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个人所有的外汇。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
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办完入帐,也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兑付。
三、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
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用自有资金解决。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各银行结算周转外汇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各银行持有超过其高限比例的结算周转外汇,必须出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
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保值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
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外债偿还的管理,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债务人应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
债务人还本付息应从其偿债基金专户中支付,如发生困难,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借款协议,凭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债务人要求在贷款协议规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外偿付的,须按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
债和境内机构违反规定为境外法人借债提供担保引起的支付责任,各银行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对外支付。
已发放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债务人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按贷款协议规定,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偿还。实行新体制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币存款发放的贷款,仍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还款外汇按上述办法解决。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
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七、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八、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
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收、付汇和借还外债的核销、统计、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杜绝外汇流失。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确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993年12月28日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人事局负责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 或省( 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或省( 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 位、二等奖前4 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作为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
学术论文,并作为首位人员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
(六)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权威机构收录,引用率较高;
(七)在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教育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 位、一等奖前4 位、二等奖前3 位、三等奖前2 位, 或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九)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 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外地驻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2 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 人组成,设组长1 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各专业评审组对市人事局审查筛选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烟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为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各级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 元。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规定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同时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卫生部门办理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人事部门每年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 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烟台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费,不再按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