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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佰军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满德利

时间:2024-07-26 00:3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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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佰军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满德利


一、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形式赌博罪
1998年5月一天,谭奇打电话叫赵凯到蓝月楼,一块见了3男1女4个西安人,在场的还有王宝平(在逃)、姚超英(下落不明)。吃饭中,西安人问铜川能否开百家乐,谭奇说在他的蓝月楼(谭奇系蓝月楼老板)就能开,约好谭奇、赵凯、王宝平、姚超英4人占6股,西安4人占4股(1股1万元),由西安的一个人当总“把子”(负责人),房费、打点费每天2000元。6月,西安的4人带了百家乐赌具和一些赌客来到铜川,在蓝月楼3楼开始了赌博。赵凯和王宝平各入了一股,谭奇、姚朝娃各两股,西安人4股。参赌的有李同福、韩佰军、乔满满、芦国庆等人。

1998年7月,因姚超英把台面上的20万元输完而无法给参赌人员兑钱(崩了锅),西安人撤出,蓝月楼的百家乐暂时停了。几天后,由谭奇联系到一家歌厅继续开场赌博,一叫宁宁的人当负责人。开了10天左右,因为没有打点费害怕被查,就又搬回了蓝月楼,谭奇负责打点关系,又开了有20来天,谭奇说风声紧就停了。这期间韩佰军入了一股(1万元),刘文阁在赵凯名下入了半股(5千元)。期间,入股的还有赵凯、谭奇、姚超英、王宝平。参赌的有李同福、韩佰军、乔满满、刘文阁等人。参与护场的人有权小喜、杨大军、韩刚等人(因权、杨、韩三人在逃,无法查证他们是如何来到赌场的),刘兆强通过杨大军来到赌场负责看门,工资由聚赌人员商议后确定一个数目,用于赌场内看门的、扫地倒水的、跑腿的等服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按天算,来服务就有,不来就没有。通过聚赌人员等各种关系到赌场打杂的人很多,与韩佰军关系密切的一些人如权小喜、杨大军、韩刚等人,因为来赌场早、时间长,成为较为固定的服务人员,因此赌场中的这一部分费用就交由韩佰军按每人一天50到100元不等发放,这也即所谓的护场费。

1998年8、9月,由芦国庆出面联系,将百家乐搬到了芦家开的泡馍馆,由韩佰军当负责人,芦国庆负责打点关系。由于被公安机关查处,到9、10月又搬回到蓝月楼,在蓝月楼开了20多天,又被公安机关查处,就停了。有韩佰军、芦国庆、姚超英、李同福、王宝平、赵凯等人入股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场参与护场的人有乔满满及权小喜、郭军、杨大军、高强、韩刚等人(均在逃)。每天2000元的房费和打点费,由芦国庆安排使用。每场1000元的护场费由韩佰军负责发放。在此期间,韩佰军开始放高利贷,并叫自小认识的张卫华帮着在赌场管理高利贷帐目。其中韩刚、杨大军主要负责讨要高利贷,也给看门人和护场人员发放工资。

1998年11月,芦国庆联系将百家乐开到了新区春园。当时春园已经开了百家乐,系蔡永宏、刘文阁、姚利、张铜生等几个人于98年9月开的,双方就合在了一处。负责人是芦国庆,有韩佰军、李同福、蔡永宏、刘文阁、王宝平、姚超英、赵凯等人入股聚众赌博,一直开到99年的4、5月。李同福于1998年12月离开赌场,参赌近6个月。刘文阁于1998年11月退出股份,1999年3月离开赌场到河南开火锅店,参赌近9个月。打点费、护场费和护场人员及工资发放与以前一样。期间,韩佰军继续发放高利贷。

1999年4、5月,芦国庆又把百家乐搬到新区新懋大酒店,负责人是芦国庆,有韩佰军、蔡永宏、刘文阁、王宝平、姚超英、赵凯等人入股聚众赌博。到了6月,芦国庆又联系将赌场搬到万源山庄(万源山庄系杨琳承包经营,杨琳因涉嫌聚众赌博于2001年6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保外就医中逃跑至今)。芦国庆和王宝平分别当了一段负责人,其他入股聚赌人员基本没变。2000年2月过年前,百家乐停了,再没开。1999年11月,陈继文通过护场人员郭军到赌场看门2个月,得工资3200余元。韩忠德通过权小喜于1999年7月到万源山庄赌场看门20天,得工资1500元。护场人员有乔满满、张卫华、刘兆强、陈继文、韩忠德及权小喜、杨大军、高强(均在逃)等人。期间,韩佰军从赌场领取的护场费从1000元涨到了1600元,并为护场人员按每人一天50-100元不等发放工资。同时韩佰军继续放高利贷,并让韩刚为其放高利贷,韩刚、杨大军负责讨要高利贷。

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在百家乐赌场共计开设一年8个月的赌博中,韩佰军贷出高利贷金额35万余元,收回本息近60万元,获高息25万余元,涉及借贷高利贷人员20余人。西安参赌人员“大手九”(姓名、住址不详),于1999年6、7月份以其一辆“陕AB6793”号“宝马”牌轿车押给韩佰军,借高利贷8万元。

2、对以上赌博犯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些人称为赌头,也可能参与赌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开设赌场”,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奖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长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在本案赌博犯罪中,1、聚赌、参赌的有韩佰军、刘文阁、蔡永宏。韩佰军自1998年8月开始参赌,9月即开始入股合伙聚赌,历时1年8个月。刘文阁自1998年8月开始参赌,9月开始入股合伙聚赌,1999年3月退出股份,亦不再参赌。蔡永宏自1998年9月至1999年4月入股合伙聚赌,参赌至2000年2月。2、仅参赌的人有乔满满、李同福。乔满满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参赌1年8个月。李同福自1998年8月至1998年12月参赌6个月。3、在赌场做服务工作领取工资的人有陈继文、张卫华、刘兆强、韩忠德等人。陈继文自1999年9月至2000年2月,在赌场服务6个月。张卫华自1998年9月至2000年2月,在赌场服务1年2个月。刘兆强自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在赌场服务10个月。韩忠德于1999年夏天在赌场服务20天。以上事实说明,在行为上符合赌博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人只有韩佰军、刘文阁、蔡永宏、乔满满、李同福五人。其余人员在赌场均无“聚赌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中的任一行为,只在赌场从事一般的服务工作,其中的下岗工人韩忠德只在赌场扫地20多天,对这些人如果亦以赌博罪定罪,一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罪不服人,使不该受追诉的人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不但达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对韩佰军、刘文阁、蔡永宏、乔满满、李同福等五人,应依其各自在赌博犯罪中的罪责分别予以惩处。而对陈继文、张卫华、刘兆强、韩忠德等四人,确认他们的行为不够成赌博罪。

二、本案其它犯罪
一审法院判决还认定罪名7个,涉及犯罪16起。1、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起:系韩佰军因其兄与王瑞杰发生争吵,韩持枪致王瑞杰轻伤。2、故意伤害罪8起:1997年2月22日因权小喜与王建东发生纠纷,被害人马根水得知后赶至权家,刘文阁、韩佰军等人殴打马根水中,刘文阁持刀致马根水重伤;1998年11月中旬一天因被害人张红波与韩佰军发生矛盾,被韩佰军、乔满满、刘文阁及杨大军(在逃)等人致成轻伤;1999年3月5日被害人王林因话费与服务员发生争吵,被杨晓山、任平良致成轻伤;2000年2月1日晚,因被害人梁炜打电话中与韩佰军发生吵骂,被韩佰军等人持刀殴打致成轻伤;2000年4月30日被害人张光宇在乘坐其邻居褚长峰出租车中,因褚长峰将陈继文的女友拉走而被陈继文、郭振、等人致成轻伤;2000年8月24日被害人温西虎、田忠民因手机之事,被赵树卫、张涛等人分别致成重伤和轻微伤;2000年11月11日被害人郭小卫因小费与小姐发生争执,被赵树卫持刀致成重伤;2001年3月22日晚被害人侯瑞平与他人打招呼中发生矛盾并厮打,被张涛持匕首致成重伤。3、抢劫罪一起:1993年冬季一晚,韩佰军抢劫一起打麻将的孙振岐人民币2900余元。4、寻衅滋事罪3起:2000年2月18日杨晓山、任平良、任卫平等人帮忙要债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撕打。杨晓山、任平良、任卫平等人持刀致乔百虎、胡玉林轻伤,胡卫军轻微伤;2000年8月29日赵树卫等人被他人纠集后将客运司机李建国打成轻伤;2000年9月5日,被告人乔满满因拉沙子与赵喜正等人发生矛盾,纠集蔡熠、赵树卫、张涛等40余人,致王成阳轻伤,张战强、王银正、马宏强轻微伤。5、赌博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韩佰军、乔满满、刘文阁、陈继文、张卫华、刘兆强、李同福、蔡永宏、韩忠德等人伙同他人聚赌、参赌。6、罗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一起。7、温爱琴窝藏犯罪一起。

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韩佰军、乔满满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文阁、张卫华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树卫、陈继文、张涛、蔡熠、刘兆强、韩忠德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的解释中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结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是以“百家乐”赌博场为依托,通过收取保护费、投放高利贷,在以达疯狂敛财目的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壮大的。他们以赌场为核心,在被告人韩佰军领导下,人员由开始的乔满满、权小喜、刘文阁、杨大军、张卫华等几个人,发展为后来的20多人,并使得该组织结构形成一个宝塔式的、层次明确的犯罪组织,它的领导者是韩佰军、乔满满。有组织者——较早与韩混集在一起,实施犯罪且为该组织护场、讨债的刘文阁、为该组织担当管帐并积极护场、讨债的张卫华。有积极参加该组织,并参加护场或讨要高利贷的陈继文、刘兆强、韩忠德。有为该组织充当打手的赵树卫、张涛和蔡熠。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结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该犯罪集团,通过为赌场护场,收取保护费、投放高利贷,由韩给其跟随者分发工资。共计非法敛财达60余万元,在此经济基础的支持下,才得以坐视为大,以自己的人多、势大,为非作歹。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结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实施故意伤害7起、寻衅滋事1起、聚众半殴1起、打伤13人,其中重伤4人,轻伤5人,轻微伤4人。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胆大妄为,屡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且以赌场为依托,大肆投放高利贷,造成借贷者因无力还贷,四处躲藏,有家难回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以上四点,认为一审判决所述检察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组织的护场组织完全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聚敛钱财是为了壮大发展护场组织、聚敛的钱财归护场组织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伙同乔满满、刘文阁、张卫华、赵树卫、张涛、陈继文、蔡熠、刘兆强、韩忠德等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组织的护场行为及放、收高利贷行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不特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施以重大影响,使正确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不能施行,公然对抗主流社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显属错误。

四、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法律分析
1、在全案涉及7个罪名的16起犯罪中,共同犯罪12起,单独犯罪4起。犯罪时间从1991年4月至2000年2月近10年时间。以上犯罪,从发案的时间、原因、经过、后果等几方面分析,与韩佰军等人赌博犯罪及这些犯罪之间,一、犯罪意图没有关联性,即促使个案发生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二、犯罪的主观指向没有共同性,即个罪中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没有明确的服从和依赖关系。三、犯罪本身的目的没有统一性,即所有个罪的发生并非在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四、犯罪分子之间的结合没有稳定性,即个罪的实施不是始终围绕一些关系密切的固定成员而展开。虽然本案在人数上看似较多,但并没有明确组织、指挥、策划实施这些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各被告人之间也没有为进行犯罪而结合成稳定的组织形式。找不出在这些犯罪中始终出现、并在犯罪中始终起主要作用的固定成员。韩佰军杀人(未遂)案、抢劫案均系韩一人犯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均系其他犯罪分子出于个人利益和目的,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的,并非受到韩佰军、乔满满等人的组织、指挥。从韩佰军、乔满满等人结识、聚集过程、在百家乐赌场开设、运行中的作用看,韩佰军等人并不是赌场的主要开办人。在1年8个月中,赌场曾换了6、7个地方,每一处地点都非韩佰军等人出面联系。在6、7个地方设赌当中,只有一回系韩佰军充当了负责人,时间有近3个月。其余时间韩佰军只是以入股的形式参与聚赌。在赌场中,韩佰军替合伙人发放护场费,在赌场从事服务的一些人员,也非经由韩佰军招募,大多系通过各种关系而来,且无纪律要求,干一天活给一天工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缺乏组织形式。韩佰军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也是借机为自己牟利。韩佰军、乔满满等人在赌场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韩、乔等人并不是赌场的主要开办者和组织者。聚众赌博本身就具备组织他人参赌的特性,但不能就此认为他们也在有组织的实施其它犯罪。且本案赌博犯罪又系比较松散的团伙犯罪,全案其它犯罪不是为围绕赌博犯罪而实施的,均与赌博犯罪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其它个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与赌博罪没有必然联系的事实,给予了证实。因此,此案不符合人大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解释中的“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第一个特征。

2、此案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只有赌博罪1起。韩佰军等人在聚赌、参赌中,所有聚赌人员首先必须拿出一定的资金入股,然后才能从赌场的获利中分得利润。如果这些入股合伙后形成的庄家在聚赌中输了,那么入股人员不仅无利可分,且入股资金也无法收回。在韩佰军等人聚赌中,一、只要愿意拿钱入股,就能参与赌场的获利分红,同时自己承担坐庄赔钱的风险。只要想退出可以随时退出,人员可以在聚赌者、参赌者、不再赌之间自由转换。二、除了入股资金是每股10000元的规定外,再没有其它加入或退出的规定和条件,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三、韩佰军等人并没有组织实施除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来迫使其它人员入股,也没有组织实施除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来保证入股者绝对获利。四、除赌博本身这一获利犯罪形式,韩佰军等人再没有实施其它犯罪来非法获利。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在韩佰军等人聚赌中,除参与赌博、纠集人员维护赌场安全、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这一点具有组织的特点外,韩佰军等人再没有组织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

韩佰军、乔满满等人在赌场中的主要作用是负责护场,并用从赌场获利中分配的费用给护场人员发放工资。其目的是为了使组成的赌场在内部安全有序,并以此吸引他人前来参赌。这是聚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非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行为。所以其具有的有组织的特点是该犯罪具体行为实施上的特点,而非表现在其实施所有犯罪上的特点,也即不是有组织的犯罪。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该保障性住房的有限产权,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统计、审计、物价和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区房改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自住,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六条 市住建局牵头,会同芗城区政府、龙文区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居住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核对居住人与配售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市住建局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市住建局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有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从事经营性活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入户调查等动态跟踪工作,并协助督促违规家庭整改。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五年,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07年8月7日(含7日,下同)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80%收取外,其余条件同前款。
  第八条 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因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出国定居或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而申报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同意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将有关材料退还购房人;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的,根据第七条规定,计算一次性补交价款,书面通知财政部门进行收缴,购房人将补交价款缴入财政规定账户。市住建局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款票据,出具“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
  (三)购房人凭市住建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可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的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条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直管处)为市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单位。具体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执行回购作出决定,不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退还购房人;准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转市直管处,并由市直管处具体执行回购。
  (三)直管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已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结清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直管处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回购资金。
  (五)直管处回购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免收房屋登记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直管处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直管处名下,并注记“保障性住房”字样。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收件后,直管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购房人。
  (六)市直管处在支付回购房款后,书面报请市住建局为原购房人出具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
  (七)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从市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收取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优先用于回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如确需取得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申请政府回购。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申请政府回购,并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收到市住建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或市住建局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离婚,且将保障性住房归属其中一方的,另一方视为未购保障性住房,但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归属方若再婚,其配偶视为已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因办理购房按揭贷款需要而将其子、女等增补为共有产权人的,经按揭贷款放款银行证明,可由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增补的共有产权人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名下,变更登记后,原增补的共有产权人视为未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其配偶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主动向市住建局申报对房屋进行处理。该房屋权属可按规定办理至其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合法继承人名下;没有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合法继承人的,该房屋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对于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由市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整改的,作出回购决定。对闲置、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市住建局作出回购决定。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从回购完成之日起,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市住建局可将违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的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房屋。市住建局可提请购房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购房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市住建局追回房屋的,市住建局应限令该购房人1个月内搬离,追回该房屋、退回购房款。退回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购房人不配合的,市住建局可依法申请追回。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二年。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撤销或停止的,有关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撤消或注销手续。
  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企业应持原《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并重新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后,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产品方案、改造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的20%以上。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进行核实: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是否位于深圳市;
  (二)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项目范围;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四)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九条 有关企业可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环保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有关企业可持《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当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督,对虚假备案及有其他违法情况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取消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申请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并应当及时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国土、统计、环保、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2.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