湖南省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湖南省


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北京市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吉林省
 

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黑龙江省
独立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
黑龙江省
独立学院

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福建省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福建省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郑州科技学院
河南省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
湖北省
 

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省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省
▲ 独立学院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广西自治区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
 

贵州亚泰职业学院
贵州省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云南省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自治区
 

注:备注中标▲的为2008年违规、违纪招生办学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