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8〕18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州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公路
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促进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2007〕18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非专养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路面类型为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非专养县道含砂石路面)。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宏观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行业管理。编制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并贯彻实施;审核各县市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含超限治理,下同);对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本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本地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所属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计量支付。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由副乡级领导兼任),下设1~2名专(兼)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各村委会也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村道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日常养护工作责任。非专养县道养护人员由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聘用,每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乡道、村道养护人员由各乡镇政府聘用,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人员管理实行“四定”(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工资),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十条 非专养县道、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进行施工,并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县市财政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市财政安排的财政养护资金;
(三)各县市收取的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四)企业或个人的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非专养县级公路养护资金每年不低于7000元/公里。
(二)乡级公路养护资金每年不低于3500元/公里,村路养护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元/公里。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达全省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省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交公〔2007〕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州财政、审计、监察和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顺畅;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一)路基
(1)路肩宽度满足设计要求,横坡适度顺适,无杂物堆积;
(2)路肩草高不得超过15厘米;
(3)边坡无较大冲沟和缺口。
(二)路面
(1)路面经常保持清洁;
(2)冬季按时除雪防滑,保证正常通车;
(3)每年4月末完成路面裂缝修补;
(4)路面坑槽要及时处理。
(三)桥涵
(1)桥面清洁,无杂物堆积;
(2)桥下无淤塞,涵洞进出口畅通;
(3)定期检查桥涵,并上报危(险)桥涵的调查报告。
(四)沿线设施
标志牌、里程碑、界碑、警示桩等保持清洁完好,无缺损。
(五)绿化、美化
农村公路沿线种植树木、花草,保证成活率,补植要及时。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月检,季检,年检)和不定期检查,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据《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各乡镇政府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路政管理人员,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二)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巡视;
(三)监督路政审批事宜的执行;
(四)协助实施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
(五)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料档案制度和农村公路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第二十一条 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和安全警示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实施。警示牌样式由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须经县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制定合法的保护农村公路的路规民约,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制止各种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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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4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配合我市部门预算及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和我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接到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一次全额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编制市本级年度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及预算科、国库科。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调整:
(一)采购时间、需求的变更,由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调整。
(二)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变更,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预算科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市专项及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后,由采购单位填报《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整采购预算,追加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和追加、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十天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计划需调减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调减预算指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批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参与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草签;合同草签后七个工作日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采购中心或代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应当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必须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质保金付款通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汇集与拨付: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账核算。由代理银行代记明细账。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采取全额直接拨付的方式。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和采购单位必须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1、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向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开具用款通知书,各业务主管科室将预算内外资金一次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单位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等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采购单位将有关证明资料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通知终止采购。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采购项目审批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原始发票、询价采购组推荐意见复印件、验收结算单、验收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并将上述有关单据等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六)市财政局国库科或代理银行根据付款通知书、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付款给中标供应商,并向财政支付局开具转账通知单。质保金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结算。应退给采购单位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政府采购退款书,市财政局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渠道退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转账通知及付款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对账。政府采购资金按下列情况按季度进行对账:
(一)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与市财政局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与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核对财政拨款账、政府采购资金账。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市财政局国库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账。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及账务处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国库科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记账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批复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中介)据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据采购目录,编部门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含临时追加计划)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室审核部门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财政局业务科室与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办与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核对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帐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的 对 帐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采购资金结余退款书,由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季度未)
国库科向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及付款凭证
国库科据付款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直接将采购资金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据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验收结算书等开具付款通知书
国库科与局业务科核对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金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