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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商标设计/王瑜

时间:2024-07-26 10:5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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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商标设计

王瑜


一、商标使用规范的基本原则

1.尽量醒目
商标标注的原则是一定要突出、醒目,尽量吸引眼球。国外公司特别重视商标的使用问题,比如“百奇”装饰饼干的包装上的商标就非常吸引眼球(如图)可口可乐的包装给人深刻的印象,“可口可乐”几个字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四分之三的位置,给人极大的冲击力。葡萄酒商标的标识方式全世界都比较相近,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因此不能像“可口可乐”、“百奇”那样醒目,那样过于标新立异,不过可以尽量突出商标,标识可以向国外产品那样设计得简洁一些。

图1 图2
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常小小地蜷缩在一个角落里。让人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国内企业对商标的这种使用方式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比如大家都知道金嗓子喉片,但是极少有人知道“都乐”商标。如图:

图3

2.无处不在

商标应当尽量将使用范围扩大,尽量使用在不同的地方。以葡萄酒为例,消费者购买产品,有的论瓶买,有的买盒装的,也有的整箱购买。那么消费者直接接触到商标的地方有瓶子的标贴,有包装盒,有手提纸袋,有包装箱。企业一般都会将商标使用在瓶子的标贴、包装盒、包装箱上,可能会忽略在手提袋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在其他消费者非直接接触的地方,比如企业的宣传册页、对外发布的纸质广告、大型广告牌、展会上的展台布置等,企业就不是那么注意使用注册商标标志。而企业内部使用的名片,信纸、信封、内部装潢、厂服、统一发放的公文包……等地方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更容易被忽略。
为了处处宣传企业品牌,只要出现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方就有带圈的R紧紧跟随。比如微软公司标志性的广告,几乎只要有微软公司的商标出现的地方就可以看到这个满是商标的图样。包括电脑上,电脑开机的屏幕上等。

图4 图5 图6

二、如何规范商标设计

国外的大型公司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非常严格,而且将该规范设定为高级机密只有极少数的高层主管知道。比如商标图样在设计时设定为一个方形的图形,不管商标图样变大多少,缩小多少,这个方形的长度和宽度之比一定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允许更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之间的距离比也是固定的,如果商标同时包含中文和外文甚至还有图形,那么中文、外文和图形之间的距离比同样不容更改。假设商标有固定的颜色,那么该商标由几道颜色组成,各道颜色的色值等都要固定,使商标无论使用在哪里颜色永远保持一致。这是对商标图样本身设定的规范,该原则可以称为“不变原则”,这个“不变原则”将成为检验带有该商标图案的产品真伪的重要依据。商标图样只有大小的变化,图样本身不能有其它的变化。下图两个图是为一个客户策划的商标,其商标图样由设计师吕纪提供。公司只需要向设计单位要一个这样的设计图,以后印刷遵照就行。

图7

图8

三、如何建立使用规范

对于在不同的地方如何进行标示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不能因为不是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就随意使用。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下图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中发现的),图书出版社都如此重视商标的使用问题,对商标的大小,所在的位置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图9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800.pdf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

  
  
  
  
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当地特色产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治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 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前,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园区及其周围相关区域的环境现状质量、环境承载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工业园区的选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六条 凡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工业园区;已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第七条 对现有工业园区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开发建设部门应对其予以调整;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批准设立部门应对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有污染的项目或工序应尽量相对集中,便于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得新上燃煤锅炉。
  第十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生产工艺、设备。企业建成一年后,应积极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认证。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实行雨污分流,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系统,并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其污染物排物量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迁建的项目应当做到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地方政府配给的指标。新建的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县的环境容量平衡解决。
  第十五条 在工业园区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电镀、小印染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煤矿、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小火电等“五小”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z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依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建立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入的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在考核中实行扣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